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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司法与贿买保护的循环圈

2017-01-18季卫东 A- A+

   的确,配备警务飞机是维护广域治安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刑侦行为的机动性和破案效率。但在现阶段,拨给公安部门的经费有限,很难靠财政预算款项来改善装备。鉴于这样的困境,有人慷慨解囊,要汽车给汽车、要飞机给飞机,何乐而不为――这正是山西省公安厅有关人员的真实心态,也是拥护者们的基本逻辑。不得不指出,这样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原理,借用制度派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表述公式,政府,可以被理解为一个通过向人民提供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而获得年收的组织或者制度安排。也就是说,政府界定资源配置、赋予和执行与所有相关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报偿,政府也就有资格向本国公民征收税赋。为了防止“免费搭车”现象,人民必须普遍履行纳税义务;为了避免勾结共谋,政府必须公开财政收支状况。

  在这里,政府的强制力固然是形成、维持和实施财产权的重要条件,但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规则的制约以防止它反过来践踏财产权。采取吴思的说法,也就是存在某种“保护和加害的组合”。而政府践踏财产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课税等方式把私有产权的一部分过度转移到自己手里或者转移给其他社会集团。后一种方式意味着统治者与某个阶级相勾结的结托型国家。

  显而易见,税金的最基本用途是维护治安、认定和保护权利。因而国防、警察以及司法是政府向人民提供的最低限度服务,无论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导致国家职能增加多少项,这些方面的财政支出是必须落实的,否则就是失职。如果政府不能划拨充分的治安预算款项,纳税人就有权追问国库收入究竟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政府当然也要量入为出、量力行事,何况在特定地区和特定阶段警务飞机是否必要、应该装备的数量和质量如何等问题也还有推敲的余地,这些都属于审议和决定财政预算的范畴。但无论如何,一个征税的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让警察从罚款中、让法院从诉讼费中去提成留用。这样非正式、非常规的举措意味着有关机构变相征收特种税,也意味着执法部门的产业化,甚至还意味着政府在其位、食其禄、却没有充分谋其政――这个政就是以税金的标准价格出售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不容许对公共物品进行投机倒把。

  那么企业赞助总是可以接受、值得欢迎的吧?不错,我们应该鼓励社会的慈善行为。但赞助不同于“买名”的根本特征在于要超越讨价还价的交换和互惠,更强调志愿、公益以及信誉。同样,捐赠不同于贿赂,是因为前者体现了独立、互助、非谀媚的高尚精神。另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机制使赞助者与接受赞助者之间的关系尽量间接化、匿名化。这里区别是与非的关键在分清公与私。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中国曾经开展过急风暴雨式的“破私立公”运动,但在制度层面,真正的“大公无私”或者“天下为公”还是没有确立,即使公与私的剥离、分化也仍然很不充分。甚至国家权力本身也或多或少继续带有私的成分,表现为与民争利或者黑箱操作。购买警务飞机本来属于公务,但在山西这一个案里,却变质成一种极其私人化的行为――把一个高危暴利行当的老板与全省公安部门的“效率和作用”以及站在“全国的前列”的政绩指向搅和得如胶似漆。

  既然这架“兴旺”警务直升飞机由富豪出钱购买、并以私人商号命名,那么在公安部门出现特殊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还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吗?我们愿意相信山西省公安厅会铁面无私地执法、坚决打击私营企业主的经济犯罪,我们也愿意相信警察们不会欺负弱势群体。但是,当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引发群体冲突时,遭遇矿难的工人及其亲属难道真的会相信乘机从天而降的警察们都是公正秩序的化身吗?在“一年租用期”即将届满、续约所需的另一笔800万元尚未着落时,假设赞助者与晋城的交通警察同时要求出动警务飞机时,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将会如何权衡利弊得失?概而论之,私器公用也好,公器私化也好,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都无法洗刷存在一个结托型国家、正在进行“阶级司法”――即仅仅反映和保护统治阶级或者强势群体的既得利益――的嫌疑。

  只要存在“阶级司法”的状况预设,那么所谓“保护和加害的组合”就很容易率性而为,甚至只有“加害”现象畸形膨胀,俨然成为一种合法的超强力量。因此,利益格局永远是随着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动而变易不居的。因此,任何人都无法仅由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就获得充分的安全感。在这样的背景下,撇开作为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标准价格的税金体系而另行贿买公共物品就成为大势所趋或者识者所谋,而底层贫民则只好靠卖力或者搏命来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很难指望充分的普遍性救济。从这个角度来看,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赞助公安部门或许也还有其无奈之处:既然交易安全无法得到制度化保障,各种敲诈勒索不胜其烦,那就不得不“狐假虎威”。

  从20世纪初民间企业“花钱挂欧美国旗”,到21世纪初民间企业“花钱买警务飞机”,确实可以发现某种一以贯之的特征。既然政府没有以税金的标准价格出售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那么私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不可预测的风险危害、增强经营活动的安全感,往往倾向于向掌握最有实效性的权力的那些个人或者机构贿买对自己的特殊化保护。假如财政审议程序不透明、预算分配方案不合理,那么这样的贿买就不仅为权力运作所必要,也具有相当的客观可行性,甚至还会显出些双赢、两利之道。

  但颇带讽刺意味的是,这类贿买越盛行,“阶级司法”的症状就越严重,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贿买活动。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把国家的公信力资源消耗殆尽。

  (载《财经》总第1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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