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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院判例与司法解释功能——评《刑事审判参考》

2017-01-17陈兴良 A- A+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大力推进刑事法治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值得欣慰的是,1997年

  修订后的刑法明文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为刑事法治的建设奠定了基

  础。当然,从立法上的罪刑法定到司法上的罪刑法定,存在一个转化

  与落实的问题。为了不使罪刑法定成为一句法律口号或者一条法律标

  语,我们尤其应当关注刑事审判。换言之,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刑事审

  判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强调定罪量

  刑都应当严格地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否定司法的

  自主性与能动性,也不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不否定判例与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的补充作用。最近,我高兴地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一庭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该书将以

  每年 6期的进度长期出版。我相信,《刑事审判参考》的出版必将在

  规范刑事审判、强化判解功能,从而实现刑事法治方面起到积极的推

  动作用。

  从已经出版的两期来看,《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

  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

  是研究性内容;第二部分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这是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等规范性文件

  的及时刊登,对于规范刑事审判当然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选登那些

  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判决书,对于刑事审判工作具有示范效

  应。但就我本人而言,最感兴趣的还是第一部分内容,它不是对刑事

  审判资料的简单堆集,而是对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分析与解说。无论是

  对司法实践还是对刑事法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参考价

  值。

  我国通常所说的案例,与国际上通行的判例,涵义并不相同。在

  我看来,我国的案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刑法理论工作

  者为研究的需要,从司法机关搜集的具有典型意义或者疑难性的司法

  实例,通过对这种复杂疑难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以充实刑法理论,

  解说刑事法律;另一部分是由权威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公

  布的,对于各级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前一

  种案例没有法律上的影响力,后一种案例具有法律上的影响力,实际

  上具有判例的性质,至少可以称为“准判例”。在此,我没有使用法

  律上的拘束力一词,而是代之以“法律上的影响力”,主要是考虑到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并且尚未正式建立判例制度这一现实状况。英

  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判例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言而喻

  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实行的是成文法,但同样十分重视判例的作

  用。判例虽然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对适用成文法具有重要

  的参考价值。我国虽然没有正式建立判例制度,但最高司法机关十分

  注重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判例)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甚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由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篇幅有限,案例的裁判理由未加展开,因而难以

  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审判参考》以较大篇幅

  刊登这些案例(第1期7个,第2期9个,按序编号,两期已经刊登16个

  案例),可以说是开辟了一条《公报》以外的公布判例的正式渠道。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案例除对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其判决结果加以叙述

  以外,每个案例都提出了疑难问题,并在裁判理由中进行了深入分析,

  从而引申出一些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性的规则。例如第 1期刊登的

  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在裁判理由中解决了单位犯罪行为与个人犯

  罪行为的区分标准问题。被告人曹娅莎虽然是海州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但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与该公司没有关系,尽管曹娅莎将部分赃款

  用于海州实业有限公司,应视为个人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使用。由此

  可见,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为本单位谋利。如果虽以

  单位名义但为个人谋利,或者虽然单位获利但未以单位名义都不能构

  成单位犯罪。我想,这样一些倾向性意见对于处理同类型的案件是具

  有指导意义的,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法律解释的作用。

  除案例部分以外,《刑事审判参考》关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的内容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

  与适用,由于作者是这些司法解释的参与制定与讨论的人士,对于司

  法解释的制定意图、背景、精神把握最为准确,由其撰文论述司法解

  释的内容,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这些司法解释无疑具有指导

  意义。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司法解释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尽管

  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但由于立法仍然失之粗疏,这就为司法解释

  留下了广阔的余地。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我国当前的司法解释在一

  定意义上具有“司法法”的性质。因此,及时、正确地颁布司法解释,

  对于刑事法治的建设是极为重要的。《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文章,

  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大有裨益的。例如第 2期刊登的《关于

  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

  复》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中,对于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何时生效的

  问题、适用何种程序改判的问题作了论述,列举了在司法解释讨论中

  的不同意见,或者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意见,然后发表了个人见解。由

  于作者参与了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讨论,因而其意见的参考价值是不言

  而喻的。

  最后还应指出,《刑事审判参考》的出版,对于刑事法理论研究

  的发展也具有促进作用,必将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热烈欢迎。我

  始终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水平是受这个国家的法治现状制约的。

  《刑事审判参考》的出版可以看作是我国刑事审判水平正在提高的一

  个征兆,并且为刑事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实际素材(已经不是原始

  资料,而是经过理论加工的半成品),这就为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创造

  了条件。我们的理论应当贴近司法实践、立足于司法实践,惟此才有

  生命力。我们的理论又必须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

  思考与理论升华,甚至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惟此才有创造力。因此,

  刑事法的实际工作者要与刑事法的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发挥各自的

  优势,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和刑事法理论满足刑事法建设的客观需要。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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