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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缘处思考(上)

2017-01-19梁治平 A- A+

   引 子

  大约10年前,有一家刊物约我写文章,命题作文“我的治学之道”。我婉言谢绝了,理由是,我的学问尚浅,还不到写这种文章的时候。我猜,我的回答可能被视为托词,其实,我是诚心诚意的。

  今年年初,《学术思想评论》约我为“学术经验”这个栏目写稿,我的第一个的反应同10年前一样。倒不是说10年来自己一点长进也没有,相反,可能正因为有了那一点点长进,就更不敢去碰这样的题目了。不过,我最终还是答允了这件事情,这固然是因为编辑的诚意和执著使我再难拒绝,同时也是因为我勉强说服了自己:权且把它当作一次自我反省的机会吧。当时我没有想到,我最后会为自己的决定感到后悔。在把所有必须做的事情都做完之后,我发现,我能用在这次“自我反省”上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周,而两周的时间也许刚刚够我把自己以前写过的东西仔细地重读一遍。我对自己最后能写出一篇什么样的东西真的没有把握,我只知道我必须去写。一个人为自己的承诺所累,这种经验在我已经不是第一次,但我希望这是最后一次。

  好了,牢骚发过,现在就进入正题。因为时间(也许还有读者)不允许我事无巨细地回顾往事,把那些可记可不记之事一并录入,就像编辑所要求的那样,我决定把重点放在我的几种出版物上面,当然,这绝不会是个人著述串讲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我将尽可能地少谈观点(特别是那些已经发表过的观点),多谈方法(尤其是那些隐藏在观点后面的方法),谈进入学术的路径,谈兴趣转移的缘由,同时,把那些与一个人的成长有关,进而也与一个人的思想发展有关的生活事实尽量压缩。这当然很可惜,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只好如此了。

  少年经历

  按照一种流行的说法,认识一个人要从认识他的时代开始。虽然这已经是老套子,但我还是觉得,把它用在我身上是恰当的,因为在我的生活经验中,时代的影响实在太大。我的性格和禀赋也许是生而有之,但是导致我思想转变、生活改观的人生机遇却主要是时代所提供的。不管怎么说,在过去的20多年里面,中国社会一直是在剧烈的变动之中,这种变化在每一个人身上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结果使得这一代人与另一代人的区分,更多地是被社会变迁而不是生理年龄所决定。

  我在19岁的时候进入大学,那是1978年,高考恢复的第二年,也是考大学既新鲜又热烈的时候。我的同学们年龄相差很大,干脆说,他们是两代人,而我在其中的位置,现在回想起来,多少有点微妙。在年龄上,我比较接近于刚刚走出中学校门的那一批人,但我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经历了“上山下乡”(尽管我去的是工厂而不是农村)。我已经独立,也比较有主见,我交往的朋友都有丰富的社会经历,应该说,我属于他们这一代。然而,实际上我对这两代人都不能完全认同。虽然我把自己归入了更成熟的一代人里,但是部分因为年龄,部分因为过去的经历,我与我的“同代人”之间总是存在一些距离。与他们中间那些阅历丰富而又有点玩世不恭的人相比,我好像更严肃,更认真,也更有理想;但是与其中既严肃认真又不乏理想和热情的人相比,我就显得幼稚无知,而且缺乏投入社会的热情。可能就是因为存在上述情况,在大学四年里面,我一直是处在边缘。所谓边缘,是说我从来都不是校园中惹眼人物,没有担当过风光的角色,也没做过什么特别令人难忘的事情;还算勤奋,但不是那种死用功的好学生;喜欢思考,但还不能说有思想;不喜热闹,却也不是落落寡合;讨厌平庸,但也没有锋芒毕露。总之,那几年的生活非常平静。

  我对于大学的感情是复杂的。一方面,我认为我们的大学教育是失败的(今天也是如此),对此,我深感失望。但是另一方面,我又必须承认,大学的经历对我来说至关重要,用我自己的话说,大学结束了我生活史上的“洪荒时代”。要说明这一点,需要稍稍回顾一下我在进入大学以前的经历。

  从获取知识的方面说,从发蒙到高中毕业,恐怕是个人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段时期。不幸的是,我的这一时期恰好是一个“书荒”的时期,而且,比许多同年人更不幸,我的生长环境即使对一个人的自我教育来说也是相当严酷的。我后来知道,许多人在那个年代里还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读到不少中外古典名著和其他一些有价值的书籍,这种幸运是我所没有的,尽管当时我对书籍有着不可抑制的渴望。当然,我一直都在读书,除了不止一遍地读那个年代的合法出版物如《艳阳天》、《金光大道》之外,还读那些想尽一切办法搜来的不知年代甚至不知名的作品。可惜的是,这里面很少像样的东西。至于学业,我只能说,我有一张高中文凭,只是我在学校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学工学农宣传毛泽东思想以及同歪风邪气做斗争一类事情上。当然,这并不是我少年生活的全部。我生长在一个军医的家庭,在那生活水准普遍低下的年代,我的家庭条件可以说是相当优越的,而且,那时军队里聚集了不少人才,我在一茬又一茬的病人中间结交了许多大朋友,这种交往对我的成长有着重要影响。相比之下,学校教育就显得很不够了。由于父母工作调动,我先后上过四所学校,条件也越来越差。我的中学四年是在湖北农村的一个小镇度过。我当时住校,学习和生活条件都相当艰苦,这使我失去很多一个在大城市里生活的孩子可能有的各种学习机会。不过,我从中也学到了不少东西,包括生活与学习上的自主和自立。此外,同今天相比,那个年代几乎没有学业的压力,师长的权威也没有确立,这使我能够过一种比较自然的和较少拘束的生活,同时也保有自己多少有点不羁的性格。现在回想起来,一个少年能拥有这样一些素质是很可宝贵的,只是,当时这些更多地还是潜能,如果没有适当的机会把它们发掘出来,并且引向有益的方向,它们就可能被埋没,或者把人导入歧途也未可知。实际上,那个时候的我,眼界非常地狭隘,也完全没有自己的思想。这种情形可以说一直延续到我上大学。

  毫不夸张地说,上大学令我如梦初醒。它突然打开了我的眼界,彻底改变了我的理想。这些,甚至是我决定要考大学时也不曾想到的。自然,这也是一个过程。起初,一些年长同学的言谈令我震动甚至反感,但是逐渐地,我开始适应这一切,我的满是教条的思想受到撞击,进而有了怀疑和自省。这时,幸运的是,我没有被一些同学和朋友多少是玩世不恭的情调所感染,走向高谈阔论的浮躁一路。我性格中的严肃认真把我导向一种比较具有学术性的思考。

  谈到学术,应当简单交代一下我入大学时的知识准备情况。

  尽管我非常喜欢读书,但是除了没有读过多少真正值得读的书这一点之外,我对于理论完全没有兴趣,更不曾受过何种学术训练。记得有一次,我到病房找我的一个病人朋友,当时他正伏在床边读《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多么古怪的书名!我简直大惑不解:一个人怎么会对这种艰涩枯燥的东西感兴趣?后来,大约是在70年代后期,有一个全国性的“学理论”运动,家里满是医学书籍的书橱里因此增加了一些马、恩著作的单行本。一天,妈妈给了我一本《共产党宣言》,让我也读,我翻了翻,觉得有点意思,虽然读不大懂,还是硬着头皮读了一遍。这本书吸引我的,不是理论和思想,而是华丽的辞藻、欧式的文体和修辞。因此,我没有接着去读《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或者《反杜林论》,我在理论方面的阅读到此为止。再后来,我在工厂的时候读了《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当时那是一项政治学习任务,不过我倒是读出了一点心得,觉得蛮有趣的。此外,我还在工厂的图书馆里读到一部美国人写的《世界史》。这些,差不多就是我进大学前读过的全部理论书了(如果历史书也算的话)。至于外语,我念初中时在一所学校学了一点英语,在另一所学校学了一点俄语,以后统统忘光,好在我考大学那一年,外语只作参考,放弃了并不可惜。我的高考成绩,历史一科最好,得了80多分,其次是语文,也有70多分,地理和政治都是60多分,数学最差。其实,我对于历史的兴趣一般,考得最好,主要归功于“背”。考政治也完全靠“背”,可成绩比想象中差,当时甚至动了查分的念头,终因手续复杂而作罢。不过,四年后,我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背”政治再度失手,最后补考方才过关。这也许说明,我对这一科目不仅迟钝(关于此还有许多其他例证),而且心底里有一种反感和抵制的情绪。我没有博闻强记的本领,对于缺乏内在生命而需要死记硬背的东西尤其不耐烦。以我的生活经历和性格特点,我喜欢有一点活动空间,一点自由创造的余地。因此,在所有的科目里面,我最喜欢语文,说得更确切一些,我最喜欢其中的“作文”。不过,我又不像许多人那样,在他们的青少年时代有过文学梦,我也几乎没有试着写过小说一类东西。我的“作文”基本上都属于那种篇幅不大的叙事和说理体裁,开始是名副其实的作文,后来就变成了日记。我从中学开始就有写日记的习惯,这种习惯保持了很久,它对于训练我的写作能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点下面还会谈到。总之,在即将跨入大学校门的时候,我在知识准备方面的情况很糟,比较有优势的,是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我能够考进大学,靠的主要是后者。

  我的高考总分不高也不低,去掉最好的学校,再去掉师范学校,选择范围就不太大了。最后我被西南政法学院(现在改名为西南政法大学,不过,我还是更喜欢原来的校名)录取,成为一名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那以前,我从没有想过自己会去学习法律,也说不上喜欢不喜欢这个行当,因为当时我对于法律并没有什么认识和了解。但是既然进了校门,我也就像其他年轻人一样,怀抱了极大的热情和好奇,投入到全新的生活当中。

  大学

  第一个学期,我肯定是好学生,期末的三门考试我的成绩都是“优秀”。但是再往后,我就变了,而且越变离“正道”越远。我曾经那么想了解、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但我很快就感到失望。我在课堂上听到的那些法律理论不但与现实完全脱节,而且粗陋得不成话,根本没有说服力。这与当时“思想解放”氛围中学生们活跃的思考显得很不相称。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与这些课程相配套、被列为必读书的“马列原著”恰是最具思想和批判力的作品,一个人如果真正读过并且理解了这些作品,他(她)怎么能够接受自己在课堂上听到的东西?我从阅读四卷本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开始学习读理论书和培养自己的理论兴趣,这在当时即使不是进入理论的唯一选择,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因为在此之外其他理论书籍尚少,借阅不易,更没有地方去购买。最初,我备尝读书的艰苦,主要问题是读不懂,确切地说是似懂非懂。没有其他办法,只好仔细地读,反复地读,甚至用笔记的方式把所读的东西作成缩写。这个法子很笨,但是奏效。经过大约一年多这样的训练,我的阅读和理解能力有了提高,理论上的鉴别力也有所改善,但结果却使我不再是个好学生,也不想再作个好学生。我开始挑挑拣拣,经常逃课,最严重的事发生在“共产主义运动史”这门课上,整整一个学年的课,我只去了两次:第一堂课和期终考试。当然,这是后话了。

  我入学的那一年,恰好也是我的母校在停办多年之后恢复招生的第一年,老师们因为重执教鞭而感到兴奋,对自己的学生更是加倍地关心,加之我们这一届学生大多有过社会经历,独立性强,师生之间相处甚为融洽。这在无形中造成了我们这个年级同学的某种特殊地位。身为“78级”同学,我们享有一些“特权”,一些令所有低年级同学羡慕不已的自由。我很庆幸,一开始就能够生活在一种相对放任自由的环境里面。否则,过多的纪律约束同教条化的教学结合在一起,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毁掉一个虔诚求知的青年。少年时代的经历培养了我的自立精神,也教会我恰当地运用自由,因此,我很快就适应了大学生活。我为自己制定了读书计划,并且定期检查这些计划的实行情况,同时,我还经常作自我反省,不断调整生活和学习的目标。大约在大学二年级后半,我已经非常明确地为自己找到了大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通过广泛阅读拓宽知识面,同时把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作为主要目标。

  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看,以最大限度地拓宽知识面为发展方向,其实等于没有方向,但它比较合乎通才教育的宗旨,甚至还可以说,它更接近于教育的本旨,尽管当时我并没有特别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我之所以如此选择,毋宁是因为一些更具体更直接的缘故。首先,我有很强烈的求知欲望,而所谓专业方面的课业远不能满足我的这种欲望。其次,进入大学以后,我痛感自己过去在知识上的匮乏,有一种急于补课的冲动。此外,我还模糊地感觉到,大学教育应该是那种让一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训练,而不是把人变得狭隘。成为一个受过教育的人,就不能把自己局限在狭小的专业领域之内,而应当了解和掌握多方面的知识。有了这种想法,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杂览群书。我说“杂览”而不说“博览”,是因为我读书虽杂,但还谈不上博。70年代末80年代初,图书出版远没有现在这样的规模,以至于当时我敢夸口说,凡是值得一读的书,出一本我就能买一本。实际上,那几年我读了不少欧美古典小说,那是我所谓补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说到能力的培养,人们可能认为这是一个“虚”的东西,不易捉摸。我想也是这样,至少,能力没有形貌,也不好衡量。但它确实存在,而且,能力的有无与高低,也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举一个小例子。大约在三年级的下半或四年级的上半,我们开了“外国法制史”这门课。当时的主讲老师林向荣先生是一位很严肃的学者,对同学们要求也比较严格。说来也有意思,我们这些号称“78级”的宠儿,平日散漫惯了,但在林老师的课上一个个都很规矩,不敢造次。至于我自己,坦率地讲,我喜欢这门课,不但因为林老师身上有一种正派谨严的学者风范,而且因为“外国法制史”这门课让人觉得视野开阔,这很合我的脾性。最令人难忘的是期末考试。当时,林老师宣布了两条纪律:第一,开卷考试;第二,按时交卷。必修课开卷考试,这是绝无仅有的一次。既然可以带参考书,评分的标准就不在乎抄书与否,而在于抄得好与不好,考的是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的能力。至于第二条“按时交卷”,这是所有考试都有的要求,但是在我的记忆中,说到做到,毫不含糊,这也是唯一的一次。考试成绩出来了,在全年级360多人当中,我是第一名,得了97分。我把这件事看成是自己实行的自我教育策略的一个胜利。说到成绩,我必须要告诉读者,我四年里参加过数十次考查和考试,并不总是有这样拔尖的成绩。事实上,我也没有把这一点当作自己的目标。大抵我感兴趣的课,成绩都不错,对不感兴趣的课,我既不愿下功夫,也不在乎考试成绩,只要能及格就行。这一点,说说容易,做起来却很难,况且以及格为基本目标,实际是冒了不及格的危险,而我也确实遇到过这样的危险。这是另一个故事,不赘述。我只想说,一个人认准了生活的目标,便义无反顾地去追求,得失荣辱,不动于心,这是一种人生境界。我当然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境界,但我崇尚这一境界,并且试着在人生的不同阶段,通过回答生活的挑战来磨练自己的心志,而在大学毕业之前,我想,我已经做到了不为分数所动,而且绝不只是口头说说。

  现在,我应该谈一谈自己的专业。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我在四年的时间里面究竟学到了什么东西?我如何看待自己的专业?如前所述,以前我对法律并无了解,也谈不上喜好不喜好。既然读了法科,我便努力去了解并且想要喜爱自己的专业。但是最终,我所接受的那一套“法律教育”,驱使我离开它越来越远,我不但疏离了这种法律教育,而且也疏离了法律。这实在是一种很大的讽剌。我的性格,原本不喜欢僵硬的教条和枯燥的条规,可是我们的法律教育,偏偏把法律弄成这两种东西中的一种。二年级以后,我们开始学习部门法,当时,国家立法远没有现在那么多,司法活动也恢复未久,部门法的讲授要么是些干巴巴的原则,要么是对现有法条的琐碎讲解。最要命的是,不论是所谓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实都没有理论,不成系统,最后竟让人怀疑其中到底有多少能算是学问。大学期间,陆续有一些法学刊物创刊,开始我非常兴奋,全年自费订阅,但是不久,这些杂志对我全都失去了吸引力。结果是,我以后再也没有亲近法学刊物的欲望,而且,我也没有觉得自己因此而失去了什么。当然,话说回来,我毕竟是一个法科学生,四年的法律教育虽然没有让我学到多少东西,但却为我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方向,它的意义在我决定报考研究生的时候便显示出来:我必须选择一个学科,一个专业,而所有这些都是给定的,不容我作自由的创造。结果,我还是选择了一门法律专业,但又是一门与人们通常认为的那种法律相距最远的“法律专业”法制史。更确切地说,我的专业方向是“外国法制史”,这一选择显然有林向荣老师影响的痕迹。

  在结束我的大学之篇之前,还必须提到另外一件事,一件比知识的获取更为重要的事情,来作本篇的总结。在上大学以前,我从不曾想过要考研究生,后来的转变显然与我在大学的“觉醒”有关,与我对学问的认识和日渐增长的兴趣有关,不过,这些都还是比较表面的东西。使我决定要报考研究生的更根本的原因实际上来自一个更深层的转变,一个人生历程上的重要选择。前面提到,当初填报大学志愿时,我曾尽量避免师范学校,因为我不想成为一个教书匠,不,岂止是不想,我对这样的前景简直是又恨又怕呢。我怎么也不会想到,仅仅两三年之后,我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这个职业。是什么使我一变而至如此?我所经历的失败的法律教育不大可能把我引领到教师的职业上去。然而,正是四年的大学生活使我更深切地体味到了自由的价值,而我一旦享有这样的自由,就不愿再失去它。四年寒窗帮助我了解了许多东西,但是最重要的是让我了解了我自己。我终于知道,作一个学者比当一名钳工更合乎我的禀赋,逐渐地,我达到了这样一种内心的确认:书斋生活即是最适合于我的生活。这时,我选择的与其说是一种职业,莫如说是一种生活方式。人生的道路一旦确定,剩下的事情便可以从容地去做。我不必着急,在成为一个教师之前最好有机会继续深造,一方面,我需要更多也更系统地掌握某些知识,尤其希望在杂览的基础上有一点专攻,另一方面,学业的深造不仅有益于将来的职业,而且会增加获得这一职业的保障。因此,我决定报考研究生。

  我的研究生考试与我当年的高考很相似。当年我不相信辅导班,现在我也不想费尽周章去找所报学校的教材或者所报导师的课堂笔记。我的策略是依靠自己和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掌握基本的东西,准备好作临场发挥。结果也一样:我的总分不高也不低,但是被录取了。就这样,我带着少年的自负,甚至是尚嫌幼稚的桀骜不驯,还有对未来生活的希望,来到了北京。

  继续深造

  对我来说,人生际遇的重大转变已经在大学完成,相比之下,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其重要性主要是在学术思想发展的方面。因为有大学四年的经历,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对我来说就显得相当轻松,再加上研究生课程比较本科课程已经大为减少,考核方式也比较灵活,这使我得享更大的自由。这一时期,我继续读书,继续我的自我教育,但是内容开始有所变化。我几乎不再读小说,读书范围虽广,但已从原来的驳杂转到主要是人文方面和专业方面。经过两年的必修课训练和后来的自学,我的英语已经有了一个不错的基础,这时我便尝试着阅读专业方面的英文著作,同时作一点翻译训练。也是在这一时期,我学会了欣赏西洋古典音乐,而在这以前,我听到贝乐芬第五交响乐时的感觉,就像我初见人读什么“费尔巴哈”时的感觉差不多。此外,我还热衷于当时北京的各种美术展和一些艺术表演,在这方面,我原本就有兴趣,这时更有如鱼得水的感觉。这就是北京,一个人才汇聚而且机会同诱惑一样多的大都会,它进一步打开了我的眼界,同时也培养了我的趣味。这些好处我立时就感觉到了,但那仅仅是开始,后来我将更多地从中受益。

  现在有些地方的研究生,从入学的那天开始便面临出版的压力,他们的老师在第一堂课上就把“出成果”的任务交给他们。我真的很同情这些学生,同时,也为他们感到惋惜。他们在失去宝贵的学习机会的同时,很可能得到一种对于学术的错误理解。80年代初,我刚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的时候,幸而还没有这种不良风气。因此,我可以在一种比较平静的氛围中安心读书。我的指导老师为人宽厚,从不干涉学生的学习、研究和思考,放手让他们自己去发展,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尽量为他们提供便利。他不像有的指导老师,对自己的学生看得很严,上课之外,还要开列一大堆马列经典让学生读,且定期检查,当场问难,只要发现理解稍有“偏差”,立即声色俱厉地把人教训一顿,弄得自己的学生战战兢兢。当然,我那时已经身经百战,不会怕这种人,也不会受其影响,但我的研究生生活,一定不会像现在回想起来那么愉快和充实。我是如此地痛恨思想管制,因此,想到当初能够不作无谓的牺牲,更无须忍受精神折磨的痛苦,我应当有理由为自己感到庆幸。

  法制史是一门介乎法学与史学,甚而社会科学与人文学之间的学科,所谓外国法制史更是宽广得没有边。上至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以及希腊、罗马,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欧洲、美国、拉美、东南亚,无不在它的研究范围之内。实际上,没有人能够胜任这样的研究,而且除了苏联和接受了苏联学制的中国,恐怕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在大学里开同样名称的课程。可我居然就成了一名攻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生。我原来曾希望在研究生期间加强“专攻”,可是这样的专业如何去“专攻”呢?当然,任何研究者都只能选择某一段时期、某一个国家或民族、某一类法律来研究,但是,在当时,无论人们想要研究的是古代还是中世纪,也不管他们选择哪一个民族和国家,除了总是老一套的教科书之外,几乎没有任何专业书可读(这种情形到今天只有微小的改善)。因此,要实现“专攻”,唯一的办法是在选定研究对象之后,扎到图书馆里,从西文文献开始。这样的工夫我也做过一些,尤其是在准备硕士论文期间。不过总的说来,仅仅研究比如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或者英国法,并不能满足我的精神需求,我钦佩那些学者写就的作品,但它们对我还是稍嫌技术化。我心仪的学者,不是专家式的,而是思想型的。这可能部分是因为,我通过阅读接触到并且为之吸引的多半是思想型的学者,比如孟德斯鸠、费希特或者穆勒;部分是因为我自己的学术趣味和禀赋更接近后者而不是前者。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会谈到。总之,我并没有走上“专攻”一途。我的研究生三年,总有一半是用在一般性的阅读方面。

  要在这里开列一张我在研究生期间读过的书的书单,那是很乏味的,但是有两位著作家的名字和作品却不能忽略。其中一位就是刚才提到的孟德斯鸠,他的大著《论法的精神》享有18世纪百科全书的美誉。另一位是英国人梅因,他的不朽著作《古代法》曾经对19世纪的欧洲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两位大师和他们的著作都不容易归类,尤其是孟氏,他的作品是一般知识分子的必读书,而不应归在任何一个专业。不过,同样明显的是,这两位著作家和他们的作品,都与法律学有密切关联。特别是梅因,他独自开创了一个法学流派,他本人在法制史研究中的地位尤其崇高。在我稍后发表的一些文章里面,两位大师的影响清晰可辨。比如,我曾以梅因的名言“从身份到契约”为题作过文章,也曾把孟氏的一句话“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改成“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并把它当作自己研究的导引。不过,这些都还是最显见最表层的印记,而我的受惠于前贤,实在不止于此。我读这些大师的作品,对他们的博识深为叹服,更为其思虑的深邃所吸引,因此有意无意地想要学习他们思想的方法,找寻他们进入学问的路径。这种探寻乃至模仿不是要把他们当作我的研究对象,而是想接近他们,把他们的思想、理论和方法融入我自己的血肉。因此,我不只是理解他们,而且运用他们,尽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我对他们的理解流于片面。后世的学问家,把孟德斯鸠奉为比较法的始祖,把梅因誉为法律人类学的先驱。我的法律史研究,开始就走上比较一路,以后又为人类学所吸引,追根溯源,恐怕还要回到学生时代的阅读与思考。

  一个人的思想什么时候成熟和定型,这实在是一件很难讲的事情。以我的经验,一个人若是在青年时代就开始用心思考,那么,不管他或她当时的思想如何幼稚,也不管他或她将来的思想怎样变化,最重的东西很可能在那时就已经发端,以后的思考,或者围绕一个当时萌发的问题,或者沿着那时所确立的方向,逐渐地展开。至于人生经验,也许可以追溯到更早阶段,但这问题不在我现在的讨论范围之内。就我自己而言,人生的转折发生在大学,思想的雏形在研究生阶段就已显现。这当然不是说,早在80年代上半,我就能够预知自己将来所要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的方法是什么。那时,我只是确知自己愿意过一种书斋生活,并对自己的能力、禀赋和兴趣有了相当的认识。当时,我在学术上的趣味已经明白地表现出来,为学的路径也大致上确定。关于这一点,也可以用一件事例说明。在读研究生第二年的夏天,我被准许参加将在当年年底举行的“外国法制史”年会,为此,我专门准备了一篇文章,题目大概是关于本学科发展的若干思考一类。这篇文章分两个部分,后半专谈学科建设方面的问题,前半则务虚,讨论了一些理论问题。说是讨论理论,其实没什么理论,不过是些理论之前的粗糙想法。记得那篇文章的小标题包括:法律与历史,法律与文化,比较与方法,等等。文章的篇幅不大,论证也很简单,像个宣言。事实上,我当时真有这样的想法。我希望从自己的专业开始,对我所不满的法律研究现状加以改造。由此可以想见我当少年气盛、意气风发的情形。我的文章当时也许引起了一点注意,但以后却没有什么影响,这也使我对法律史界乃至法学界的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经过几次类似的接触,我想在专业方面有所作为的初衷逐渐淡化而至于消失。1985年夏天,也是我研究生毕业的那个暑假,我参加了另一次“外国法制史”年会,此后,我没有再参加法学界的任何一次会议。我并非有意要疏离于法学界,在我的头脑中,其实并没有什么“界”,我很早就习惯于不按学科或者知识上的分类来给自己下定义。我只是想让自己成为一个学者,一个知识分子。

  我就这样按照自己兴趣的指引前行,虽然也在不断地反省,但是没有形成什么理论。我没有构造体系的欲望,也没有特别感觉需要系统的理论。我需要的,也是我在反省中不断总结和审视的,只是一些原则,一种方向感。但是我并不轻视理论,更不排斥理论,我只是不想专门去造一个理论出来,我想让它自然产生,甚至,依我当时的看法,它最后有没有产生也无关紧要。这一点其实同我的学术兴趣和禀赋以及我对它们的认识有关。我曾经自认为喜爱哲学和历史,但我读哲学书,了解到自己不善作纯思辨式的思考,读历史书,知道自己不喜作纯学究式的考证,毋宁说,我的兴趣是在哲学与历史之间,让思想不离材料,让材料贯以思想。可能有人会说,这样作的结果,是既没了历史,也丢了哲学,或者,这既不是历史,也不是哲学。也许真是这样,但那又有什么关系?智识活动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们是否合乎既有的知识分类,而取决于这种活动是不是对人类的知识有所贡献。因此,我并不关心自己的研究能不能被归入某个专业。比如,它是不是“法制史”的(尽管在评职称这类事上总有人要抓住这一点),而只关心我所研究的问题是不是真正值得研究,我的研究是不是有新意,我在研究中是不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自己的知识资源,等等。同样,着眼于这些,一个人是不是在法学界或者其他什么学界中活动,他或她在别人眼中是正统还是异端,也都是无关紧要的。

  到现在为止,我一直没有谈到写作。人们通常把写作同发表联系在一直,而不把私人性的文字活动视为写作。这种意义上的写作,在我是从研究生毕业那一年开始的。不过,我想在这一节就讨论写作问题,理由有二:第一,一个人不可能在公开发表他或她的文字之前什么也不写,哪怕仅仅是为自己而写,否则,就不可能有发表这回事,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发表的东西可能比公诸世人的东西更要紧更有趣。第二,尽管直到研究生毕业以前,我几乎没有发表过自己的任何东西,但我一直在不停地写,不是为了发表,而为了思考。对我来说,谈思想的发展,不能离开写作。

  前面说过,我在大学和研究生期间一直保持着写日记的习惯。实际上,除了两篇毕业论文、若干篇作业、各种摘录式的读书笔记和少量篇幅不大的札记之外,我全部的文字都是日记。这些日记也记一点生活琐事,但不是流水帐,而更多是一种精神活动的记录。我习惯以写日记的方式来清理自己的思想,结果,我同时接受了两种训练,一种是思想上的,一种是文字上的。这两个方面实际上很难分开。我的经验是,在经文字过滤之后,思想才变得清晰。我不像有的人,动笔之前,先已将问题反复思考,了然于胸中,然后一挥而就。我需要在写作中思考。这并不是说,落笔之前我对自己将要讨论的问题一片茫然,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什么也不必写了。通常的情况是,我先仔细思考所要讨论的问题,直到觉得已经把握了这个问题,可以动笔。问题是,无论怎样周密的思考,都不能够代替写。写既不同于思,也不同于说,它对于思和说都是一种挑战。正是在写作过程中,往往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我可能发现原来的想法在逻辑上不能贯彻到底,或者论点与论据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甚至无法成立。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发现了新的论证方式,在写作中获得灵感,或者,从旧材料中读出新意,不用说,还有种种细节上的丰富。这个道理,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写作,并没有为发表和为自己之分。也是因为这个缘故,在从主要是写日记过渡到写文章写论文的时候,我没有感到不适应,我的思想发展的连贯性也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

  关于写作与思想的关系,还有另一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思想与写作之间的联系虽然密切,但它们终究不是一回事。思想不能取代写作,写作也不能代替思想。我曾经听到不少关于我的文章的议论,其中一种意见说我“文笔好”,甚至有人使用了“美文”这个字眼。我的文字是不是属于美文一类,姑且可以不论,问题是,人们在如此评价一个人的文章时候,实际上往往是在褒奖他或她的“学问”。就在不久以前,一个年轻的同行又直接向我表示了这样的见解,即学问的好坏源于对文字的把握。我并不否认,文字表达有高下之分,文章的好坏也确实会影响到思想的感染力和说明力,为此,我不但自己重视文字,而且对旁人的文字也很注意。但我仍然要说,文字同思想不是一回事,文字不能代替思想,把二者混为一谈是很危险的。有些人写得不清楚,是因为他(她)们想得不清楚;有些人的文章间断跳跃,是因为他(她)们的思想不够连贯。反过来,文辞的华美有时只是为了掩盖思想的苍白,正好比沉迷于新名词可能是为了躲避对思想的严肃提问一样。我相信,严肃思考的人决不会对表达无动于衷,而认真看待文字的人也不应是思想上的取巧者。所谓言之有物,既是对思想的要求,也是对表达的要求。其实,我对于旁人文字的注意从来都不是苛求,尽管读一篇好的文字无疑是一种精神享受,但我所要求于旁人甚至朋友的,通常只是最基本的东西:没有病句,不生造词,言之有物,明白晓畅。再往上,就是个人风格,尽可以自由发挥。至于我自己,坦白说,我对自己的要求并不比对别人的要求高出多少。首先,我不能容忍病句,并且尽量避免有生造之嫌。其次,但凡写作,总希望言之有物,否则,宁可搁笔。再次,意思表达要尽可能准确,文章应当明白晓畅,最后,讨论问题要直截了当。思想的每一个环节都尽量交代清楚;先把问题想清楚,然后把它说清楚,让自己懂,也让别人懂。做到这些,文章就可能让人觉得美。这是一种内在之美,与修辞无关,更不是文辞的华丽,它来自于清晰的思想和逻辑,来自于作者对汉语言特性的掌握和运用:文章的布局,文字的节奏,文气的贯通,等等。自然,这里谈到的写作上的要求,无论对别人还是对自己,都只限于学术文章,而且不用说,它们都受了个人趣味的影响。的确,我喜欢直截了当朴素自然的文字,欣赏用浅显的文字表达深刻思想的本领。我不喜欢过多地使用概念,尤其是新名词,也不喜欢冗长沉重的文风。我的原则是,在可能用简单方式说清问题的时候,决不采取复杂的方式。我还以为,我们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部分用日常语言和普通概念就可以讲清楚,而那些喜欢堆砌新名词、追逐新观念的人,往往只是故作高深,食洋不化。说到这里,可以顺便指出,“化”而不“隔”也是我对写作和思想的一项要求。近百年来,我们在思想和语言两个方面都接受了西学的熏陶,表现于文字,“欧化”的倾向在所难免。翻译西文图书不必说,有时,我们自己写文章也“欧化”得厉害。我在正式发表文章以前,也曾经历过这样的阶段,因此了解其中的缘故。其实,即使是翻译,也有化与隔的分别,更不必说,写作与译述处理的文字不同,所要求的思想方式也不同。既然是用汉语思想和写作,我当然不希望自己的文章读上去像是翻译文字。这同样是种挑战,对文字也是对思想的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驾驭汉语,就会有表达上的障碍,但是如果根本就没有将外来思想理解和消化,表达问题就无从谈起。当然,文章无定法,文字趣味也因人而异,没有理由要求大家喜欢同一种文字风格,遵守同一种文章作法,即使学术文章也是如此。不过,总有些基本要求,我对自己和别人提出的,多半也是这类基本要求。对于这些要求,我不敢说自己已经做到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的文章不是什么“美文”,我所以赢得了一些读者,也主要不是一般所谓“文笔好”。有一些读者,甚至是学界的朋友,把他(她)们欣赏的文章和作者,统统归入“文笔好”一类,并不区分学术与非学术,文人与学者,思想与文字,这多少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两篇文章

  1985年的夏天,我结束了三年的研究生生活,成了一名教师,也是在那一年,我开始了自己的写作生涯。

  经过了若干年的积累,我想我已经有了写作的冲动,只是还没有任何写作计划。后来有一天,我的一篇讨论清末学风变化的读书札记被《读者》杂志采用。这件事令我很受鼓舞。于是,我开始连续为《读书》写稿。从1985年9月到1988年5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我在《读书》杂志上一共发表了大约15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大多被收入我在1992年出版的一本题为《法辨》的论文集。在这段时间里,我还做了其他一些事情,包括撰写《新波斯人信札》(我担任主笔并统理全书)、翻译Harold J.Berman的《法律与宗教》(中译本名)、写作并完成《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此外,我还在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些或长或短的文章和论文。

  为《读书》写文章很适合我当时的思想和知识状况。那时,我读了几年书,也思考了一些问题,但还没有就某一具体问题作通盘研究的计划,考虑较多的,与其说是研究什么的问题,不如说是如何研究的问题。我把自己的见解写下来,发表在《读书》1985年9月号上,题目是“比较法与比较文化”。这篇文字虽然不算是正经论文,但却是我后来发表的一连串法律文章中的第一篇,也是我数年读书和思考的心得,因此,视之为一份个人研究纲领并不过分。写那篇文章的时候,“文化热”方兴未艾,一个法律研究者也来谈文化,不能说没有受时代的影响,不过,我这样作并不是为了赶时髦。对我来说,运用文化的概念是一件有实际意义的事情。文章开篇就引用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文化概念,主张采用广义的文化概念作自己研究的基础。这样一来,不但法律被看成是文化的一个部分,它与宗教、伦理、哲学、政治、经济等文化其他部分的联系受到关注,而且法律本身的不同方面,如制度、行为、观念等等,也同时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就是在这篇文章的结尾,我提出了一个所谓“中国式的比较法学”的原则,那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我在以后几年里所做的事情,实际都可以归在这个大题目之下。

  回想起来,我当初为文化的概念所吸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因为我很早就摆脱了了狭隘的专业视界,通过广泛阅读,成就了某种多面的知识结构。我希望最大限度地调动自己的知识资源,把法律置于更为广阔的背景下研究,这时,引进文化概念实在再自然不过。第二个方面的原因与个人禀赋有关。如前所述,我的学术兴趣在乎历史与哲学之间。我习惯于历史地思考问题,而这个历史,往往是“大历史”(借用黄仁宇先生的说法)。如此去看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法律,不免要上下串联,考源流,论沿革,看历史中的变与未变,进而注意到法律发展中制度、意识和行为的不同层面,而这些,正是文化研究所关注的问题。由这里,也引出比较的主题。谈文化,势必要区分异同,标识特征,这些原本离不开比较方法的运用;关注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中的不同层面及其关系,则进一步把注意力放在固有法律传统与外来的西洋法传统的比较考究上。我对于这种思想方法并不感到陌生,我在研究生期间主修的专业“外国法制史”实际就是比较法制史,我的硕士学位论文以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影响为主题,作的也是比较的文章。不同的只是,我这时的兴趣,已经从西洋法转移到了中国法,从古代和中世纪延伸到了近现代乃至当代,我的求知的好奇里面,更多了一些现实的关切。

  我说过,为《读书》写文章很适合我当时的情况,这也包括我的自我定义。虽然是在大学的法律系教书,我却不在乎自己是不是法学界中人,事实上,我早已自觉地把自己边缘化了。读研究生的第二年,我就开始订阅《读书》,而且每期必读。我欣赏《读书》,因为它是一本知识分子的杂志,不仅内容富有朝气,文字也清新可喜。能在这样的杂志上发表文章,无疑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同时,对于一个初出茅庐的年轻作者来说,这也是一种难得的思想和写作训练。它不但要求我把问题想清楚,而且要求我把它们说清楚,写清楚。这在无形中也刺激了我的写作欲望,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每讨论一个问题,都会引出更多新的有意思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我的思考也变得越来越深入和明晰。此外,加入《读书》作者的行列,间接地使我成为北京青年知识分子群体中的一员,这件事也非常地有意义,它使我能够同一批当时相当优秀而且活跃的青年学者结成友谊,共同从事一些跨学科的学术活动。这样,不仅我的视野更加开阔,学术发展的机会更多,我对自己所选择的学术发展路径也更加具有信心了。

  80年代的中国知识界,追求思想解放,有一种朝气蓬勃的精神,但是同时,由于长期思想管制和精神摧残所造成的底蕴不足,又使得当时的启蒙运动很容易演成一种浮面上的喧嚣。对于年轻一代知识分子来说,那是一个容易出名的年代,但也是一个危险的年代。危险就在于,人们容易为一些响亮的口号所诱惑,而忘记学者的使命。有些人可能真诚地拥护思想解放,但他们沉迷于同论敌的斗争,一心要把对手压倒,结果,他们因此而丧失了真正的思想自由。因为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他们的思想方法,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与他们论敌所有的并无不同。这种情形,在那些政治敏感的学科和领域尤为突出。我在那样的年代写作,而且是讨论法律问题,能够不受此种诱惑,坚持走自己的路,一方面得益于我的“边缘化”,另一方面与我对自己的认识和要求有关。既然我是一个学者,就要以学理的方式思考问题,而不能只是喊喊口号,但要这样做,又需要另辟蹊径,否则就可能回到令人厌恶的老路上去:陈旧的问题,无聊的论争,千篇一律的思想方法,了无意趣的陈词滥调,等等,而我对这一切早已经深恶痛绝。我的策略是,直接去讨论自己所关心的问题,用自己的方式,自己的语言。在我看来,清除思想障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正面作战,一种是另辟蹊径。在对手过于强大或者只是过于庞大,而自己比较弱小的时候,采取第一种方法不容易奏效,而且有被“异化”的危险。这时,最好采取第二种策略。长远地看,这是那种令对手不攻自破的法子,但它所需要的,却不是逞强于一时的匹夫之勇,而是冷静、坚韧、扎实、步步为营的智慧和勇气。当然,对我来说,选择后者并非勇气和智慧使然,我性格如此,趣味如此,一切都是自然而然。尽管如此,把我进一步推向后来学术研究的,还有其他一些东西。

  按照某种严格的标准,我为《读书》写的那些文章都不能算是学术论文。不过,如果因此而认为它们也不具有学术性,那就错了。我不想在这里讨论学术的概念,我只想说,它们同样是严肃的学术思考的产物,它们与所谓学术论文的不同,只是写作方式上的,这种不同,又与刊物的性质和读者的要求有关。我为《新波斯人信札》撰写的篇目,和我为《读书》写的那些文章,不是写给专门家,而是给一般的知识者,因此,我避免用专门的术语,尽可能不作引证,并且略去论证的细节,在此之外,我还注意使篇幅不要过长,文字足够平易。这样的文章当然可以由不同的人来写,但是对于学者来说,他必须有足够的知识积累,应当对问题有比较系统的思考、如果必要,还应当能够就其结论作出详尽的论证。我所谓严肃的学术思考,指的就是这些。

  也是在1985年,在为《读书》写稿的同时,我开始准备一篇探究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章,这也是那种人们通常叫做学术论文的文章。这篇文章在1986年初的时候完成,后来投给《中国社会科学》,又根据编辑的意见作了一些修改,最后发表在这本杂志1986年的第四期上。这篇论文的题目是:“‘法’辨”。1988年秋天,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期间,该校编辑出版的英文刊物《中国法研究季刊》要求我推荐一篇自己的文章供翻译刊载,我提供的正是这篇“‘法’辨”。“法辨”还是我在1992年出版的一本集子的书名。此外,同一篇文章还被我自己选进了三本不同的书中(为此我要向读者致歉)。这些足以见出我对这篇文章的偏爱。我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文章本身无懈可击,而是因为它在我的学术成长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这篇文章从讨论和辨析中、西两种语文当中“法”字的不同含义开始,探究了两种法律传统和法律观念的差异,并且深入到文明的源头,通过追溯国家的起源和不同人群的早期经验,力图说明这种差异的由来。最后,文章还讨论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在历史上的展开及其制度化,指出在一个西方化的近代法律体制建立之后,传统法律观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巨大影响。这篇文章发表之后,我听到不少鼓励的意见,不过,令我印象最深的却是另一种看法:“你要说的不就是最后那两句话吗?”这种看法来自我在法律系的一位年轻同事,对此,我一点也不觉得奇怪,而且我还相信,持类似看法的一定不止此一人。但是在我看来,学术与非学术,理论与意识形态,二者的区别正是在这里。也许我关于现实的结论与另一个人的相同,但是当我以学术方式来审视这些感受和结论的时候,我就必须达到一种理性的自觉,我要向自己,同时也向所有其他人,提供一些经得起检验的论据,并且公开自己的论证方式。我最后的结论可能与自己先前的或者别人的相同,但是并不必然如此。我承担了依靠理性去证明的义务,那就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忠实和公正。古人说,学术乃天下公器,同样包含这一层道理在内。我依此去做,实际是在尽学者的本分。着眼于这一点。最后的结论其实并不重要,要紧的是隐藏在结论后面的东西。我所以如此看重自己这篇早期论文,原因就在这里。

  “‘法’辨”体现了“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同时它还包含一些更具体的东西。首先,它表现出一种对语言现象的特殊兴趣,相信从语言的辨析入手,有可能深入人类的经验世界。其次,它非常看重人类的早期经验,认为人类在文明发轫时期的经历对于文明后来的成长至关重要。再次,它注重观念形态,但它研究观念的办法,既不是心理学的,也不是思想史的,更不是纯哲学的,也许可以说,这是一种接近于历史社会学的方法。最后,它表明了一种现实的关切,但采取的却是学术的姿态。在我后来一部讨论中国法律传统的更加系统的论著当中,这些特点都被保留下来,而且被进一步地发挥。从这个方面说,“‘法’辨”提供了一个理解我后来思想转变的内在理路,这一点,是那些只关注结论的人看不到的。

  “‘法’辨”有很多缺点,尤其令我不满意的,是那些表露于字里行间的情绪。撰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正是举国上下大谈现代化,学术界内外批判传统文化风头正盛的时候。流风所及,我也难免受其影响,这倒不是说,我有意追逐潮流,实在是因为我当时对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认识肤浅,对现代性的种种问题缺乏思考。不过,我既然不愿意人云亦云,空喊口号,想必也不至于背离学术正道。这是从反面说。若从正面说,情况又比较复杂,因为学术的路向有很多种,学术趣味也有纯正与否的分别,一个人做的事情是不是学术的,这是一个问题,他或她能不能在学术上不断深入且有所创获,这是另一个问题。在这样的意义上说,那种流露于字里行间的情绪是有害的,它们可能危及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妨碍对问题更深入的探讨,还可能使研究者丧失反省的意识和能力。一种有生命力的理论,最后蜕化为意识形态,也是从这里开始的。几年以后,我再读“‘法’辨”的时候,文中一些词句开始变得“刺目”,甚至让我觉得别扭,这种感觉是我最初写下这些词句的时候所没有的。我意识到自己变了,尽管这并不妨碍我运用贯彻其中的研究方法,也不妨碍我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仍然坚持原来的结论。我开始从一个新的也是更具反省意味的立场上去理解和把握传统,对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的看法也不像从前那么简单和武断,而比这些更重要的是,这种变化不是盲从或者赶时髦的结果,而是出自耐心的研究和严肃的思考,出自一种学术的和理性的开放立场:既不轻易放弃自己的研究所得,也不固守自己的结论,而是以公平心对历史,对古人,对他者。当初,我并不掩饰自己对传统的一般否定态度,但我非常明确地告诉自己,也告诉别人,要批判传统,须要先了解传统,知道传统究竟是怎样的,而这需要有一种平心静气的学术的态度。我就抱着这样的想法,开始写一部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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