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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存的丰碑

2017-01-19梁治平 A- A+

   房龙所著《宽容》,首章标题为“无知的暴虐”,它是这样开始的:

  五二七年,弗雷维厄斯·阿尼西厄斯·查士丁尼成为东罗马的统治者。

  这个塞尔维亚的农夫对书本知识一窍不通。正是出于他的命令,古雅典的哲学学派才被最后压抑下去。也正是他关闭了唯一的一座埃及寺庙,……

  而现在,随着一个被称为“皇帝陛下”的文盲农夫的命令,庙宇和毗邻的学校变成了国家的财产,神像和塑像被送到君士坦丁堡的博物馆里,教士和象形文字书法家被投入监牢。等最后一个人由于饥寒交迫死去以后,具有悠久传统的象形文字工艺便成为绝代失传的艺术。

  我们不能够说这里所讲的不是事实,只是这种讲法终究有些偏颇。因为五二七年查士丁尼即皇帝位这件事情,在历史上可以有不同的意蕴;查士丁尼皇帝的故事,亦可以有另一种讲法。

  按照梅因的说法,“世界上最著名的一个法律学制度从一部‘法典’开始,也随着它而结束”。(沈景一译《古代法》)那个罗马法律史上集大成的人物便是查士丁尼;那部最后的罗马“法典”便是查士丁尼时代的创造物。后来深受罗马法影响的制度,无一不以“法典”的面貌出现,那承上启下的角色,只能是查士丁尼了。

  倘说,法典编纂总是跟在伟大的创造性时代的后面,那大致是不错的。只是伟大的法典编纂,另外又有其条件。凯撒生前曾抱有编制法典的宏愿,可惜英年早逝。以后虽有种种尝试,毕竟说不上编成什么法学大典。直到那个为房龙痛诋的查士丁尼在君士坦丁堡即皇帝位的时候,成就伟大法典的条件才算成熟。

  查士丁尼出生的时候(四八三年),罗马已经有七年没有皇帝了。这就难怪,当他开始执政,他是那样“念念不忘于恢复整个罗马帝国的唐·吉诃德式的急务”(奥·斯宾格勒语)。他委派能干的将领去收复罗马的旧地,成绩斐然。他关于帝国法律所做的事情,至少也是一样地多和重要。他在钦定《法学阶梯》的序言里面,用了下面一段话作开场白:

  皇帝的威严不独以武力而生色,而且因法律而荣耀。如此,则无论平时与战时,国家辄得到良好的治理;罗马的皇帝亦不但能够取胜于疆场,且得以法律的手段去除不义者的恶行。由此表明,皇帝执掌法律的勤勉与不懈,一如他征服敌人时的战绩辉煌。(据C.Kolbert英译)其实在此以前,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已经开始了。

  法典编订工程始于五二八年。其时,查帝指定了一个十人委员会,为首的是原宫廷财务大臣特里波尼安,极干练的行政官和杰出的法学家。该委员会由前述三部官修法典中辑出尚未过时的宪令,编为一帙,名《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us),于翌年颁布。这部法典未能流传下来,因为就在五年以后,另一部修订了的法典把它取代了(五三四年),后人所见之《查士丁尼法典》其实只是后者。这部法典的内容多涉公法,包括教会法、刑法、市政团体法以及有关国政、军事和财政的宪令,皆为《学说汇纂》所不载。《法典》收数约四千七百条,多数为皇帝的批复。其中最早的法令出自皇帝哈德里安;君士坦丁大帝以前的敕令约占半数。既然此前早有编敕的传统,查帝此举亦可以看作《狄奥多西法典》的继续。其于以前诸法典多有承借,也是十分自然的。只是,查帝的法典不但晚出,而且出自富有经验的特里波尼安之手,它的编排更加合理和有系统。《法典》共十二卷,卷下分篇,以下再分条令。所有法条均按年代顺序编排;律首冠以颁敕皇帝的姓名,律后则附以颁敕的时间和地点,颇便于检寻。

  查士丁尼和他的法学家们,因为编敕成功而大受鼓舞,遂决定着手去做一件更要困难十倍的工作——编订法学家的著作。公元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特里波尼安受命组织了一个十六人的委员会,著名的法律教师狄奥菲鲁斯和多罗西乌斯也在其中。当时,摆在委员会面前的有大约两千卷法学论著,他们的使命是要在仔细阅读了所有这些材料之后,去除书中的矛盾、重复和过时之物,按题摘录,使成一条理分明的法典。为此,查帝授权特里波尼安等可以不受“引证法”的拘束,自由裁断与取舍。法律史上著名的编纂运动,同时也是最大的窜改运动开始了。后人在《学说汇纂》里面读到犹令安努斯或者盖尤斯的意见,但那只是六世纪君士坦丁堡法学家们重述了的公元二世纪时罗马法学家的意见。查士丁尼是一个基督教皇帝,那些比他早数百年的古典作家们却是在一个全然不同的时代里生活和写作。当这二者之间的差距弥合的时候,古人真实的面目便隐去了。难怪在后来的罗马法学者里面,“搜寻窜改”久已成为一种引人入胜的“运动”。

  《学说汇纂》(Digesta Justiniani)共五十卷,由对三十九名法学家论著的摘编构成。虽然法学家中最早的是共和时代的Q.M.斯凯沃拉,法典的主要材料却取自公元一百年至二百五十年之间写作的法学家。其中,两千四百六十四条摘自乌尔比安努斯,两千零八十一条录自保鲁斯,六百零一条取自伯比尼安努斯,庞波尼乌斯占五百七十八条,盖尤斯有五百三十五条,犹令安努斯四百五十六条,莫德斯提努斯三百四十四条,此外所余大约二千条。查帝诸法典中,此编篇幅最大,约十五万行(由三百万行压缩而成),为《圣经》的一倍半。

  《学说汇纂》编订之日,特里波尼安以为需要十年方可以完成斯役。但实际上,完成此编只用了三年时间。《学说汇纂》颁于五三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同月三十日生效,诚可谓神速。法典中所以还有许多技术上不完备处,就是因为当时人太重效率的缘故罢。

  就在《学说汇纂》将近完成之际,查帝又指定特里波尼安等三人,着手编订一部供青年学习法律之用的教本,这即是查帝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 Justiniani)。是书虽然也参照了其他古典作家的同类著作,但是总有一半取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我们所以确知这一点,是因为盖尤斯原作的一个五世纪的抄本,一八一六年被德国的罗马史家尼布尔发现于维罗纳图书馆。当时,写在羊皮纸卷上的字迹早被中世纪的某个僧侣涂刮洗净,另外抄了一部圣·哲罗姆的作品(这个抄本被发现的故事真正是学术史上一段佳话,此处不赘述)。

  查帝《法学阶梯》计四卷,篇幅远较前两部法典为小。依立法者原意,《法学阶梯》是进入《学说汇纂》的初阶,但是其中的原则,有时竟与后者相左。又在《法学阶梯》里面,阐发原则很少提出理由,且不乏武断和自以为是的说法,如谓“鸡与鹅本非野生,此由存在吾人称为‘野鸡’与‘野鹅’者可知”。(《法学阶梯》2,1,16)凡此,颇受后世学者讥评。

  《法学阶梯》颁于公元五三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与《学说汇纂》同一日生效。这部法律学教科书,因为是改编的作品,所以无甚特色。倒是它的序言写得简明扼要,真正难得。上面解释查帝编订法典初衷时已经引用过起首的一段,为省篇幅,难以全译,只能请有心者检阅原著了。

  查士丁尼编定的《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虽然在形式与内容二方面均有所本,毕竟是罗马法律史上最有系统、最全面和规模最大的整理工程,真正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查士丁尼以此自负也是不难理解的事情。他曾经发布敕令,规定未经辑入《法典》和《学说汇纂》的先帝宪令与前人学说,概行失效。同时他还号令天下,禁止对《学说汇纂》作任何改动,即使所摘录的内容与原作并不相符。此外,所有对《学说汇纂》的评注也在禁止之列。许多年过去以后,人们发现了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典,那几乎就是罗马法律制度唯一的遗存,大量古代法律学著作因为遭人遗忘,终至湮没无闻。倘没有那些禁令情形会怎样,对此我们实在没有把握,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禁止世人对现行法律的评注终究是一种愚蠢的措施,且注定不能够持久;而想要使法律固定不变、垂诸万世的企图,可以说立时就要破灭,查帝生前对《法典》的修订就是一例。从那次重修《法典》(三三四年)到查帝逝年(三六五年),又有整整三十年。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收拾这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收敕百余条,以希腊和拉丁两种文本行世,存诸后世者百五十二条。后来在一五八三年,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法国人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了《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民法大全)这种说法,概括地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这个简短的名称就从那时沿用至今,为我们熟知和习用。

  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现在看来,在这三次征服里面,唯法律的征服最为深刻与持久,更有过于宗教者。今天的世界上,大约没有哪一个民族的法律,不是或多或少地受了罗马法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虽然我们所谓罗马法的影响,其实是一种漫长、复杂的历史过程,远非一部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律编纂史可以囊括。但是追本溯源,我们还是要提到《学说汇纂》,提到查士丁尼的法律再造之功。罗马法固然是罗马人智慧的结晶,千余年间无数代罗马人殚精竭虑的成就,但是《国法大全》到底是划时代的作品,法律史上永存的丰碑。查士丁尼不失时机地完成了古代法的总结,这一份承上启下的功劳,也是不容磨灭的。

  也许,在查士丁尼,编订法典的考虑,与他关闭埃及寺庙、解散雅典学园的动机同出一源,但是行为的客观结果,正有动机所不能衡量者。S·胡克认为,查士丁尼所以是一个平庸之人,是因为他对于自己行为的历史意义没有自觉。关于这一点,我们最好存而不论。拿破仑晚年只为自己的“民法典”骄傲。他说他军事上的成就,只要一个滑铁卢就可以被抵消,唯有他的民法典永远不会被磨灭。查士丁尼的情形正与此相仿,只是他是否也有过类似明智的说法,我们已经不能知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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