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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明镜,鉴以自知

2017-01-19米健 A- A+

   读史使人明智,知法使人端正,研究《萨克森明镜》(或曰:萨克森法鉴)可以兼得读史知法之益。当然,历史学和法学追求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历史学是要发掘、展现和论说事实,从而让有理性的人们去认识和遵循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历史就像是一条由许多环环相扣的片段连接起来的链条,它在时空推移变幻之中不断延展,我们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片断中都可寻找到能够再现于所有其他片断的智识和灵感。不过,历史有时候又像是一个笼罩着厚厚幔帐的舞台,里面虽然不时透射出神秘的智慧光芒,但却又没有人能够对其全部内涵进行透彻准确的叙说。因此,历史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往往又都不能十分肯定地去说明或替代其他环节。这,大概也就是历史的魅力所在。与此不同,法学是要发现、规定和实现某种法则,从而让虽然有理性,但却又无时不受本性和物性支配影响的人们去遵守和实践社会生活与生产的秩序。但是必须要看到,所有法则和秩序都必然以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社会中的事实状况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事实与法则是不可分割的,是有必然联系的。因此,从事实去探究法则,以法则去说明事实,这是史学和法学的一个自然结合。能够掌握这种自然结合的素材和实例,那么治史则会有独到之处,知法则有过人之说。我以为,《萨克森明镜》就是这种素材和实例,而以其为研究探讨对象者,实际已经触摸到了一个真正的学术脉象,独到高超已是可以期待之物。

  对于大多数中国读者来说,《萨克森明镜》可能不是那么熟悉。《萨克森明镜》是产生于十三世纪初期日耳曼人社会的一部法律汇编,其实主要是习惯法汇编。它反映了中世纪日耳曼人社会完成封建化进程后社会生活与生产关系状况,而且对中世纪日耳曼人的社会生活与生产活动发生了毋庸置疑的巨大影响。不仅如此,它对后来的《普鲁士普通邦法》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影响到十九世中晚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对于《萨克森明镜》这样一部亦史亦法的典籍,无论对史学界还是法学界长期以来都颇感兴趣。不过,尽管国外学界对此有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成果,但由于语言和史料的限制,我国学界对此典籍系统深入的研究至今鲜见,史学界法学界均然。所以,研究这样一部典籍,显然具有开拓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中世纪遥远异邦的这部法律汇编中,从人类社会的一个历史环节中,观察和领悟人类社会变化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发现和了解整个人类不同民族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与不同。这样,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准确地了解自身、规定自身。此可谓他人明镜,鉴以自知。因为有一个道理是不言自明、毋庸置辩的,即所有民族国家或社会都是人的社会,故他们所具有的社会生活和生产都有相同的基本内容,差别只在于表现或实现形式不同而已。正因如此,他们在历史长河中经历的胜败兴衰和进退得失必然会有一般的规律。《 研究》这部著作对中世纪日耳曼人社会习惯与规则的梳理分析,进而透过这种现象所观察发现的社会文化与历史基础,无疑对我们今天理解和设计自身发展进步具有实际意义。

  《萨克森明镜研究》这部著作还给我们提供和展现了一些宝贵的新材料,其中不乏以前同类著述中少见乃至未曾见过的外文资料。作者能够获取和解读这些资料,不仅表明了作者的用心与用功,而且说明了作者的功力与能力。没有广阔的知识背景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并驾驭这样一个艰巨的题材是不太可能的。应该看到,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萨克森明镜》的知识诱惑力远远不及其艰难性和挑战性。因此,选择和展开这样一个论题,不仅需要实力和勇气,更需要努力和付出。但是,这种努力和付出是必要的、值得的、是有长久学术价值的、经得起时间磨砺的。一个法学博士选择《萨克森明镜》为考察研究对象,客观上不只是对法学界的贡献,而且是对历史学界的贡献。它既体现着作者的治学精神,也确实填补着学界在此领域的空缺。近些年来,中国的法学界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像。但是,在这种学术繁荣的景像背后,太多的功利与时髦,太多的官学与附庸,而真正用心于学术,负责任的学术,独立的学术作品实在不多。但我认为,《 研究》是部用心于学术的作品。无论它的读者多与少,无论它的得失如何,它都不会成为文场上的柳絮杨花和过眼炊烟。它或许不会一时间门庭若市,但它却会长久地令人回眸。

  米健,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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