答: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影响其在行政程序中的既定力和执行力的规定。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得准许先予执行,确需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附:相关法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01.21)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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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法》(2014.11.01)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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