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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说理:提高办案质量 促进诉讼和谐

2017-01-07陈光中 A- A+

  (编者按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 加强法律监督说理是一项重要的具有必然性的选择。为了进一步探讨法律监督说理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月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与本刊共同主办,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协办召开了“ 检察改革语境中的法律监督说理”专题研讨会,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刘建国检察长、检察日报社常务副总编李雪慧出席会议并讲话。在此, 摘要刊发与会专家、学者和部分检察实务界人士的发言, 以期推动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 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告知制度, 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 以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 切实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有的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还存在法律文书说理不透、说理不清、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自年起实行“ 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探索, 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正确地把握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 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 阳光司法、理性司法和文明司法的体现。我认为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首先, 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促进司法公正。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 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手段。说得好必须要求做得好, 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实际上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因为, 只有办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认定事实严格依据证明标准, 适用实体法律正确无误, 检察机关才能有理、有据地解释所作决定, 让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心悦诚服。越是在证据和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 检察机关越要注重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判断, 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 把好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关, 严格保证案件的质量。因此, 法律监督说理机制也对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 提高法律专业素质, 增强法律运用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重要的督促作用, 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其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人权保障。从宁波市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情况看, 法律监督说理机制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予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等以展示证据、开听证会、阐释告知等多种形式向案件当事人说清事实、阐明法理, 从实体上正确论证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和程序参与权, 从而也赢得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信服和尊重。其二, 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在审查批捕程序中, 检察机关通过对不捕的说理机制, 依据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 及时纠正公安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并作出理由充分的说明, 从而有效防止了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侵害,对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把关。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为例, 年月至年月推行以不捕说理为重要内容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一年半的时间里, 该院审查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共件人, 其中无罪不批准逮捕的人,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人, 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人。对于该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迄今为止仅有一件提请复议复核, 后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复核维持了原不予逮捕的决定。这说明法律监督说理机制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人权。

  再次, 有利于促进诉讼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我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面临的新课题和新任务。具体到诉讼法领域, 则应当力争实现诉讼和谐。实现诉讼和谐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办案机关互相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说理机制恰恰从这三个方面促进了诉讼关系的和谐。

  其一, 促进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法律监督说理机制中的公开听证、征求各方意见的方式可以使诉讼当事人与办案人员齐聚一堂, 表达意见, 当面交流,更容易消除误会、缓和冲突, 甚至在如何处理案件上达成共识。例如,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妥善处理了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在校职高学生盗窃案件, 通过由案件当事人、律师、校方、人民监督员组成的评议团对面交流、独立评议的形式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做到了法制与情感的融合, 恢复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这种方式完全可以推广适用于实践中数量较大的有被害人的轻罪案件和申诉案件。

  其二, 促进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 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都要究其所以, 反对暗箱操作。而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文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简单、概括、模糊、说理性差的问题, 再加上少数公安司法人员不文明的执法行为, 导致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公安司法机关执法、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怀疑,进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法律监督说理机制的核心就在于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透彻、充分地说理, 增进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提高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认识, 以理服人、和平息讼。通过法律监督的说理机制, 检察机关向诉讼当事人有理有据地解释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 告知和提醒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从而让当事人真正理解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这一机制不但能够树立检察机关务实亲民的法律监督者形象, 减少办案阻力, 还能够从根本上减少上访和申诉, 实现当事人和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以余姚市检察院为例, 自从该院预先制定《申诉抗诉风险提示书》并向申诉人提示申请抗诉的风险以来, 共有多位申诉人仔细阅读了该提示书, 听取了检察官的耐合解释后主动作出了放弃申诉、自愿服判的决定。两年来该院未出现一起越级上访或者缠诉现象, 有效地促进了诉讼和谐, 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其三, 促进办案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 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充分说理, 展示法律监督的理由、依据, 能够消除抵触情绪,促进办案机关之间的理解与合作, 使法律监督得以顺畅实现。生硬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只能激化矛盾, 造成阻力, 有碍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审查批捕程序为例, 通过不捕说理的侦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增强与侦查机关的意见交流, 从而更容易达成共识, 使侦查机关真心实意地执行检察院的不捕决定。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自年月以来推行不捕说理机制, 至年月, 共办理不捕案件件人, 通过详尽的说理, 公安机关、当事人、律师等各方均表示满意, 无一复议。再以民行抗诉为例, 检察权对审判权仅是一种监督、制约, 民行抗诉书并非以“ 命令” 形式要求法院必须改判纠错, 其作用只在于启动再审程序。在这种情况下, 民行抗诉书只有以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说理向法院表达抗诉观点, 才能增强抗诉的说服力, 让再审法官充分认识到原审裁判的错误所在, 从而依法改判纠错, 还当事人以公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06.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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