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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某学院女生怀孕被开除案的意见

2017-01-18姜明安 A- A+

   1、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

  就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而言,首先得找到区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标准。行政关系的特征是必须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行为的目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等特征;而民事关系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这些都是两者的区别,但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在于这种关系是否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所谓公权力就是法律法规授予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这些权力通常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的特点。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所以高校也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应该说,高校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如给予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此外的诸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给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均属民事关系。

  2、高校的处分权如何做到合法合理?

  高校的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合理,“合法合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主体与权限要合法,处分必须以高校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义作出;其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就低不就高”,尽量别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纯粹是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诉学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法律证据、听取学生的意见与申辩在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情况下,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3、学校勒令学生退学是否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前面我说过高校有一定的公权力,只要处分(包括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是合法合理的,就不存在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反之,如果处分是不合法的,那就侵犯了学生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高校开除学生并不能说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只能说是限制或者影响了他的受教育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受教育权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如校外学习。

  4、高校行使处分权是否要遵循正当程序?

  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重视正当程序。一般的正当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是告知相对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理由与根据、听取其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质证,最后是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并告知可以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按照这种程序走一遍,这里还存在一个成本问题,正当程序要与处分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就高校处分学生而言,给予警告或记过这样的内部处分是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一种准外部关系,应该举行听证会或为学生提供复议、诉讼等途径。

  5、高校处分权是否要通过司法审查?

  从法律上讲,学生一进入学校,就与学校建立了一种特别权利关系。所谓特别权利关系就是个人与其所在的机构、组织之间的不同于人们在相应机构、组织之外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传统观点认为,在存在特别权利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能诉诸法院,如公务员不能告政府、学生不能告学校、犯人不能告监狱等。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对特别权利关系情形下的争议,部分甚至大部分可以诉诸法院,但一些内部争议还是不能起诉的,这是权利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平衡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还较多的受到传统的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如教育法规定,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的只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但是,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对其作出处分必须慎之又慎,一般处分可以通过申诉处理,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当然,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即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主体资格、内容、目的、程序等是否合法,而不应审查学术问题和学校内部管理的合理性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法院应充分尊重高校的自由权和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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