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法律权利的实现遵循“力量、斗争、胜利”三位一体模式

权利实现的方法:力量、斗争、胜利


  6、关于权利是什么的理论学说数不胜数。我们在此不是对权利概念和理论的研究,而是实际描述具体的某项法律权利如何在国家法秩序框架内实现的问题。我们关注的不是正义理念视角下的理想权利,也不是法条设定的纸面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现有权利,你也可以称为是理想或纸面权利的实现问题。语词含义不确定情况下的语词争论毫无意义。

  7、这里谈的法律权利实现是指现实生活中如何行使权利和诉讼中如何赢得诉讼特别是实现无辜者无罪。其核心是对于权利有无的预测和有效辩护问题。

  8、法院判决确定权利是法律权利实现方式的典范。判决如何确定权利?不是机械地适用法条发现权利的科学研究过程。就存在争议的法律权利实现而言,权利的实现是运用力量进行斗争取得胜利的结果,是“力量、斗争、胜利”的三位一体状态。这个真相早已被马克思等大人物所揭示。

  9、马克思精辟地指出:“谁的力量大,谁的权利就大。力量要受到斗争的考验。斗争要受到胜利的考验。两种势力只有用胜利才能证明自己的权利,失败只能说明自己没有权利。”“权利在力量方面。没有力量的方面只是空谈权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

  10、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11、基于权利主题,上述力量是指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两类。公权力的作用不用多说,滕兴善、赵作海、佘祥林等无辜者被判有罪(滕兴善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被害人亡者归来”类超级冤错案件,让我们彻底明白一纸判决决定生与死的巨大威力。而很多案件的判决由死刑变为死缓,由死缓变为死刑(如刘涌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由无期徒刑变为5年有期徒刑(许霆案)。则是社会舆论等社会力量对公权力施加影响作用的结果。

  12、“力量、斗争、胜利”三位一体的法律权利实现模式,必须在国家法秩序内运行。该模式特别重视法律的实施环节,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实现法律权利的决定性力量。法条也是一种重要力量,它设定某项权利等于为某项权利提供了一种依据和理由,使某项权利的实现具有了可能性。在无争议的权利行使或者简单案件的判决中,法条尺度看似能够起决定性作用(实际是基本的共识发挥作用)。但对于存在争议的权利实现,或者对于疑难案件的判决,力量斗争可能成为决定性条件。而所有的权利都存在产生争议的可能性,所有的案件都可能成为疑难案件。


目录 下一篇:他们为何以自己生命为代价才能实现权利?不胜利则无权利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