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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爱主义”的梦境与荒芜

2017-01-18莫纪宏 A- A+

   “中爱主义”,这个名词乍听起来很邪乎,其实说破了,不过是笔者借用当下一些人的口头禅“中性时代”而略加改造后杜撰出来的,能否被读者和受众所接受就不得而知了。可以肯定的是,相比于其他词汇,它更能准确而达意地描述当下的某种现象。

  记得年初看一份小报,内容牵扯关于当下年轻人的婚姻状况。文中披露,目前有一些年轻人对法律上所规定的婚姻形式很不在乎,连离婚的事情也让父母代劳。有人分析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是年轻人所抱有的以下态度:“既爱也不爱、可婚可不婚、可离可不离”,它表明了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自我中心主义的时代,没有人再会对另外一个人投入足够的精力、体力和心力了,即便是男女之爱也难以出现曾经习以为常的那种死去活来、海誓山盟的情境了。这种“有爱、却未必有多深”的中性状态,大概只可以用“中爱主义”来表达了。

  “中爱主义”的出现是否值得肯定,是否属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笔者不敢妄自论断。但有一点是没有太多疑问的,即“中爱主义”价值观的形成与个人自由有密切关系。

  曾几何时,个人自由代表了人类进步的方向。有多少人因为不满国家、政府、社会、家庭、组织、团体以及他人的束缚,而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主。于是,随着西方文艺复兴的推展及其影响的传播,个人自由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2条即开诚布公地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毋庸置疑,个人自由价值的确立,对于解放人性、发展人性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同时,也由此导致了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核心的现代宪政的出现。

  宏观而言,早期的宪法基本上以确认个人自由为主要使命和标志。人权学界公认的“第一代人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婚姻自由,等等。可以说,“自由”是个体人格的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个人自由的制度化以及由此所推动的法律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直到今天,以《世界人权宣言》为核心的国际人权宪章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依旧是“个人自由”。

  当然,人们在看到个人自由价值给人的发展带来的巨大功绩的时候,也不应该忽视个人自由价值的过度蔓延给国家、社会和个人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这种无名的烦恼和困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政治生活层面,一些人总是天真地认为无政府主义的状态是最幸福的社会;在个人的婚姻家庭层面,一些人对列宁曾经批评过的“杯水主义”非常热衷,还有一些绝对自由派试图将适用于国家的宪法制度引进到家庭中,以便以家庭宪法处理成员之间的关系。令人悲哀的是,一些人并没有像其当初所设想的或者像制度所希望的那样“自由”起来,相反却在个人自由的框架中失去了自我,甚至因生活中的沮丧和无助而早早地结束了生命;更有一些人终身都以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帮助和扶持为依靠,否则就无法延续生命。可以说,所谓的“个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既有“自由”,又有“不自由”,“个人自由”并不绝对地适用于所有的空间和领域。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个人自由的空间也变得更加宽广。人们纷纷跨出了国门,似乎真正实现了“出入境的自由”和一定程度的“迁徙自由”。据说,目前有人正在筹划普通人到月球的旅行。然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尽管人们实现个人自由的形式多样化了,但却仍旧在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显得力不从心。比如婚姻,尽管在法律形式上,个人可以轻易地实现进入婚姻和离开婚姻的自由,可是,若要真正地获得婚姻中的“协调”、“互爱”、“自由自在”的自由,却是要历尽艰辛和曲折。所谓的“中爱主义”与其说是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不如说是对个人驾驭婚姻的“自由能力”越来越不自信的表征。中性时代也许是个人之间差异越来越少的时代,但是,个人如果失去了自己的特色,乃至个人的自然特征,那么,个人越显得自由,反而会带上更重的枷锁。

  很明显,“中爱主义”价值观背后的个人责任意识已变得越来越淡,不仅国家、社会和他人对自身的意义在逐渐削弱,而且,传统社会的“仁者爱人”、“博爱”等价值理想也在默默消散。这是现代社会的幸福,还是现代人的悲哀?其实,“自由”并不是“爱”的敌人,绝不能因为个人自由的发展而缩小或者放弃了“爱”的内涵,同样,个人自由也不应该成为“中爱主义”泛滥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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