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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所面临的难题及破解

2017-01-07龙宗智 A- A+

  ——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龙宗智

  2006年11月6日晚,北京师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行“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第8期),由我国知名诉讼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教授作“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所面临的难题及破解”的学术讲座。龙宗智教授指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各界普遍称好。这样做的确有好的一面,但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应注意研究解决。

  一、面临的难题

  (一)政治风险

  这是指来自政治、社会与文化的阻碍。具体有:社会制度和理念带给法院的压力;国际社会的关注导致的关于案件及司法统计资料的保密和公开问题等。

  (二)职能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最高性、超脱性,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不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不应是一个事实审的法院;对死刑案件复核的事实审,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欲审不能。将重大案件的事实审理责任转移至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方向。

  (三)整体和系统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死刑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部分。收回死刑案件复核权,在死刑控制系统中,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四)程序性障碍

  收回死刑案件复核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程序上面临一些问题。如审前程序、审限问题等。

  二、对策和建言

  应该从刑法、司法解释和司法程序三位一体、整体地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问题。司法改革与立法改革相结合,以司法改革为中心。观念变革与制度改进相配合,以观念变革为基础。促进决策者认识和民意认识的提升,以决策者认识的提升为重点。确立死刑控制和废止的方向、路径和步骤。

  三、回答提问

  (一)死刑复核证据标准如何?

  应坚持刑法标准、刑事政策标准。还应坚持排出任何其他可能性的标准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死刑复核程序性质如何?行政审批性质还是审判程序?

  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解决事实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救济性的审理(不是一个审级)。这种审理具体是:1.政策审,当然也是法律审;2.疑点审,审查证据和事实疑点。

  (三)如何认识我国司法体制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我国未贯彻司法最终裁决的机制。我国最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矛盾的最终裁决者,这是改革方向。

  (四)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诉讼中是否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多大?

  肯定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空间分法律条款内的裁量空间和法律条款外的裁量空间。但是,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自由裁量,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才适用自由裁量。对证据和事实可适用自由心证,这种自由心证取决于法官的经验和对案件的把握能力。

  (五)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是怎样的?是自动报核还是依申请启动?

  从正当性和合理性而言,应该是自动报核。

  (六)死刑复核改革如何公开、公平、公正又保证司法独立?死刑复核改革与必要的外部制约、监督之间关系如何?

  死刑复核改革的外部环境是很重要的。死刑复核改革一定要从整体上进行;不可封闭进行,需要适当的外部因素的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本身也不能只阅读卷宗等,需要被害人、律师等因素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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