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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机制(下)

2017-01-18季卫东 A- A+

   正是“规模扩大”导致了中国大学评价标准的全面“量化”,包括按著述字数计算学术成果、按综合评分和职务等级分配校内资源、按学生人头和创收金额衡量教育条件,等等。也正是规模的扩大进而导致了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学生这样一个庞大利益群体的登场。由此也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断:学生消费者主义终将反过来导致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从“规模的增长”转向“质量的增长”,因为决定学生一方愿意“出高价”的因素只能是“买好货”,也就是教育、研究的质量和以此为担保的学位的信用力。在大学实行全面收费之后,学生对滥竽充数的部分教师、陈旧过时的部分教材以及不断贬值的部分文凭将会感到越来越不能容忍,并将致力于推动教育制度整体的改革。从此不仅是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评定,学生也将在某种程度上对教师以及学校的业绩进行明示的或者默示的评定。

  然而,对教育质量的定义和客观评价是很困难的。在某种意义上,质量好比爱情,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是真实存在却又难以捉摸。偏偏在法律专业教育方面,无法进行量化计算的社会价值(例如正义感、高洁品格、渊博的教养)极其重要,这意味着对质量存在着某种更高的、更复杂的特殊要求,存在着在法律技术的培训之外的超越性精神标准。例如美国法学大师霍姆斯早就指出,“如果仅仅把法学院的工作理解为教授法律或者培养法律家,这样的理解是不充分的。必须这样来界定法学院的任务:采取有威严的方法教授法律,培养伟大的法律家”。对照这样的法律专业教育目标来考察我国高校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现实,“威严”何在?“伟大”何在?这的确很难遽下断语,但也是不得不深思和反省的问题。

  迄今为止中国对教育质量的鉴定采取了政府主导的方式。在产业化的过程中,市场需求和社会舆论也成为评价主体,政府对教育过程的介入有所相对化。而进入学生消费者的时代之后,关于质量高低的信息和判断将进一步多元化。但是,日本法律专业教育改革的实践中有两条经验或教训特别值得重视,即:(1)学生作为消费者对讲义的评价意见只是许多质量信息中的一种,只能作为教师改善教育的参考资料,而不应该让学生的评价意见直接影响教师的升迁奖惩;(2)正确评价和切实保障教育质量的根本机制是建立和健全学术共同体,确立大学自治的原则以及教授会主权。换言之,要为专业教育者保留适当程度的行会性身份关系和特别权利,用以对抗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金钱对学术品位的污染,同时也排除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以维护师道尊严;反过来,教授们必须用博大精深的学识以及人格魅力来证实自己无愧于那样的地位和待遇。

  对于法律专业教育而言,大学自治、教授会主权、学术独立的品位尤其重要。没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很难设想真正的司法独立和职业法律家的团体自治,也无从保障规范条文和判决的远见卓识以及社会威信,更不可能陶冶出刚正不阿、为权利和正义而斗争的高风亮节。也不妨这么认为: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院;有什么样的教师,就有什么样的律师。因此,在举国上下热烈讨论宪政、法治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现阶段,我们理所当然地把期待的目光投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希望中国的法律专业教育能从这里别开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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