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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个立法理由书如何

2017-01-19米健 A- A+

  新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后,社会与学界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据法工委近期公布的统计数字,收到的建议和意见已达万余条。可见其热烈程度。不仅如此,国外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也非常关注这个草案。德国汉堡马普研究所教授,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热情关注并积极参与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门策尔(FrankMuenzel)学者就是其中之一。

  他对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的不同法律待遇所提出的分析与意见,足以见其对中国民法学界情况的熟悉。实际上,他所提出的问题也正是我国学者与民众始终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这次草案公布后,有相当一部分意见涉及到这个方面的问题。不过,由于门策尔教授是站在外国学者的立场上观察问题,其经验与视角是独特的,所以更深刻,更本质,更具启发意义。

  例如,他指出在以前学者的草案中有关于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展承包期这样的规定,尽管“正当理由”事实上可能非常宽泛,但现今的草案也将其去掉了。和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相比,这显然是很大的落差。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市民和农民利益保护不同的落差。

  在我国现今社会体制下,特别是在农村管理体制下,土地的征用很容易发生,但却很难控制。不仅如此,农民土地被征用之后,可以获得的补偿也常常相当有限。对于他的这种分析批评,凡是了解我国社会现实的人都能理解。更为深刻的是,门策尔指出了这种情况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利益转换过程,即农民的利益转化成市民的利益,其中更多的是商民或开发商的利益。就此而言,我们的确可以说在农民、市民和商民三者利益关系的调整中,的确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对于一部事关国计民生的法律草案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和出自不同角度的批评是极为正常的。在此意义上讲,万余条意见并不多。问题在于,都是些什么样的意见和问题。从现在可以获得的信息和公开讨论的情况看,草案公开后在全社会范围展开的讨论,形式上的意义要大于内容上的意义。首先,像门策尔先生提出的涉及实质的问题相对有限,有不少意见实际源于对立法草案思路、背景和理由的不理解。其次,一部像物权法这样的立法一旦制定公布,那么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必然会是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对象,物权法上的许多原理问题需要在立法正式公布生效后,长期不懈地予以探讨和阐发。所以,阐释物权法来日方长,现在不是时候。第三,有人指责物权法草案看不懂,这当然有其依据。但应该明白,想让社会上的多数人都能对物权法有清楚正确的理解,谁都能对物权法规则说个所以然,那不仅有些苛求,而且还有些不客观。真要是这样,法学家、律师和法官这个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肯定要打折扣。

  那么,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后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多争议?社会上为什么提出了那样多的问题?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必要的立法理由说明。

  从程序或技术上讲,任何法律创制,无论是立法创制还是司法创制,都需要对立法的思路、目的、背景、原理、技术方法、规则来源、学理依据、制度设置、体系安排、分歧争议、以及立法过程等进行或多或少的说明。这是法律创制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

  通常,社会民众对于公法法律创制的理由所给予的关注和热情较少,因为这类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目的多涉及社会或国家的利益。但对于私法法律创制的理由,社会民众一般都会给予充分的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每个人个人的利益。而像物权法这种构成一般民事立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立法,其立法理由必然是社会民众更迫切地想要了解的东西。所以,附带立法理由说明可以增加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此外,由于民事立法所包含的思想和目的,原理与技术等非常丰富深刻,因此附以立法理由书,从精神、原理和规则等诸方面说明立法的理论与制度依据,这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增加法律的说服力。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大陆法制国家,我们的成文立法,至少是现在所讨论的民事立法附带有立法理由说明,不仅是社会的需要,而且还是法律界,包括法学界、司法界等法律实务界的需要。因为这对立法公布实施之后的法律实现,对于法律者们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即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立法理由说明同人大法工委领导所作的立法说明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我们所说的立法理由说明或立法理由书,是包括前述各项因素,即对于整个立法从立法精神到立法目的,从学说理论到规则来源,从意见分歧到最后立场选择等等的全面阐释说明。而后者则只是对于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汇报。前者构成立法的组成部分,后者则是工作的一个环节。

  立法理由书除具有上述几个方面的作用外,还有非常最重要的一点,即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治国家的立法理念:民主性、透明性和责任性。

  综上所述,可知立法理由书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对现今的物权法立法而言更是如此。我们希望,在未来的物权法立法通过时,应该附有一个立法理由书。这个立法理由书是否成熟严谨,将直接印证物权立法是否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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