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季卫东文集

普法随谭(上)

2017-01-18季卫东 A- A+

  普及法律运动的形式是法制化,实质则往往接近非法化。因为在中国,是否选择法律手段从来就是个人的爱好或习性,并没有构成日常生活的条件。从外国移植来、或者由权力生产出的法律也只有变己适应,才能在民间那片异质的土壤中生根、成荫。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法律,只有通过学习和反思与环境的构成相符合,才能与环境进行有效的互动并从中因势利导。否则,在许多人的眼里,普法就成了一场法律帝国主义运动,自在的生活领域将被它单方地侵蚀、占领以及支配。

  但普法运动的指向,不应该朝着非法化。于是乎人们只有固守法律的表面形式,而结果,却很容易真的流于形式。反过来,如果试图追求实质的法化,那就不得不抱有类似传教士那样的制度信仰,不得不使法律人具有超越现实的特殊地位(其实等于在现代的契约原理里嵌入了前现代的身份原理),至少是通过与社会有所区隔的方式获得纯粹和卓越的光环。也就是说,法制宣传的讲师团须有先知先觉的神圣性以及布道的宗教激情,略带那么一点葛兰西构思“知识分子宗教”的味道。为此,普法的前提条件也就包括了某种反普法的契机:在理性的殿堂里,也供奉着有那么一点非理性的软权力。

  可见,普法的事业充满了悖论。

  2

  如果普法把重点仅仅放在知识层面,那么,普法就成为法律教育的某种形态或途径。其前提是法律规范具有普世性。其目标就是普通公民都会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在这里,提倡城乡不同轨的法学主张,或多或少,有些文不对题。

  从法律教育的角度来看普法,势必发现显著的两面性。一方面,公民因为获得了法律知识,所以更有意愿、也更有能力提出权利诉求和获取司法救济。在这里,存在着解放的机会。另一方面,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其说为了反映群众的常识,毋宁说试图矫正群众的偏见。显然,让公民知法的逻辑指向是要让他们守法。在某种意义上,普法的边界往往就是国家权力的鞭长所及之处。在这里,可以感觉到束缚的压力。

  解放与束缚,本来属于两种对立的趋势,但普法对双方都有促进作用。正是通过普法,解放与束缚被逐步拧在一处,并且不断变换着组合的方式、形态以及错综复杂性。

  3

  斯宾诺莎曾经说过:“无知并非理由”。在启动法律制裁机制时,这一命题尤其容易得到强调。普法实际上给出了一个默示的假定,无知未必不是违法受罚的理由,而消除无知就成为法律人的职责。

  另外,在许多人的观念世界里,知法者犯法更应该从重惩办。尤其是在“法自上而犯之”的场合,这样的要求很容易获得广泛的共鸣。不过,假如从这样的思维方式主导了普法,把宣讲条规与厉行罚则密切联系在一起,那会不会导致合法正义渐趋僵硬、丧失弹性?

  4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社会秩序的主要特征是缺乏外在的客观性标准。纠纷的解决和公正的实现往往取决于两个人通过私下讨价还价达成合意,或者特殊关系,或者舆论,或者通权达变的士绅。在这类主观化处理之前或之上存在的确定的、超越的正义观,即使并非完全没有,也是非常薄弱的。

  实际上,法律体系本身也存在着较强的唯名论倾向,中国人一直没有接受如下观念:法治对所有公民、对整个社会都是普遍正义的。这使得国家秩序的正当性几乎不可能独立于每个执法者、用法者面对具体案件和特殊情节的主观性判断。判决也很难成为客观之物,而必须以当事人以及地域社会的“满意、不满意”作为“信任、不信任”的尺度,很容易被讨价还价所左右。

  由于这样的交涉行情在陌生人或者社会的公共空间那里更加变易不居、难以捉摸,所以不得不把限制流动化或者复杂化的指望寄托在国家权力身上。而作为第三者出现的国家权力,在“父母官”的制度设计里也是具象的、人格化的,可以摆脱规则的羁绊而作出自由的裁量和决断,因而正式决定的过程也就充满了不确定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主流意识,与其说是人们都不知法、不守法,毋宁说是都按照自己的公正观或偏好、并且借助绝对的权力来随便解释规则、按照功利的目标来操作条文,各有自己的是非尺度。因此不言而喻,普法的关键在于让人们从法律制度中发现客观性,使极其相对化的语境逐步变得对任何人都比较切实可信,即:主观任意的问题较少,冷静对话、严格论证的机会较多。

  5

  “人,在最完美的时候是动物中的佼佼者。但是,当他与法律和正义隔绝以后,他是动物中最坏的东西”――这是亚里士多德的一段名言。如此看来,法律也可以发挥教化的功能。

  然而在中国传统中,教化不是靠法律,而有赖于道德礼仪。于是我们今天会看到这样的矛盾现象:当强调普法的时候,有的人再次看到了像先秦和大明那样“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必要性,也有更多的人重新认识到通过德治教化实现“有耻且格”的重要意义。莫非当今中国的普法,还将以开明权力起始、以伦理模范结束?

  6

  中国人喜欢从历史的视角看问题。以史为鉴,这很好。只不过总是向后看、持社会退化论的话,容易导致老调重弹,也容易导致大而化之的思维方式,最后多半会作出一些虽然世故机智,但却并不精确、也不实用的结论。

  普法运动的特色是在时代的横断面上进行涵意处理,虽然不会把通时性切割成一块又一块的碎片,但却试图加强整个社会当下的共时性。当然,合法化行为方式的普及也意味着人们不妨以法为鉴,按照制裁的“刺激-反应”变换函数从现在预测将来。

  转载自季卫东老师的BLOG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