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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高案的“歧途亡羊”

2017-01-18 A- A+

   从身穿防弹衣查处腐败罪行的英雄,到身穿囚衣接受腐败系列罪行宣判的要犯-―在仅仅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黄金高的人生轨迹陡然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这样的戏剧性变化,简直让人匪夷所思。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这桩光怪陆离的奇案?

  把人民网上传的黄金高公开信《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的无期徒刑判决重叠起来,放在太阳底下仰光透视一下,你可以发现报复性执法的背景水印。但是,如果把检察机关对黄金高提出的48项受贿指控与连江“地案”进行对比,你或许也可以从看到“五十步笑百步”的滑稽,以及地方官员之间围绕公共物品分赃而爆发的争夺和火并。其实在那里,什么法制、道德、纪律、正义感、党性原则都可以是假的,但防弹衣和囚衣这两个截然相反的物象倒都是千真万确的。说穿了,防弹衣不外乎非法暴力的隐喻。而囚衣则构成合法暴力的隐喻。两个隐喻合起来就揭示了一个触目惊心的真相:在目前,离开暴力就根本无法重新界定基层的产权关系。

  黄金高案或许将作为中国制度变迁上的一个转折点而载入史册。官场上不同利益集团以检察权为武器进行抗争,虽然早有先例可循,但从此却变成政治生活中的家常便饭。随之而来的是,在检察院内部,担任经济犯罪公诉职责的部门逐步扩张其权力,并成为各级人事安排中的必争之地,时常激起派系倾轧。鉴于这样的情形,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终究要作出决定,采取制度化方式切实加强对审判独立的保障以及在刑侦的某些方面导入法官令状制度。

  当然,也可能出现另外一种转折的可能性,让后世的研究者进行如下描述:以这个无期徒刑的判决为标志,任何试图撕破地方势力关系网、揭露潜规则的官员个人动机都顿时销声匿迹,司法机关不得不进一步借助职权主义、群众检举以及中央特派小组“一竿子插到底”的垂直监控方式来查究各级公务员的渎职和经济犯罪。司法的歧路亡羊,怎么才能找回来,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至于对黄金高案初审结果的评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怎样估计自供和证言的有效性。由于受贿属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以供述为证据固然是无从避免的;但也必须特别留意,审理有关案件是很容易出现逼供之类流弊的。为此,必须按照采信从严的原则来决定哪些证言可以采信、哪些证言必须排除,以及书面材料成为证据必须以被告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从这个观点来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额368.93万人民币和22.8万美元中,既然被告持不同意见的高达271.75万人民币和16万美元,理应在公开审理阶段传唤证人出庭,让被告行使证人盘问权。但是据报道,在南平中院的初审过程中,上百证人却居然没有一个被请出来当堂对质。

  其次需要指出,作为黄金高案最初线索来源的陈发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疑点,围绕他在法律程序方面已经出现了如下非常严重的缺陷:

  (1)以偷税罪进行另案逮捕和公诉,借机进行对黄金高行贿案的审讯。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为了防止冤枉,不得为刑侦目的进行另案逮捕、不得就另案逮捕提起公诉、不得把另案逮捕的自供作为证据采信。但在陈发案中,这些问题全都出现了。

  (2)不仅如此,陈发在关押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要求保外就医未获许可,在深度昏迷之后才送出看守所,却很快死亡,这样不明不白的情节本身就有必要追究。由此亦可见,保释制度在预防冤假错案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把留有欠条的31万借款解释为索贿,这样的起诉和判定显然难免编造犯罪之嫌。在黄金高案的初审判决(2005)南刑初字第54号中,判决理由有这么一段相关表述:“黄金高虽有出具借条,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所谓借款想法,而是想利用连江县委书记的职便此后为陈发等人谋利做‘补偿’,对此陈发等人亦明知,……”。毋庸讳言,这正是“莫须有”的刀笔技巧,充满了主观臆断的成分。在陈发死无对证的状况下,关于借条的证言显然是不足以采信的。

  至于李长青的另案逮捕,更兼有本来不应逮捕以及逮捕与黄金高受贿案无关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势必加深对偏见刑侦的合理质疑。另外,对其他证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乏违法之处,在许多场合都发生了不是有了证据而拘禁、而是为了证据而拘禁的恶性事态。既然取证过程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又缺乏被告同意以及物证等补强要件,所以不得不承认黄金高案的初审公诉书和判决书在信用方面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为此,我们迫切希望具有上诉管辖权的法院能在彻底公开、透明化的环境里对黄金高案进行全面覆审,排除政治因素的干扰,根据不枉不纵、疑罪从无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公正的终局判决。只有把这个奇案办成真正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制度的威严和声誉。

  (2005年11月23日初稿)

  删节版发表于《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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