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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时,新增的建筑物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因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该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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