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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随谭(下)

2017-01-18季卫东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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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十三世纪到十七世纪的几百年期间,欧洲各地出现了一道奇异的法律景观:动物审判。

  据研究西方中世纪历史的学者池上俊一的介绍,在当时的制度下,当某头家畜或野兽进行了破坏或伤害,互相斗殴,甚至仅仅因奇形怪状有扰社区宁静,就有可能作为嫌疑犯遭到逮捕。接着它就像人一样进入诉讼程序,有检察官取证和提出公诉,有律师辩护,有证人到庭,有法官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并且有书记官到关押动物的牢笼前一本正经地宣读制裁的决定。在极端的实例中,甚至还对动物搞“逼供信”,叫声凄惨的就算自供。通过动物审判,猪可以成为盗窃现行犯,狗可以获得安全通行证,猫可以因为嘴馋而被逐出家门,连硕鼠、蝗虫之类也可能接到限期滚蛋的最后通牒。

  按照以色列学者柯恩(E. Cohen)的解释,通过动物审判的演出,精英文化与草根文化互相沟通,找到了适当的结合点。动物的拟人化,在农民看来是迹近“聊斋志异”那样的口传故事,与传统习俗并无抵牾;在地方名士们看来是人类支配自然界、让动物服从自然法的仪式,是普遍正义的象征,因此符合人文主义以及合理主义的精神。倒是有点像荀子描述的那种境界:“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

  因此不妨说,这种动物审判,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普法的范畴。既然作为理性被造物的人类对自然界的支配是合乎自然法的,而基于自然法的正义具有普遍性,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就是:人类必须把自己的规范推广到自然界,对涉及动物的行为关系进行控制,并采取可视化的典仪宣告天下。从表面来看,动物审判的确有些滑稽可笑,显得不太合乎理性。但实际上,把诉讼程序扩大到动物的极端做法正是合理化运动的彻底性的标志。从此法治意味着一种绝对命令,不仅适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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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普法把精英文化与草根文化结合起来,就构成作为现代国家的制度基础的法律共同体。这显然属于一场有计划的社会变革。而具有自律性的公民,是需要在这样的共同体中陶冶、培养的。由此可见,普法也构成“树人”(公民教育)的一种最基本的方式,提供了人格形成的标准和式样。无怪乎在中国的普法专栏里蔚为大观的,正是各地涌现出来的学法守法模范的先进事迹。换句话说,也就是把特殊的个人与统一的尺度结合起来,通过训练和制裁塑造某种客观化的新人形象。其实,普法的真正意图应当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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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的动因是权力策略,而诱因则是免费咨询。从法律专业的教授和大学生走上街头宣传法制,到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条款,再到要求审判机关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就是要在法律的话语空间安置某种让人得利受惠的磁石,使之对广大群众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在制度派经济学家看来,相应的目标模式就是“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

  类似的现象,也可以在明代看到。当年朱家天子推行“讲读大诰律令”运动,以理解和宣扬条文案例作为官民义务,使规范内容真正达到了“沿门轮递”、家喻户晓的程度。这是只打算提倡法律的价值,而不是要通过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具体操作去证实法律的价值。在实施过程中有一条规定很有趣,即家中持有法律文件的罪犯可以减刑一等,大诰宝书犹如护身符。立法者的目的固然是要以优惠政策鼓励读法,试图改变自古以来儒家重礼仪、轻律令的传统意识,但却在不经意间开了知法者犯法不但不加重处罚、反倒有理由从轻的先例。这么说来,读法岂不是既没有预防罪行的效果、又无从发挥威慑歹徒的功能?崇祯在登上煤山的那一刻,不知是否也想到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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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法下乡的队伍浩浩荡荡。依法上访的队伍也浩浩荡荡。两股洪流逆向而动,如此奇特的盛况究竟意味着什么?也许因为普法使基层群众提高了法律觉悟,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却不能适当回应高涨的权利诉求――例如审判和执行机构都没有树立足够的权威和信誉,处理过程缺乏公平和效率,制度设计未能充分排除外来的干扰,等等。也许因为送去的法律手段本身就是无效的、脱离实际的,普法没有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诸如此类,都是颇可推敲的。

  无论如何,普法和申诉互相促进、分别高涨的趋势都在不同程度上证明了如下真相:对于基层秩序而言,地方性知识固然值得重视。但是,络绎不绝的上访者们向权力高层迫切要求的却并不是地方性知识,而是普遍的合法正义。否则,何必跋涉万水千山到省城、进北京?另外,在通向正义的路途上,当事人的成本负担虽然是一个有必要考虑的要素,但这一点不能绝对化。君不见,有那么多的人正在不计代价地奔走呼号,上访的各种费用往往反倒超过请律师打官司。对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而言,现在所面临的主要任务还不是纠正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之后的偏颇,而是那些过分强调非正式主义、实质性、裁量以及特殊性司法积极主义的偏颇。

  从福建莆田农民对征地的起诉的曲折故事可以发现,并非农民不想要、不会用或者不肯把成本投给那一套合理化的法律程序,而是强势的对方当事人,甚至还包括在外部压力下战战兢兢的审判者,他们不敢与起诉农民在法律程序里,按照公正规则一起玩游戏。因此,在目前的中国,普法的最重要任务应该强调程序正义。正因为程序要件阙失、制度设计不合理、审判独立没有充分的保障,所以农民即使找到不同庙堂的门口来求爹爹、告奶奶,都得不到想要的说法。

  当农民宁可花钱费事找到法院来的时候都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甚至干脆以“不予受理”这四个字被毫无理由地打发掉,连诉苦鸣怨的机会都不给留下,还侈谈什么送法上门?还能指望那个“踏破铁鞋无觅处”的说法,真的被自动地送上门、“得来全不费工夫”吗?在考虑普法任务时,这些问题都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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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也是一场整风运动。现代中国的秩序形成机制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这就是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落实国家规范。在制度失灵、判决得不到执行的场合,尤其需要刮风暴。但是,以运动方式执法的结果,日常性制度运作反倒更容易被忽视、被削弱。运动来时谁犯法谁倒楣,加重惩罚,毫无宽赦的余地,所以人人小心,但一阵风刮过去之后,往往旧态回复。久而久之,人们熟悉了这一套做法的规律,可以像弄潮儿那样,随着社会时流的起止涨落来玩法,岂止能在涛头“手把红旗旗不湿”,甚至还有本事“打着红旗反红旗”。

  以激烈运动的方式执法固然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摧毁人际关系的罗网,但同时也可能破坏制度的内在机制--个人在具体执法方面的积极性和作用遭到压抑,各种制裁机制只能自上而下启动,并且是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方法。以非制度化的方式来发挥制度的功能,这是一个悖论。以运动方式执法虽然也有借助民意的动机,但实际上却反而很容易与民意脱离,这也是一个悖论。刮风暴的本质是以某种权力(特别是监管部门的权力)来制衡其他权力,但是,由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并不清楚和确定,而且以某种权力的特殊强化甚至绝对化来作为”尚方宝剑”,结果很容易造成不是制衡、而是失衡的结局,这还是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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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社会正义的价值是可以提倡的,但却难以证实。国家法律的价值是应该也有可能证实的,但却无从提倡,或者说不应该只停留在提倡的层面,更不得进行独领风骚那样的提倡――所以儒家强调“德主刑辅”和“去讼”,虽然言论有点过激,却也自有其道理。

  既然是这样,请问:今天普法运动的宗旨是要提倡国家成文规定的价值,还是证实这种价值?如果承认在这种场合提倡是空洞的、证实才有意义,那就必须更多地面对各种问题和纠纷,倾听权利的诉求,致力于依法就具体案件作出公正判断。如果公正的判断不必依法,或者反过来,依法的判断不必公正,那就谈不上对法律具有价值这一点的证实,所谓普法,不外乎法律自我标榜式的提倡而已。

  毫无疑问,中国依然需要普法。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普法的工作都决不能松懈。只是我们所坚持的普法应该这样:提倡社会正义,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公平处理来不断证实法律的正当性。如果相反,只顾片面地提倡法律的价值,并且还想方设法要去证实社会正义是不必要的大词、或者证实某种更高级的“社会正义”已经到处开花结果,那么这样的普法势必越搞越糟、上访潮会日益汹涌、制度运营难免陷入进退失据的窘境。

  转载自季卫东老师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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