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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责令法官周某个人承担其违法、不当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的意见

2017-01-18姜明安 A- A+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并损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国家(而不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违法、不当行使职权,造成对相对人的损害,为什么要由国家,而不让侵权者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其理由主要有三:其一,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地、负责任地行使职权,使之无后顾之忧,不致因担心事后可能导致赔偿,造成自己和家人生活困难而工作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行公务;其二,为保障受害人获得公正和充分的赔偿。受害人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可能是巨大的,但作为侵权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力却往往非常有限,即使倾其全部家当,也可能难赔受害人损失之一二;其三,适应法律关系的内在“秩序”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关系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相对人的外部关系,在此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相对人,一方主体形式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实质是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故其行为(无论是否合法、适当)均由国家负责。第二种关系是国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关系(涉及任免奖惩等),在此种关系中,国家工作人员不与外部相对人发生任何关系(如赔偿责任等)。正是基于以上三点理由,世界各国大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即由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权行为,虽然由国家对外部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国

  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不过,这种追偿是有条件的:首先,被追偿者实施侵权行为应是故意的或对之有重大过失(非一般过失);其次,应适当考虑被追偿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致影响其本人和家人的基本生活;第三,对于法官的追偿,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一,被追偿者实施了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自然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自然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二,被追偿者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些国家对法官原则上实行责任豁免,仅限于对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各国法律之所以对法官实行特别保护,其旨在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办案在心理上不受任何外在压力的影响。

  3、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责任主体、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条件的规定是合理的、明确的,而且这些规定也没有什么难于理解之处。本案和其他类似案件的问题是某些执法人员不知法(学法、普法的问题)或知法故意不依(法律意识淡薄、观念上权大于法)的问题。

  4、我国《国家赔偿法》虽然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条件方面的规定是合理的、明确的,但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方面却存在许多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特别是赔偿标准之低,赔偿范围之窄使许多受害人忍受巨大权益损害而不愿申请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金有时还抵偿不了申请赔偿所支付的费用(误工费、律师费等)。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急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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