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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知真相 力促政府获赔偿

安徽全椒县村民王广兵鱼塘被违法强占

2017-02-27张佩 A- A+

  ——安徽全椒县村民王广兵鱼塘被违法强占

  喜传捷报

  2016年初,王蕾蕾律师代理安徽全椒县村民王广兵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全椒县人民政府(被告)及全椒县畅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征占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无效,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最终县政府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本案,在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全椒县人民政府赔偿王广兵20万元。王广兵领取补偿后,对王蕾蕾律师的办案质量和农权律师联盟的品牌影响力高度认可,送锦旗一面(铭法律之权威,解百姓之危机)。

  案情简介

  王广兵系安徽省全椒县华林村村民,其与华林村吴小桥村小组签订了两份共计约18亩的水面承包合同,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一份是于2003年2月签订,承包期限自2003年2月至2026年7月。另一份于2003年7月签订,承包期限自2003年7月至2018年3月。2015年6月,王广兵承包的这两处养殖水面因“十潭产业园朝阳大道及禹王项目”被强行占用,所养殖的水产品被直接掩埋。同年9月,吴小桥村小组以建设“十谭产业园朝阳大道及禹王项目”为由向王广兵发出解除水面承包合同的通知,只承诺按约定支付800元的违约金。项目占用方并未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给王广兵。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咨询了解,最后委托由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和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农权联盟承办,由王蕾蕾律师担任主办律师。

  办案掠影

  至本案委托时,王广兵承包的鱼塘所处土地究竟被何单位或公司所征占的案件材料非常少,也无政府直接参与的证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作出征收行为的主体以及启动的法律程序。而且王广兵称被强占的水面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的面积,而水面已被建设,无法实地测量,也无其它证据证实,立案具体面积、补偿数额难以确定。

  通过案情研究,王蕾蕾律师认为解决本案的首要问题,主要在于征地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征地,村小组就应该把补偿款给予原告,因为违约条款主要是违约方的义务,有效的合同首先应该继续履行,村小组不能仅仅凭一个通知就随便给予解除。如果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就会造成越违约越有利,也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是非法征地,就更不应该解除合同,占地是违法的,一方面可以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依法确认征占王广兵承包的水面行为违法无效,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获得更多有利材料,王蕾蕾律师代理案件的第一步就是深查真相,首先调查王广兵承包的水面养殖所涉土地具体占地单位和现状,根据占地单位的信息,再进一步调查其征地、立项、规划、环评等手续是否办理。在调查征地手续中,最好的调查办法就是向国土资源局查证,王蕾蕾律师多次辗转于省国土资源厅、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全椒全椒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详尽、全面调查,最终确定涉案土地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征收,而征占地单位是全椒县人民政府和全椒县畅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这个调查取证的结果为当事人的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本案中,虽然吴小桥村小组以建设十谭产业园朝阳大道及禹王项目为由向王广兵发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水面承包合同的通知,意使促进项目征地以及让王广兵无权诉求该份合同涉及的水面补偿款。但考虑到王广兵的实际利益和诉讼目的,王蕾蕾律师决定不单独针对此解除通知启动程序。而是直接启动行政诉讼,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为全椒县人民政府。在是否将占地单位列为第三人这个问题上,农权律师集体审定认为,因为村民小组并没有占这个地,不列第三人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恢复原状。经过反复审定后,王蕾蕾律师最终确定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全椒县人民政府(被告)及全椒县畅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征占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无效,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强有力的事实真相和法律面前,最终县政府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本案,在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全椒县人民政府赔偿王广兵20万元。至此,本案以调解的方式达到了双赢。

  结      语

        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在未办理合法的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借征收名义违法占用承包人土地。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为征收土地程序复杂,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性强,加上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天然地位不对等,被征收人往往无法识别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遇到征地或拆迁时,首要问题是调查政府有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即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即使地方政府拿出征地批文,也应当仔细审查批文中的征地范围是否包括你的土地。[!--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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