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仲裁员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