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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忽视公民的经济自由权

2017-01-18蔡定剑 A- A+

   崔英杰案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管理手段的正当性问题,以及外来人口在城市的生存权利和方式,城市秩序与外来人员基本生存权的矛盾。

  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即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自由。

  政府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政府没有权力加以剥夺,只能是合理限制,使它不影响秩序,不影响他人安宁,不造成公共卫生问题。就是说,对公民个人要摆小摊贩、修车、修鞋的经营谋生方式,政府没有权力禁止他们的经营活动,政府管理只能不让他们影响交通,或小摊贩不合卫生标准的,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保证卫生安全;对搞欺诈、卖假冒伪劣的,就应加强检查等。政府管理的权限仅此而已。

  国外政府不能禁止个人在城市的经营,只是有地点、时间和方式的选择。为此,政府提供各种场所给市民自由经营,如采取跳蚤市场、夜市、周末市场和家庭庭院销售等方式管理。所以,这个案子的悲剧从根上涉及到政府管理的权限问题,就像政府不能取消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一样。从这个大的背景下考虑这个案子,就不应严惩。

  出处: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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