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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可以绝望吗?

2017-01-18林来梵 A- A+

   剑生教授在《我绝望了吗?》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虽然好像只是他对自我的一个深切的发问,但实际上其所诘问的范围更大,意涵更深,因为这涉及到一个职业伦理的问题:即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作为一个为人师表的、传业授道解惑的法学教授,他在职业上是否可以对法律或法治表示绝望,并向不特定的公众、特别是向自己的学生,明确地表达这种绝望?

  我们往往把学术规范看成是简单的问题,好像只涉及有否抄袭别人的文章、注释技术的运用是否合格等这样的问题。在鄙人看来,这充其量只是学术规范中的浅层次问题,是最起码的、也是最明快的问题,起码得有点不言而喻,明快得有些勿庸置疑。但如果继续追问下去,学术规范就不只是包括这些问题了——它既应可包括学术上的技术规范,也应可包括学术上的伦理规范;二者又彼此均有各自深部的规则。譬如:我们是否为了学术创新,为了达到“语不惊人势不休”的效果,就可以完全地撇开学术传统,提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概念或毫无师承或学术沿承的理论;又如,我们研究一个问题,是否可以基于个人的好恶,自由地选择提及或不提及最初论涉过或其他已经论涉过该问题的学者及其观点的表述方法。凡此这些,就属于学术技术规范中的深部问题;而像生命科学家是否可以研究并试用人类的克隆技术,医生是否可以在检查完病人的病情之后立即告诉他绝望的结论,以及上面所说的法学教授是否可以对法律或法治前景表示绝望,则涉及学术伦理规范的深部问题了。

  之所以如是说,乃是因为,教授毕竟不是一种只提供简单劳动的职业,而且他既要从事学术研究,又要教授自己的学生,他的学术观点以及对问题的态度,均可能极为有效地影响那些自主的判断力较之更逊的年轻学子;而对实定法体系以及整个法治现状的绝望,虽然也可能是基于自己学术研究总体结论的一种态度,但更多地偏向于一种情绪,作为一般人,你尽可表示这种态度,表达这种情绪,乃至顿足捶胸、痛哭流涕,酣畅淋漓,但作为从事教育职业的人,是否可以传播这种自己的职业所依附的、或曰对自己职业成立的前提基础将会产生颠覆性负面影响的态度或情绪,则是一个有待深思的问题。

  我深知道,我的同事剑生兄,实际上并非完全“绝望”的。作为一个总是直面现实的学者,一个时常关心民瘼的学者,他只是一时以“我绝望了”这样的意思表示,明快而又曲折地表达了他对当下我国法治现状的一种不满、一种悲愤。也正因如此,鄙人没有说剑生教授确然已经违反了这样的学术伦理规范,也不忍心作如是观。然而,尽管法学教授也有表达自由,并且尚有学术自由,完全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对特定问题的态度或情绪,但这类表达,是否也应该受到自己职业伦理的限制;如属应该,这种限制的具体界线又何在,则值得吾人躬身自问,值得吾人认真讨论了。

  2006年4月3日晚于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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