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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改工具百宝箱

2017-01-18季卫东 A- A+

   起源于西欧的近代大学,其本质是教师与学生的合伙组织――尽管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即学生主导的波洛尼亚大学模式与教授主导的巴黎大学模式。即使国立公立大学也受到这种传统的影响(当然也有例外,如俾斯麦时期的德意志帝国大学)。最近一百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教授的地位也随之越来越高,这种趋势在美国称之为“教授革命(academic revolution)”。其中法学院教授的成功和优势更加突出,而在辉煌的背后存在着严格的资格要件、评价标准以及参入的竞争。

  在日本,国立大学的法学院系,人事任免全部由教授会审议通过,需要该领域的三名教授分别作出详细的推荐报告。升任教授的一般性资格要件是作为副教授研究和教学成绩卓著并从事研究工作达13年以上。按照过去的规定,国立大学副教授以下教员的人事审批权在大学,正教授的审批权在文部省。在东京大学法学院曾经有一个传统做法,把每届成绩最优秀的学生留下来担任教员,当然,教授的高尚地位也对优秀的学生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在近些年日本参照美国模式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对教授的教研能力的要求有所变化。例如关于法科大学院教员资格的标准,从侧重学术研究(日本没有像中国科学院、社科院那样的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机关,因此学术研究的基地是大学)转向加强教育,并大幅度增加法律实务教育的内容。就规模和构成而言,每个法科大学院最少必须有12名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率是1:15以上。法科大学院要根据学生人数配置法律实务教员,希望具有5年以上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经验的教员比率占专职教员人数的大约20%以上,也可以采取聘任非常勤教员的方式来达标。法律实务教员大都要求在一个学年中每周担任300分钟以上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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