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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在台上说

2017-01-18林来梵 A- A+

   伯尔曼在台上说的时候,我支着沉重的脑袋。这是在昨天下午,数百名嗷嗷待哺似的浙大学子,埋满了新校区那个大型国际演讲厅里的所有坐位,包括一个侧厅里的坐位。

  像许多美国学者一样,伯尔曼教授讲得非常通俗,生怕中国人听不懂似的。但他在《西方法律传统》这一主题中所讲到的一个例子,不但掀起了全场的笑声,而且也使我为之一振。

  伯尔曼举出这个例子的话题是:西方有三种法律流派,一是法律实证主义,一是自然法学派,再一个就是历史学派;时至当代,历史学派没有多少影响力了,自然法学派也有所式微,只有法律实证主义居于上风;但他更倾向于自然法学派,因为自然法思想更接近于人的天性。这时,他就举了一个在他中文译著中似乎写到过的例子来加以说明(注),于是乎,一阵带着活力的笑声,就像快乐的浪花一样在演讲厅里掀起来了。

  伯尔曼的这个例子是——你看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的。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当他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那么这就说明他有宪法的观念了。而所有这些观念意识,都是一个五岁的从未接触过法律的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据说,伯尔曼此行在中国的各大学里已经把这个例子说过N遍了,或许今天在上海的大学里还会说的。然而,这个例子尽管相当轻松,吾人却不要完全小觑。因为这毕竟是出于一个曾经拥有数十年学术研究生涯的睿智的“老人”之口,难以排除它乃经过了皓首穷经的验证、苦思冥想的推演。为此你可以为其幽默而发笑,但不要为其简单而嘻笑。因为它并不简单,同样也具有思考的哲学基础,那就是英美人的经验主义。在这种经验主义的基础上,罗尔斯也曾进行过类似的终极思考,并产生了一个在吾人看来是相当伟大的思想结晶,那就是用“无知之幕”隔离的“初始状态”这种学说,但罗氏的这种假设也一向聚讼纷纭,而伯尔曼这个看似简单的例子,却恰好在某种意义上克服了罗尔斯的预设中所含有的完全脱离世俗世界的弱点。这便是伯尔曼他们的经验主义的厉害之处。它既不像欧陆哲学传统下的思考那样依赖于艰深晦涩的概念预设以及峰回路转的逻辑推理,也不像我们中国学人这样,当从欧陆那里所模仿而来的抽象逻辑思考突然疲软、力不从心的时刻,就会不知不觉地依赖于我们精神基因中的顿悟与独断。

  当然,伯尔曼的这个例子中关于宪法的那个说法,则尤其有待于向我们国人澄清。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语境中,宪法的关系,很容易被理解为是一个父权主义式的权威主体与一帮刁顽的小孩之间的那种关系,而宪法上的权利也是前者赋予后者的。但伯尔曼自然不是这个意思,正如他说的那样,当那个5岁的小孩声称“这是爸爸允许的”的时候,这是说明他有一种“授权”的观念,即只有得到授权才是正当的那种观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他才可谓具有了某种固有的宪法观念。这实际上也应合了宪法就是一种授权规范这样一种英美的宪法理论。

  我个人没有精研过伯尔曼的学说,对其法律与宗教之间关系的重要学说在中国的适用性也持有经验主义式的疑虑,但不得不承认,我为这位异国的“学术老人”——伯尔曼先生比较忌讳说他老,虽然按我们中国孔子的说法他已到“耄耋之年”了——对学术仍然所保有的热情与睿智所打动。当昨晚我们告别的时候,我趋前握住他的手说:多么感谢您伯尔曼教授!请您记住在我们中国您有很多“粉丝”,包括像我这样的一个“老粉丝”!

  老人感动地道谢,然后走下阶梯,并迎来了来自留美出身的山大孙新强教授的那更为动情、更为感人的西式拥抱……

  2006年5月15日随记

  转载自林来梵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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