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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结;
审理期限
(2)如果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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