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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
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如果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注意:复议和诉讼任意选择其一,也可以都提起,并且没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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