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姜明安文集

行业协会、社团与公民社会

2017-01-18姜明安 A- A+

   行业协会是社团的一种形式。社团除了行业协会以外,还有工会、青联、妇联、残联等特定人群自愿组成的联合体,还有学会、研究会等有一定共同学术爱好、共同志向、共同信仰的人自愿组成的联合体,还有环境保护组织、旅游探险组织、慈善组织以及各种无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组织等有一定共同兴趣、共同目标、共同人生追求的人自愿组成的联合体,等等。

  社团是公民社会的一种形式。公民社会除了有发达的社团以外,还有其他各种公民自治组织,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城乡各种合作社、各种社区组织,等等。

  长期以来,人们生活于,也习惯于国家与臣民、国家与公民的二元社会。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虽然很发达,但那种“单位”只不过是国家的代表或化身,并没有构成与国家、公民分立的“一元”。直至今天,许多人仍然认为,社会只能是这样一种模式,只能有这样一种模式:臣民(公民)受国家保护,国家统治(管理)臣民(公民)。

  然而,现代社会正形成一种新的模式:在国家与公民之间,一种根本不同于国家的人类共同体――公民社会――日益成长壮大起来,一个“国家――公民社会――公民”的三元社会已开始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但我们现在却还对它很不习惯,很不理解,以至于不知道怎样处理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下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公民、公民社会之間,如社团与社团之间、社团与其他公民自治组织之间、社团与其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许多人仍以二元社会的观念和处事方法来对待今天的公民社会,对待今天的社团,如将行业协会视为“二政府”,将政府部门之间的领导从属关系适用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等等。

  作为公民社会下的社团-行业协会,与国家-政府有着重要的区别。虽然二者都是人类共同体,但前者完全是(至少应该是)人们的自愿结合,后者却不完全以人们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有“社会契约”说,但毕竟只是一种假设)。社团-行业协会正是为了克服国家-政府的不自愿性、强制性、统治性,为了彰显公民的主体性、自主和自治能力而存在和发展的。如果把政府的管理-从属关系及其制度引入到社团-行业协会中来,社团-行业协会的价值将不复存在。如果社团-行业协会的“领导人”不是由选举,而是由任命产生,社团-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从属,国家-政府的公权力就不仅没有向以社团-行业协会为基础的公民社会转移的必要,而且这种转移反而会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带来威胁,因为由国家-政府行使公权力,毕竟还要受到国家公法的严格约束,而当这种公权力转移到社团-行业协会时,国家公法很难对之严格约束,甚至以“自治”逃避国家司法审查。

  作为公民社会下的社团-行业协会,恐怕也不完全同于市场关系下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之下可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公司具有从属关系),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社团-行业协会之下却没有分社团-行业协会和子社团-行业协会之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社团分支机构: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至于两个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行业协会,二者之间根本不能有任何从属关系。当然,某一小领域的社团-行业协会如果自愿加入某一大领域的社团-行业协会,作为某一大领域的社团-行业协会的集体成员,根据该大领域的社团-行业协会的章程,小领域的社团-行业协会的行为可能要受大领域的社团-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则的约束,但二者之间也决不存在领导与从属关系。

  “行业协会、社团、公民社会”是我们今天面临的一个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我们必须认真关注和深入研究。

  (载于《法制日报》2004年4月29日)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