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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振想教授(三)

2017-01-17陈兴良 A- A+

   我和振想是同专业的,并同出一个师门,一起从北大考入人大,师从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要说在学术上,振想出道比我还早一些,当在北大读本科时我还在写诗写小说时,振想就已经在1979年2月6日的《光明日报》上发表了“关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的文章。考入人大以后,当我还沉湎于天人合一的哲学时,振想已经在《法学评论》1983年3、4期合刊上发表了“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一文。而我的第一篇论文“论间接正犯”是发表在《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上的,要比振想晚半年左右。在人大硕士生和博士生同学期间,是我们合作最多的一段时间。其中,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以下6本著作(以出版先后为序):

  第一本是高铭暄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1986年11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共70万字。本书是我国法学界第一本学科综述性著作,此后综述成为我国法学界广泛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振想第一本参加编写的书是综述,最后一本主编的《公务犯罪研究综述》又是综述。从振想出书的角度来看,其是始于综述,终于综述。综述又称为文献综述或者研究综述,本是医学研究中常见的一种方法。我和振想考入人大以后,高铭暄老师给我们上刑法总论课,布置的第一个作业就是让我们搞主题综述。在文革期间,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高老师从干校返京后分配到北京医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医学部)工作,从事医学史研究。因与医学有关,了解到医学研究中一般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以便了解学术研究的前沿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于1978年7月11日正式恢复后,[13]高老师调回人大法律系任教,在给我们上课时,就把综述方法引入刑法教学当中,我和振想是首批受益者。记得我第一次做的是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综述,查阅了自1956年以来的数十篇论文,写出了一万多字的刑法因果关系综述,受到高老师好评。通过刑法因果关系综述,我掌握了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现状,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在1983年暑假,因中国法学会开会需要,高老师又布置我做一个刑法学研究的完整综述,我忙乎了一个多月,写出一个近10万字的系统综述交给高老师。通过这个综述,我才算是入了刑法的门,培养了对刑法学研究的兴趣。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老师是我在刑法学研究上领我入门的人,而领我入门的方法就是综述。正是在综述的基础上,我发现了刑法中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并着手写了三篇刑法论文,第一篇是“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发表在《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这是我的处女作。第二篇是“论教唆犯的未遂”,发表在《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第三篇是“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发表在《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这三篇论文是我初出茅庐之作,尤其是以我当学生的身份能够在《法学研究》上连续发表,给我以极大学术自信,并在一个很高的起点上开始了我在刑法学领域的学术跋涉之路。而这些论文,实际上都是综述以后发现问题再进行研究的产物。可以说,没有综述,也就不会这么快地进入刑法学术研究前沿,也就不会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当然也就没有这些研究成果。我想,振想与我的经历是差不多的。振想有一篇“刑法学若干问题讨论综述“,约1万字,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该文对刑法总论和各论中的31个争议问题进行了综述,尤其是能够发表在权威刊物上是很不容易的。关于该文,振想在编辑其论文集时曾经专门作过说明:“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上的《刑法学若干问题讨论综述》一文,严格讲来不属研究论文之列,但由于其系统、全面地总结、反映了当时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和水平,并代表着我对当时若干学说的评判倾向,故一并收入。”[14]当时,综述主要是我们学习的一种方法,后来不知是谁提议,也许是赵秉志,就想搞一本综述的书,征得高老师同意并由高老师担任主编,我们刑法专业的四位同学:我、赵秉志、周振想、张智辉参加编写,于1986年11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一书。这是我们正式出版的第一本书,也是合作的第一本书,可以说是我和振想的刑法学研究入门之作。该书出版以后,尽管它不是一本研究性著作,而只是一本综述性著作,但还是在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其影响又波及法学其他学科,以后10年以内,大约有数十种研究综述出版,我们这本综述是始作俑者。

  第二本是王作富主编的《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出版。该书的缘起是中国律师函授学院让王作富教授领衔编一本刑法函授教材,参与编撰的是王作富、陈兴良、周振想、赵秉志、鲁风。鲁风是当时人大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主任,我、振想、秉志则是当时的博士生。该书编成以后,以《刑法》为书名由中国律师函授学院于1986年印行。由于是内部印行,我们觉得可惜,就想公开出版。当时正好张智辉已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当编辑,就和智辉联系在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刑法适用》这个书名是我起的,我似乎有些偏爱“适用”一词,后来我自己出版的刑法总论专题研究的著作也称为《刑法适用总论》。起了《中国刑法适用》的书名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该书的教科书性质,实际上这还是一本刑法教科书。不过,在内容上还是有些创新,像振想承担的从第十四章到第十九章,包括整个刑罚论,就汲取了当时最新研究成果。在我们印象中,关于刑罚功能问题,当时两部权威的刑法教科书,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和杨春洗等著《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都未论及。“刑罚功能论”是邱兴隆的硕士论文题目,邱兴隆早期作者简介中有一本书《撩开惩罚的面纱——刑罚功能论》,其实该书从来没有出版过,但其内容反映在邱兴隆、许章润合著的《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中。在我为邱兴隆的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一书所作的代序中,我曾经指出:“当邱兴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其硕士论文‘刑罚功能论’可以说显示了他在刑罚理论上的创新精神,对此我始终予以高度评价。在此之前,我国刑罚理论是极为薄弱的,其学术性无法与犯罪论相比。邱兴隆的‘刑罚功能论’独辟蹊经,从刑罚功能展开刑罚的理论思辨。在当时,是一项填补空白之作。现在,刑罚功能论已经成为我国刑法教科书的不可或缺的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吸收了邱兴隆的研究成果。换言之,邱兴隆的这项研究成果已经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认同而成为通说”。[15]而刑罚功能首次入教科书的就是《中国刑法适用》一书。当然,振想在刑法教科书中论述的刑罚功能已经作了高度概括,归纳为惩罚功能、感化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感悟功能、教育功能六种功能。[16]而邱兴隆在《刑罚学》一书中则把刑罚功能分为个别预防功能与一般预防功能。个别预防功能包括剥夺或限制再犯功能、个别鉴别功能、感化功能、个别威慑功能、改造功能。一般预防功能包括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威慑与一般鉴别功能,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与安抚功能,对其他守法者的强化与促进守法功能和鼓励功能。[17]在我们编撰《中国刑法适用》一书时,邱兴隆的《刑罚学》一书虽未出版,但在1986年邱兴隆已来人大法律系读博士,与我和振想的交往很多,当然是知道邱兴隆这项研究成果的。因此,刑罚功能论虽非振想自己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但振想将刑罚功能论引入刑法教科书是功不可没的。此后出版的刑法教科书,大多都有刑罚功能一节,即肇始于《中国刑法适用》一书。例如高铭暄、马克昌晚近主编的《刑法学》一书,就在第十四章刑罚概说一章分设三节,分别论述刑罚的概念(第1节)、刑罚的功能(第2节)和刑罚的目的(第3节),[18]一如《中国刑法适用》第十四章刑罚概说。《中国刑法适用》以教科书形式反映了当时我们在刑法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成为我们后来教案的刍形。振想于1997年出版了个人刑法教科书《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而我则迟至2003年才出版个人刑法教科书《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追溯起来,《中国刑法适用》是我和振想刑法教科书的源头。因此,《中国刑法适用》虽然只是一部教科书,但在我和振想的学术研究史上,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且,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尚处于草创阶段的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刑法适用》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学术影响。

  注释:

  [13] 参见周振想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四十年要览(1949—1988)》,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408页。

  [14] 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自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5] 参见拙著:《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16] 参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217页。

  [17] 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以下。

  [18]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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