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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违法之间的区别及适用规则

2017-11-22 A- A+

导语:行政行为应当由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但生活中往往存在不合法的情况,这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确认违法的后果,那么三者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请到了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大家做一下介绍。

农权法律网:律师您好,请您介绍下,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违法。
农权律师:主持人,您好。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而导致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相当于行政行为根本没有发生;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在具备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下,有权机关(一般是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作出撤销决定后,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三种情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农权法律网:那么这三种情况都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农权律师:三者的联系在于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不合法,只是不合法的程度不同。区别在于行政行为无效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不存在,行政主体也不能强制执行;在行政诉讼法上的意义则是,相对人无须在诉讼期限内提请确认无效,也就是相对人可以无视它的存在。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才认定无效,而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等情形一般应认定撤销,不能撤销的话,再确认违法,所以三者在违法的量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违法的程度是不同的。
农权法律网:既然三者区别明显,那么在法院审理过程是不是容易界定呢?
农权律师: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准确的区分三者并不容易的,也不现实。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存在认定不清的情况,比如征收土地案件中,政府明明没有征地批复,直接征收土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很多法院确认为属于违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确认无效的诉请直接驳回。这种确认违法的判决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义,更没有维护其最终的利益。实际上,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是无效、撤销还是违法的案件中,一方面要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发现不构成或者不符合无效的情形时,不能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应当继续进行审查,看是否构成撤销的情形,在不能撤销的情况下,再判决确认违法。也就是法院不能直接依据行政相对人的诉请来作出判决,否则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障和利益的维护。无效、撤销、违法只是违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法院该确认无效的应当确认无效,该撤销的应当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当前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法院的法官没有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适用规则,导致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该确认无效的,最后判决确认违法。
 
结语:行政行为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一方面行政主体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也应当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对案件实体审查并依法判决,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最后,再次感谢农权律师的分享。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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