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姜明安文集

就有线电视收看费涨价答《检察日报》记者问

2017-01-18姜明安 A- A+

   近年来北京有线电视网络在传输方式上实现了由微波传送到光电缆传送的转变,全市大部分地区节目套数已从1996年只能收看十套左右,增加到目前的四五十套,但目前北京地区每户12元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是在以微波方式传送的情况下制定的,已远远不能满足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缆线入地建设和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经市物价局批准,北京市最近将调整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收费标准调整后,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仍维持原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对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贫困用户按一定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记者:制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初衷是什么?

  姜:《办法》是为贯彻和实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而制定的。《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适用听证的定价范围: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但这个范围是相当原则性的,人们执行起来可能会产生疑义:什么是“公益事业”?什么是“公益性服务”?什么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它们的确切范围如何?什么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度如何?什么是“等”,是“等”内还是“等”外,立法原意如何?这些术语、概念的具体含义必须界定,听证范围的具体界限必须明确。否则,各地、各部门执行起来就会各行其是,导致法制的混乱和公众听证权的可能被侵犯。此外,《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只规定了价格听证的原则性范围,至于听证应如何进行,应遵循什么程序,《价格法》并未规定,没有程序,《价格法》确定的听证制度就难于实际运作。因此,制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听证的具体运作程序和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对于贯彻和实施《价格法》即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也存在着风险:价格主管部门如果对《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理解有偏差,其确定并公布的听证目录可能缩小价格听证应有的范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制定者如果对听证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运作规则没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其所设计的程序可能民主性不够、科学性不足,影响听证应有功能的发挥。

  记者:用上面的初衷来衡量,有线电视收费应不应该纳入听证的范围?

  姜:有线电视收费并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因此,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此项收费涨价是可以不进行听证的。但如果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似乎不应排除这项收费涨价的听证:有线电视经营虽然不必然是“自然垄断”的或“公益性”的,但目前在我国也并非完全放开,并非完全竞争性的。即使它完全不是自然垄断的,不是公益性服务,也总不能说它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吧。因此,它应该,至少可以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作为听证的范围。

  当然,行政机关实施像批准有线电视收费涨价一类“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也并非一定要采取听证这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根据国外的经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介等发布信息,征集公众的意见。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公众的意见予以集中和简要的答复:哪些意见予以了采纳,哪些意见未予采纳和为什么未予采纳。否则,行政机关的相应行为在司法审查中将被相对人质疑。

  记者: 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委托和市政府安排听证的其它调价项目”应该听证,市政府对这么大范围、这么大幅度涨价没有安排听证,是不是一种疏忽?

  姜:对于政府来说,这可能是个认识问题:认为此项定价未列入听证目录,市政府安不安排听证是其自由裁量权,不安排亦不违法。但是,在现代社会,政府应该提高对公众参与的认识,行政行为应尽可能保障公众最大限度的参与。政府在可能给公众提供参与机会的条件下,如没有给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相应行政行为即使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也违背法律的原则、精神,在国外,司法审查可确认这样的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这样的行政行为。

  记者:有线电视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业(企业,还是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这样一个行业,可不可以引进竞争?

  姜:有线(或无线)电视台目前在我国是作为事业单位对待的。事业单位在我国现在是个很难说得清的事物,有行政机关性质的,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有公用事业性质的,如卫生防疫站、博物馆等,有科教文卫服务性质的,如学校(公立或私立)、医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机构(国有或民营)等;从经费来源说,有全额财政拨款的,有部分财政拨款的,有完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等等。总之,乱得很。事业单位的体制亟待改革,亟待理顺。

  本人认为,像有线电视一类文化事业单位,今后完全可以划入企业的范畴,完全可以引入竞争,至少可引入有限度的竞争,没有必要完全由政府垄断。有线电视不同于铁路、民航、电信等行业,涉及国计民生。何况就是这些行业,亦可引入适度竞争。有线电视无非涉及一点意识形态,有国家法律把着关,放开竞争没有什么让人特别不放心的地方。如果放开竞争,其价格由市场决定而非由政府批准,自然也就不需要我们讨论什么听证问题了。

  原载于《检察日报》2003/07/09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