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罗豪才文集

夯实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我国司法的现状与展望

2017-01-18罗豪才 A- A+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配置各种资源,商品经济不发达,司法的作用仅仅局限在惩治犯罪和处理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方面。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经济主体的利益日趋多元化,对于由此产生的种种矛盾和纠纷,继续沿用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解决争端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于是司法日益成为解决纠份的主要手段。这些年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希望借助司法寻求正义的欲望日趋强烈。司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客观上要求改革原有的司法体制,建立体现公正、公开与法治精神的现代司法制度。近些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对审判职能进行科学定位,对审判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进行了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方式的改革,规范了审判监督,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法官的业务和能力培训。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司法的现状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若干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官的素质和水平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化,利益格局的变动,社会矛盾的交织,技术和信息的复杂化,造成许多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跨国犯罪和智能化犯罪案件、涉外民事商事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较之以往会大幅增加,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官的知识结构、审判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尚不能适应这一变化。个别法官还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腐败问题。为此,要继续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送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措施,努力造就一支头脑清醒、业务精通、懂经济、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队伍。

  二是司法体制和机制的障碍问题。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对立法进行了清理,修订、废止了一批与世贸组织规则及我国的承诺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立法上保证了法制统一的原则、非歧视的原则和透明原则的实现。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还依赖于执法、司法等环节的保证。为此,必须深化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制尊严,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深化司法改革,必然涉及深层次的问题。其中涉及体制、机制的改革问题,远不是法院自身所能解决的,这已经超出法院职权范围。为此,需要多方调查,综合研究,取得广泛共识,形成方案,由有权机关通过立法程序逐步推进。

  此外,有个相关问题在此也应提及。即现代社会,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人们都认识到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过去主要靠政府处理矛盾,到现在主要依靠司法解决纠纷,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司法不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唯一渠道。由于司法本身不创造物质资源,相反还会消耗社会资源,因此,人们还要树立诉讼效益的观念,要讲诉讼成本。可考虑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机制,发展其他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例如,行业组织的自律机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戒机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和道德文明。当然,司法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始终以其自身的权威和其代表的法律的尊严,为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本文发表于2002年3月19日《文汇报》第5版。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