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否负刑责

  最高法详析赵宇案:防卫超必要限度但不明显的,不算防卫过当

       赵宇正当防卫案入选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布7起典型案例。

  最高法指出,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赵宇正当防卫案成为前述典型案例之一。案情显示,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

  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这是一起涉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最高法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指出,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司法适用中,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为此,最高法分析指出:第一、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赵宇闻声下楼查看,为了制止李某对邹某以强欺弱,出手相助,拉拽李某。赵宇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高法指出,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赵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此时,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又一起正当防卫案!检察院认定不负刑责

  董民刚(化名)为河北省邢台市一村民,去年5月20日夜,被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辱骂、威胁、逼迫写离婚协议书时,奋起自卫致刁某死亡。

  2018年8月,该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没想到竟会和“杀人”联系到一起

  董民刚(化名)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一名农民,憨厚、老实了一辈子的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和“杀人”联系到一起。更没想到的是,一年时间,他又经历了从“故意杀人”到“正当防卫不担刑责”的反转。

  而发生的一切,都源于去年的一起命案。2018年5月20日晚22时许,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二儿子(九岁)已在堂屋沙发上睡着,其妻子李某已经在卧室休息。此时,曾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刁某醉酒后翻墙进入院内,并不顾阻拦强行进到堂屋,之后又用脚踹卧室房门。正在卧室休息的李某将门打开,刁某上前将李某的上衣撕坏,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民刚的上衣撕坏。

  李某央求刁某离开,但并未起作用。之后,李某又独自离开家里,本想引刁某离开,但刁某却坚持不走,还让董民刚外出寻找李某。董民刚没有听从,刁某便殴打董民刚,董民刚未反抗。刁某还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并使用尖头车钥匙向董民刚戳扎,致董民刚脸部受伤出血。

  正在堂屋沙发上睡觉的董民刚的二儿子被惊醒,拿着董民刚的手机哭着跑了出去。刁某继续殴打并让董民刚跪下,要求董民刚和李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欲逃出屋门,却被刁某拽住继续殴打。

  此时,董民刚看到茶几上有一把干活用的剪刀,便随手拿起与刁某搏斗,刁某继续殴打并说要整死董民刚,董民刚就刺扎刁某身体,后二人摔倒在地继续打斗,直到刁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

  为防备刁某继续殴打,董民刚拎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个方桌上。此时,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和妻子李某赶到家中,董民刚就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不久,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刁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直到被随后到达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即刻陈述了案件过程。

  970余名村民签名、捺指印求情

  “当时被打蒙了,我脸上身上都是血,心里很恐惧,就顺手抓取了剪刀进行反抗。”董民刚向记者讲述,“杀人偿命,当时我感觉自己摊上大事儿了。只是想到老人病着,孩子还小,家里就我一个顶梁柱还出事了。”

  一年多过去,董民刚当初被戳透的鼻孔、耳垂上留有的疤痕还很明显,就像他的情绪还没平复,讲起过往,又激动的落泪。

  像去年5月20日晚上的辱骂、殴打、威胁,对于董民刚来说,已经经历了很多次。原来,自2016年,刁某与董民刚的妻子李某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经常出入董民刚家中,并经常对董民刚进行威胁、打骂。

  “我白天就能灭你全家,还不让你知道你是怎么死的。”董民刚说,这样的威胁他听过很多次了。“他父亲是村支书,家里有权势。他自己是工地上的包工头,经常听到他讲电话时能招呼人什么的。”董民刚对于刁某非常畏惧,只能选择忍受。

  高度的畏惧心理,在他大儿子的证言里也可见一斑。“我们在取证时,董民刚的大儿子有这样的证言,‘我爸爸告诉我这个人惹不起,咱们要对他客气点。’”案件主办检察官温可红介绍。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但是平时很少使用。本案的前因证据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不充分,为准确认定前因事实,检察机关针对本案的前因部分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 温可红介绍,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

  今年2月2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赴邢台市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更加印证了案件事实,并核实了更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了解到,刁某经常威胁、殴打、辱骂董民刚,多次扬言“整死你全家!” 刁某还在董民刚在家时,前往董民刚家过夜,董民刚一直畏惧刁某,只能隐忍。

  在社会关系调查中,对村民的证言的取证证明了董民刚在村子里是忠厚老实的人,口碑非常好;社会调查表明,刁某具有犯罪前科,平时就惹是生非,村民认为他是个村霸。

  “我邻居(指董民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老实。”田某是董民刚的邻居,也是当晚第一个看到案发现场的人,“看到我邻居脸上、身上都是血,有点担心、心里发慌。”

  温可红表示,对于案件前因的调查客观印证了董民刚案发当晚的主观心态,是以防卫为目的。

  案发后,董民刚母亲向办案人员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信,反映其儿子董民刚刺伤致死刁某属“万般无奈”,希望办案人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还董民刚一个清白。来信还附有970余名村民签名和捺指印。

  “觉得我邻居很冤枉,我就签了名按了指印。”田某告诉记者。

  为正当防卫者撑腰

  董民刚的案子由河北邢台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4日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9年1月2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19年5月31日向刁某父亲进行了宣告。

  “照顾好家人,日子还要好好过!”董民刚表示,感谢检察院秉公执法让自己又获得了新生活!

  【新闻多一点】

  为什么是正当防卫?记者对话办案检察官

  近日,因河北邢台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正当防卫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牵动着人们对司法捍卫公平正义的信心。为何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机关的认定又体现了怎样了价值导向?

6月初,记者前往案发地,对话采访了本案的办案检察官。

  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记者:检察机关认定董民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什么?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是,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并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董民刚”,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二是,董民刚主观上没有致死刁某的目的,他持剪刀捅扎刁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三是,从防卫行为看,本案的证据足以表明董民刚对刁某的惧怕程度,董民刚对刁某的恐惧心理使得他根本不想实施防卫,其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进行对打。此时,刁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继续对董民刚打骂,董民刚仍然面临遭受刁某戳打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在持续。直到刁某丧失侵害能力,董民刚也即刻停止防卫行为。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董民刚在当时心里恐惧、一心自救的情况下,要求其理性并准确判断自身防御行为的强度、如何避免伤害到刁某的要害部位,是强人所难,不具现实可能性。

  四是,董民刚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然反应。刁某深夜强行非法侵入到董民刚家中,对董及其妻子实施撕扯、殴打、辱骂等行为,董民刚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董民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记者: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关注的焦点。刁某的创口较多,有人质疑是否防卫人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实施伤害的行为?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剪刀刺扎一下有的是形成2处创口。刁某的创口除2处致命伤外均较浅,创口方向不一,鉴定法医表示,二人在运动过程中捅刺造成的伤口方向有直的也有斜的,难以确定区分先后及方向。这都表明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董民刚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二、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记者:事后经鉴定,董民刚是轻微伤,刁某用车钥匙戳扎是否足以造成生命威胁?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案发当时,董民刚并不知道对方拿的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部、耳朵被戳扎,满脸是血,并且在刁某多次声称“今晚要整死你”的情况下,董明刚认为是致命的工具。

  事后,对工具进行了调取和认真分析,这是一种弹出式的车钥匙,顶端尖锐,在之后提取钥匙时,钥匙前部已经发生变形,说明在案发过程当中,不法侵害人很凶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志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董民刚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的境遇来看,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董民刚心理造成的高度恐惧、紧张,使得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下,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可能会作出董民刚的反应。董民刚作为一个社会的“一般人”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

  记者: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又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出于什么考虑?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但是平时很少使用。本案的前因,对于认定案发当晚董民刚的主观心态具有重大作用,所以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在社会关系调查中,对村民的证言的取证证明了董民刚在村子里是忠厚老实的人,口碑非常好;社会调查表明,刁某具有犯罪前科,平时就惹是生非,村民认为他是个村霸。

  同时,对案件前因的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刁某经常威胁、殴打、辱骂董民刚,扬言“整死你全家!” 刁某还在董民刚在家时,前往董民刚家过夜。董民刚一直畏惧刁某,曾对其大儿子说:“咱们惹不起这个人,要对他客气点。”

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还要依法及时实现正义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激活正当防卫相关条款,体现了什么价值导向?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主动担当,为正当防卫者撑腰,弘扬了社会正气,彰显了司法鲜明的价值取向。

  不让正义迟到,及时让正义实现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检察官,必须敢于担当,维护社会正义,依法及时作出结论,不让正义迟到。

  目前,正当防卫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原因不在于过度使用了正当防卫,而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一些合法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反而不能在第一时间得以保护与救济。所以,如果把法律的规定让社会公知,对正当防卫行为能够依法、科学的认定,不但不会带来对正当防卫的扩大或者是滥用,反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我们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不光要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的引导。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权利,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可以及时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

“正当防卫”成热词 什么样的尺度算“正当防卫”?

  央视网消息:家住河北涞源的王新元一家和在福建福州打工的赵宇相隔千里,人生中并无交集,但是在2019年三月初,他们的命运却因为一个法律热词,被紧紧连在了一起。两起不同的案件,面对的是持凶器侵入家宅之人,或是正对女邻居施暴的男子,他们在那一刻的行为是在合法界限内吗?当事人死亡、或受伤的结果,是否该由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呢?一北一南两个家庭命运的逆转背后,是对正当防卫深刻的法律思考,它不是简单的“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邪”。

  专家:什么样的尺度算“正当防卫”

  路见不平,敢不敢拔刀相助?飞来横祸,能不能勇敢自卫?发生在一南一北的两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当事人命运的强烈关注,也表达着对安全感和公平正义的诉求。

  事实上,这两年随着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结果的改变,有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法律专业名词逐渐步入公众的视野。它也冲击着包括执法者在内诸多专业人士对“正当防卫”尺度、界限的认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张志杰:“在司法实践当中,过当与正当,这个界限还是比较难拿捏的。 因为如果过严不利于鼓励公民与这个犯罪行为做斗争,过宽了有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权利的滥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现在的问题是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部分当中,有点向防卫过当这边失偏了。使正当防卫的一些行为被不适当地确定为是防卫过当//所以我们现在关注赵宇案件,关注涞源案件,主要的关注点在这里。”

  不法侵害者受伤乃至死亡的后果,到底该不该防卫者来承担?这是个连执法者都会困惑的问题。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者之间或许只隔着犹如头发丝一样的距离,但对于防卫者而言却是行使“权利”或构成“犯罪”的天壤之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军:“一般的公民他们是很难把握这个界限的,因为情况紧急啊,他很难准确地去判断当时的情况。”

  昆山于海明反杀案之所以被称为激活了沉睡已久的“正当防卫”法条的典型案例,最重要的,在于明确了适用“特殊防卫”权。它来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人说,于海明是幸运的,因为监控恰好记录下了事发前后的过程。但这会仅仅是偶然的运气吗?

  最高检发布四大案例 明确界限标准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在内的四个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都被列入其中。检察机关以案释法,旨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张志杰:“法律条文如果让它形象生动的话,那么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向社会,向人民群众做宣传做阐释。”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者的行为必须还原到当时所处的环境进行考量,而不能一味“苛责”。我们无法让时间停下,静止在河北涞源王新元一家第一次让王磊倒地的时刻,或是福建福州赵宇第一次制服李华的瞬间。

  赵宇:“我觉得我没有那个能量把持住自己那个度,如果说当时不去救的情况下,可能说什么事都没有,但是说既然救了,那你就要面临一些结果和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张志杰:“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你看一个行为,你不能够孤立地,或者说割裂地把这个行为单独放大地看,你得联系整个这个案件事实,整个的犯案过程来看。所以你那时候说赵宇这一脚你不应该踹或者是什么,这个对于当时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要求得就有点苛责了。”

  两次不起诉决定 行为定性完全不同

  在最高检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宇案进行审查。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一体化的连续性行为。施暴者“李华倒地后继续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这正是赵宇收到第二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关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张志杰:“这个不起诉,我们司法界就叫什么,绝对不起诉,也叫法定不起诉,第一个是它叫相对不起诉。就是不起诉你,只是情节轻微,但是你还是有过错的,但第二次这个决定就是说,赵宇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有人说,正当防卫这个词火了,火的背后是执法者的司法理念与公众的普遍认知逐渐达成共识。但有人也担心,正当防卫太火,毕竟具体的案情千差万别。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评判标准,这就需要更多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让热点法治事件不仅有一时之热,还要成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科书。
 

五个案例告诉你“正当防卫”这样界定

  正当防卫起源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但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三者的“度”和区别?如何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加强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引导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是公众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对司法者的极大考验。

  五个典型案例引导公民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近日,为引导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界限和把握标准的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汤媛媛作为案例发布者,她表示:“正当防卫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表明了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不断地增强。我们目前选出的这个五个案例,有他的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司法裁判有引领社会公序良俗的功能。老百姓是从一个个案中,体会到司法正义。”

  遭校园欺凌反击致伤被判无罪司法提示:防卫行为的限度是认定关键

  校园欺凌问题屡屡发生,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公布的校园欺凌案中,被害人胡某先后两次故意挑衅倪某,在倪某跑进校友经营部向家长打电话求援后仍紧追其后进行殴打,倪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割伤胡某手臂,属于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如何把犯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准确区分开来,把握好这个“度”?汤媛媛给出了司法提示:“把握防卫行为的限度,是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具体而言,就是要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全面衡量案发当时,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环境和结果等各方面因素,来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超出防卫限度或事后报复

  江西高院也给出了两则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的案例。

  被告人叶某系烧烤摊摊主,被徐某林等醉汉无故用塑料凳子和拳头围殴,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叶某用削肉的小匕首刺伤不法侵害人,致1死2伤。法院判处叶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其他涉案人员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各处以有期徒刑一年或适用缓刑。

  汤媛媛解读道:“我们都有生活经验,一般烧烤摊的塑料凳子的分量是非常相当轻的,徐某和方某等人,是用拳头、塑料凳子来殴打叶某。他实施的是一般的暴力行为,暴力的强度还没有达到可能危及到叶某的生命,或者造成重伤的一个程度。叶某就用匕首刺伤了三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他的防卫手段和不法侵害明显是处于失衡的,所以它属于防卫过当。”

  另一个案例是被告人刘某无故受到被害人韩某纠缠,虽然韩某经人劝阻骑车离开,但刘某为发泄不满将被害人推倒受伤致死。“当时不法侵害结束了,侵害人都已经走了,离开了现场的情况下,不法侵害结束了,你不能事后对他进行伤害。如果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追上去把他推倒、致死的话,那就已经离开了不法侵害这个具体的语境,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主观误认可能导致假想防卫过当

  江西高院还发布了一则“假想防卫过当”的案例。被害人李某裕持刀砍树枝,被告人李谋仔的父亲李某国制止被害人砍树枝,双方就发生了争吵,李谋仔看到被害人手持柴刀跟他父亲发生争吵,他以为李某裕要拿刀来侵害他的父亲。这是一种主观上的误认,叫做“假想防卫”。汤媛媛:“‘假想防卫’在我们刑法的主流的主流观点,一般是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意外事件。即便是这种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你采用的防卫行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这种情况叫做假想防卫加上防卫过当,称之为假想防卫过当。这种情况属于故意犯罪。”

  了解正当防卫限度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权利不能滥用,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但面对紧急状况下,行为人是否就要束手束脚,手足无措了呢?

  汤媛媛表示,“当然我们不能苛求,在这种紧急状况下还要求行为人非常理性的衡量、采用跟对方的手段和工具完全对等强度的手段和工具,这也是非常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保护他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是综合考量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正当防卫还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对方还没有拿出刀来,只是轻微的一个肢体上接触和挑衅的情况下,你就拿出刀子把对方给捅死了,那种情况下,那对方的不法侵害人的权利,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对于发生不法侵害时普通人该怎么做?江西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汤媛媛也给出了建议:“发生不法侵害的时候,公民的首要选择当然是寻求公力救济,你可以110报警,寻求警方对你的保护。但是在一些紧急场合,可能你来不及,也没有机会和条件去寻求公力救济的时候,你就可以拿起法律赋予你的正当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正当防卫权利,正是法律赋予你的这项权利。尽管这个度很难判断,也很难把握,但是确实还是要知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前是有一个度存在的。你不能够行使这个权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关于正当防卫,最高检明确: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无限反击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

  ➤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 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

  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

  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还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这个案例很经典,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当时“社会我龙哥”拿着刀舞舞喳喳的威胁要砍于海明,由于平时疏于训练刀法,导致家伙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龙哥丢弃的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虚了身子,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说明,江湖大哥A拿着砍山刀堵在门口威胁B,说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敏感的肌肤,也许这时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唬吓唬B,并没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夺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在长文末尾,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不过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不过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丽江反杀案”唐雪被认定系正当防卫,死者家属:不接受将申诉

  12月30日晚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最新进展:认定唐雪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同日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月30日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晚间通报称,唐雪所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晚间通报称,唐雪在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后,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查实,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

  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30日晚间,死者李德湘的父亲李兆云告诉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30日下午5点左右,永胜县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已经来到他家,将不起诉决定告知了他,并送上相关法律文件,告知他作为家属的相应权利。他和妻子签署了相关文件,妻子也十分悲痛。

  李兆云表示,自己无法接受云南检方的不起诉决定,已经将当天下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件转交给了自己的代理律师。目前,代理律师正在研究相关具体案情,“下一步将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送交申诉书,哪怕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申诉。”

  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调查结果,李兆云表示了异议,认为自己儿子身中数刀,且唐雪的相关侵害发生在李德湘停止攻击后,不应属于正当防卫。

  截止记者发稿时,唐雪的家属一直没有接听电话,没有回应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此前上游新闻《“丽江反杀案”延长审理3个月 唐雪申请取保候审被拒》报道显示,今年12月23日,唐雪父亲唐加勇向永胜县法院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以唐雪可能被判无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及唐雪母亲重病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已经羁押近11个月的唐雪取保候审。永胜县人民法院于12月27日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告知书》表示,经审查,唐加勇相关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决定对唐雪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据了解,今年9月,唐雪的母亲杨聪琴因患有脑膜瘤前往北京接受治疗,目前正在昆明进行康复治疗。她和唐加勇都曾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最大愿望就是希望女儿唐雪能够平安归来,一家人团聚。

意义重大!关于正当防卫,最高检出指导性案例了

  浙江在线12月2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黄宏)大约一个月前,已阅君聊过一个话题:指导性案例。

  不过当时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今天已阅君要聊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共4个,全是关于正当防卫的。

  这个话题,今年早些时候,在昆山反杀案时,曾被热烈地讨论过。从刚开始时为于海明担心,到他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时大家的欢呼,不少人应该有亲身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4个指导性案例,讲了哪些内容?又会对未来产生什么影响?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这事。

  昆山反杀案入选!

  先从最高检昨天公布的4个案例聊起。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2016年,一名姓陈的中学生在一个女孩子的网络空间里留了言,被这个女孩的男友看到了,他怒火上冲,立即招人,把这名中学生打了一顿。

  几天后,这名陈的中学生从学校门口走出,那女孩的男友带了几个人,一路尾随,然后围殴他,有人拿石块,有人拿钢管,有人用膝盖顶胸口,有人勒脖子……这个中学生身上正好带了把水果刀,情急之下乱挥乱刺,三个打他的人被刺成重伤。

  结果是:检察机关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案例也发生在2016年,是有对夫妻分居并且闹离婚,妻子已经搬回娘家住了,丈夫一方不同意离婚,经常去老丈人家吵闹。当年5月8日,这名丈夫先去闹了一番,被人劝走,过了一个多小时后,他又去闹了,爬上围墙,还用扔瓦片砸老丈人。老丈人从家里拿了把宰羊刀出来,当这个女婿跳进院子里,和他撕扯时,老丈人立即拔刀相刺,结果导致这个女婿急性大失血死亡。

  结果是:检察机关认为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事出有因,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个案例就是大家熟悉的昆山反杀案。

  当时的电视画面

  第四个案例发生在2015年6月,一家足浴店和一个养生会所起纠纷。浴店股东沈某纠集本店员工雷某、柴某等4人,手里拿着棒球棍、匕首,去了养生会所。沈某先进去找茬,然后打起来,等在门外的足浴店员工一哄而入,到处打人。

  雷某手拿匕首,刺中一名姓侯的人大腿两次,正巧有个人的棒球棍落地,这个姓侯的人捡起棒球棍挥打,打中雷某头部,雷某最后因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第四件事发生在杭州,最后检察机关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就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四个指导性案例,将会对未来类似的案件起到什么影响?

  指导性案例,究竟是什么?

  要明白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意味着什么,就必须说一下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这就先要说一个名词:司法解释。

  在中国,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有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直白一点,就是介于法律和非法律之间的“准法律”。

  既然性质是“准法律”,想必大家就明白这四个指导性案例,对未来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件,究竟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力了。

  一般法律工具用书中,常会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编

  简单来说,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用案例的形式,为未来类似的案件作了详细的解释,可以直接作为依据,来进行应用。

  简单来说,这4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有这么几个作用: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这两个字,是具有强制性的。

  所以,这4个案例绝不是日常公检法机关对外发布有些案子的详情那么简单,而是用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划清楚了在什么界限内,什么行为才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个意义就相当不一般。

  对正当防卫,最高检划了哪几条线?

  既然明白指导性案例有多重要,那么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怎么划红线的。

  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当有意思,在详细案例之前,有个部分名字叫“要旨”,而这部分其实就是为正当防卫划的线。

  第一个案例的“要旨”部分是这么说的:“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判断正当防卫的标准,不看损害后果,只看防卫措施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只要没超过,就不是防卫过当,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毕竟不是武林高手,也不是医学专家,怎么能知道在防卫时,回击能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再说,在那种紧急时刻,就算医学专家、武林高手,只怕脑袋唯一想的,恐怕也只是自保吧。

  第二个案例的要旨部分是这么说的:“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个案例确实也是如此,跳进院子的女婿赤手空拳,也还只是撕扯,老丈人却已经准备好了宰羊刀,当胸就给他一刀。不是不可以防卫,而是防卫的强度不能太过头。但如果遭到殴打或者住宅被侵入,就算防卫过当了,也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个案例,也就是昆山的那个案例,要旨部分是说“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普通人来说,只要有人操起刀,并且开始攻击,不管对方的真实意图是不是想伤人性命,都可以展开“特殊防卫”,这个问题今年前段时间大家都讨论过了,“特殊防卫”致死致伤,开展防卫的人不用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个指导性案例也专门提了这么一句:“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第四个案例的“要旨”是:“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也是关于“特殊防卫”的,要旨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是专门针对黑社会组织的。

  已阅君前面已经聊过,指导性案例具有“准法律”的性质,这4个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说明: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因为“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

  现在这4个指导性案例已经出了,对正当防卫,大家应该心有底气了吧。
 

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这两天,江苏昆山的一起街头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开车的刘某持刀威胁骑电动车的于某,不想刀子掉落地上,被于某捡了起来反捅了几刀,最后致使刘某死亡。刘某气势汹汹,一幅“黑社会”的做派,最后居然被杀,这种吊诡的反转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

  目前,当地警方和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但最终如何认定,还需等待法院判决。

  今天,侠客岛推荐一篇旧文,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去年于欢案审判后发表的长文,详细探讨了正当防卫的话题。原文很长,侠客岛做了压缩编辑,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个更加专业的思考角度。

  沈德咏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的刑法中大多有专门规定。我国亦不例外,1979年刑法即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

  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是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修法的基本目的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民众实施正当防卫,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题

  然而,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产生上述状况的成因十分复杂,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在我看来,其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

  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以上五个条件中,每一个条件之下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

  例如,起因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把握;时间条件所涉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具体认定;限度条件所涉及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等等。对这些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如果联系到具体个案,更是常常出现绝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

  顺带提及的是,这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其他国家在具体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也会引发重大争议。例如,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日本十六岁留学生服部刚丈误闯民宅被枪杀案就是例证,该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日本却引发了轩然大波,甚至差点酿成日美两国的外交风波。

  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

  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

  当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这就使得原本在法理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顾及方方面面的案外因素,难以严格依法下判,甚至将本属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对本应认定为无过当防卫宣告无罪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思考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渊源于私力复仇。现代各国普遍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虽然具体规定的条件不同,但立法旨趣十分相近,均强调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据学者介绍,在德国,“一位房屋的所有人可以用刀刺死一名晚上闯入自己住宅的喝醉的男人。”在我国古代刑法上,也有类似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

  一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二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是“以正对不正”,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暴制暴”,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换言之,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事情在侠客岛的岛友群里引发了持续两天的热烈讨论

  第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

  一是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对不法侵害行为规定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各种处罚措施,但均属事后处罚,侵害事实已经发生,“远水救不了近火”。当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二是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

  三是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通过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之所以引发民众高度关注并发表看法,有的甚至严辞谴责,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在思考:“当我遇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作为执掌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我们必须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向社会明确传递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适当放宽防卫限度条件。裁判者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第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不仅要将法律的规定了然于胸,而且要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否则就不会得出恰当的结论。

  其一,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

  我们无法运用一个数学公式来简单地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

  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

  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

  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依据“邪不压正”的常理常情,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相反,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

  第四,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司法的社会效果以法律效果为前提,是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同样要在坚持法律效果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要求我们在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定性复杂的个案,在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普通故意犯罪棘手时,我们要学会借助群众的智慧,关注社情民意,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

  第五,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

  从司法统一的角度上看,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创新,比如采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形式就比较便捷、实用。

  在研究和规范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标准时,有一个问题需要重点加以关注,就是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制定必须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

  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比较突出、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向滥用防卫权的另一个极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正当防卫有其法定的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

  例如,在不法侵害人已被完全制服或者正在逃离时,仍然继续进行“追杀性防卫”,或者只是在发生口角,遭受推搡、掌掴等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时,即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甚至死亡,就属于滥用防卫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外部环境。

  首先,公检法三机关要各司其职,切实把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法律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死伤者家属施加压力就放弃原则,从而将压力全部传导至审判环节。

  其次,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审判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真相,防止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裁判作出后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和相关材料,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认识裁判结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要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案例这一法治宣传“活教材”的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宣传入情入理,及时消除社会疑虑。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要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论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准确传达人民法院鼓励正当防卫的基本立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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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厅的送餐员,两人因送外卖产生纠纷,在餐厅厨房外的过道处发生争执。李某用拳头多次击打[阅读全文]

关于正当防卫,最高检明确: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无限反击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阅读全文]

五个案例告诉你“正当防卫”这样界定

正当防卫起源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但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正[阅读全文]

正当防卫界限标准,最高检这样说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阅读全文]

“正当防卫”成热词 什么样的尺度算“正当防卫”?

家住河北涞源的王新元一家和在福建福州打工的赵宇相隔千里,人生中并无交集,但是在2019年三月初,他们的命运却因[阅读全文]

又一起正当防卫案!检察院认定不负刑责

董民刚(化名)为河北省邢台市一村民,去年5月20日夜,被刁某(与董妻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殴打、辱骂、威[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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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违法

行政行为应当由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但生活中往往存在不合法的情况,这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确认违法的后果,那么三者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请到了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大家做一下介绍。

如何认定重复起诉

禁止重复起诉,也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但是实践中如何认定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律并没有清晰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也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法律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这往往导致行政主体是否具备行政处罚权上存在争议,最终在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上标准不一。

乡镇政府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无效,其为适格被告

有权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在乡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情况下,能否以乡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预测实践研究中心

面对法律不确定性的增加,面对一起起普通公民自认为合法的行为却被指控为犯罪的事实,公民应该如何守法才能既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又不超越法律的边界遭遇风险?律师应该如何预测一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代理(辩护)?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农权法律预测研究中心主任王焕申有一些颇为独到的观点和做法,我们农权法律网将陆续推出与他的对话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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