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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有哪些?

2017-06-21 A- A+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

  由此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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