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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及其问题(上)

2017-01-19强世功 A- A+

  真正的自由不是针对他人的言说,而是指向自我的实践,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公开的对抗,而是拒绝权力穿过的规避或对权力视而不见的沉默。——题记

  尽管“大写的历史”(History)或以“大事件”为标识的宏大历史叙事日益成为反思和批判的对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大事件”本身具有的穿透力而导致一个时代的思想风格或精神气质的断裂或转折。正因为如此,当下的学术界正才小心翼翼地将80年代与90年代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狂飙激进的时代”与“理智渐进的时代”、“面向世界的开放时代”与“关注本土的保守时代”、“思想的时代”与“学术的时代”。

  但是,就知识的增长而言,这样的转折也许仅仅意味着知识旨趣的平面扩展或转移,而不一定就是知识地的叠加或累积。只有当一个时代以及这个时代的知识成果成为被重新思考或审视的对象时,这才有可能意味着一个知识时代的终结和另一个知识时代的开启。由此,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在当下中国的学术场域中迅速弥散的“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在“学术的时代”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对这一问题做全面的评价,其目的仅仅是对邓正来先生在《国家与社会棗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书中所建构并予以反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性的批评。在我看来,批评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地表明不同立场或态度的知识行为,而更主要的是一种知识上的历险,它要求探险者对所面临的种种艰险进行周详细致的分析、小心翼翼的辩驳和体现洞识的判断。因此,我的策略是先进入作者的内在理路,分析他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态度的转化,以及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以此揭示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解释限度。鉴于作者既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始作俑者,又是这一理论的深刻反思者,这样一种检讨无论是对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对于健全的学术批评都有可能获得某种一般的意义。

  《国家与社会》是一本论文集,其中收入了邓正来先生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7篇研究论文。其中,“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以下简称“建构”)一文是整个研究的基础或出发点,“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以文虽然是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作的知识社会学式的考察,实践上是对“建构”所作的初步的、整体性的自我“反思获批判”,后来的“‘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以下简称“评论”)[1]一文是对这种反思的进一步推进。当然,邓正来先生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反思获批判并没有就此止步。不过,就本文而言,我的评论主要集中在从“构建”到“研究”再到“评述”这一批判性的反思过程中所引发的种种理论问题。[2]我们当然希望他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进一步反思能够多我们的智识构成新的冲击和挑战。

  一

  1、市民社会:从“社会实体”转向“解释模式”

  无疑,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建构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事件。由于市民社会论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他们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理论也就有所不同。大体说来,目前有两种市民社会的理论,一种是针对东欧共产主义解体所提出来的“公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国家与社会》,页142,注释35,以下凡引此书只注明页码),即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它强调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这种追求政治民主的极端形式就是强调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反抗,这也就是台湾学者将civil society 译为“民间社会”的原因(页121)。另一种是针对西方理性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而提出来的“市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道德价值,即追求一种自由的、“善的生活”,[3]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将civil society译为“文明社会”。

  邓正来先生所提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显然是以上述两种“市民社会”理论为背景的。但是,他似乎并没有从关于市民社会的经典理论出发建构一个宏大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详细地阐发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内在规定性。[4]尽管如此,他依然采用了与上述两种市民社会理论同样的建构方法或策略。一方面,他在对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梳理中,依照自己所关注的问题对这些理论进行重构或再解释(如“市民社会与国家棗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以下简称“架构”)一文),这种解读经典文本的方法由于其在解释学上的有效性而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另一方面,他在对这些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知识社会学的考察中发现了市民社会理论在前台的理论建构与后台的现实关怀之间的密切关系(如“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一文),这使得他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中采取了一个类似的策略,即强调“中国的市民社会”,强调市民社会理论的中国性:中国是一个“迟一外发型”的现代化国家,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成为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这也是为何将civil society译为“市民社会”而非“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原因),以此显示出与上述两种市民社会理论的不同。但是,这一知识社会学的分析策略,在他自己的市民社会的理论建构中却发生了一个戏剧性的转化,即让“舞台后导演的现实关怀”不是隐含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论建构中,而是直接在理论建构的“舞台表演”中亮相。在“建构”一文中,我们看到的与其说是“中国的市民社会是什么”这样的学理推论,还不如说是“我们为什么要这样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和“我们将如何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之类的行动纲领:“提出建构市民社会的理论,正是为了促使国人自觉地、有意识地投入到市民社会的建构中,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基础,进而减少盲目性、情绪性和非理性。”(页20)

  我们暂且不管“建构”一文在多大程度上沿袭了80年代的叙述风格和修辞策略,重要的是,它并不是一篇严格的学术论文,而是一个政治纲领。它与其说是提出一个新的解释中国现代化之路的理论模式,不如说是提出一套新的使中国走向现代化之路的行动方案。不过这一点作者在“研究”一文中作了细致的清理,这一清理不光体现在叙述风格和修辞策略的重大转变,更主要的是将“建构”一文中混含在一起的“前台的理论建构”与“后台的现实关怀”严格加以区分,即将作为“社会实体”的市民社会与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作了严格的区分。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研究”一文努力对“建构”一文的“政治纲领性”因素进行了清理或改造,比如,“建构”一文中关于“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主要作用”(页4)和“形成中国市民社会雏形的国家因素、社会因素和外部因素”(页14?7)在“研究”一文中就不再被提起了;而作为具体行动策略的“两个阶段论”(页17?9)在“研究”一文中被改造为一种用“关系或互动”角度取代“动力”角度的思考模式(页126?28)。当然,我们在分析这种转化时,必须要考虑“建构”与“研究”两篇文章的写作目的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是要正面阐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后者是要从侧面反思这一理论所涉及到的问题。但正是因为作者既作为市民社会的倡导者(insider),又作为市民社会的反思者(outsider),这一双重角色更使我们容易看到他对市民社会研究的态度是如何发生转变的。总的说来,这一转化就在于从学理上抛弃掉作为“社会实体”的市民社会建构,而转向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建构[5]。

  2、市民社会理论:“外部紧张”与“内部紧张”

  当我们转向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我们依然发现市民社会理论的建构由于与现实关怀(这种关怀已不再是对现实的指导,而是对现实的解释)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体现出某种紧张。一方面,作者是以中国本土的特殊经验为“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作辩护的,这种理论似乎仅仅由于它与本土历史或经验现实的相关性而获得了学理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由此他坚决反对脱离历史或经验现实的理论建构,反对不加反思地套用西方概念范畴,也就是布迪厄所反对的“方法论帝国主义”,尽管历史或经验现实又恰恰是理论所建构出来的;另一方面,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资源又是来自西方,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又无法脱离全球资本主义的话语体系或话语策略而存在,它必须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对话,因此,他反复强调建构理论范式的重要性,用他所引述的维特根斯坦的话说,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框架完成对旧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框架的替代之际,因旧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框架而产生的旧问题也会随之不存。这样,经验对象和它的理论建构之间,理论建构和它所“再现”的经验对象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解释的循环”,这恰恰构成了他所倡导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实现“本土化与规范化”之间的紧张。这一紧张标识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在全球学术场域中的特定位置以及隐含于其后的作为“国家”的中国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的位置,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以“国家”作为理论分析单位的局限性。[6]

  对于上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外部紧张”,作者采取的策略是用方法论上的“不断反思”(即“研究的研究”)来取代实质性研究。在《国家与社会》中,除了“建构”和“架构”属于对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实质性阐述外,其他的5篇文章以及后来的“评述”一文都属于“研究的研究”。这种方法论的反思固然与他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特定位置有关,而且在中国学术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这种实质性研究与反思性研究的相对分工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意义自不待言。但是,就他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这种用研究的研究取代实质性研究恰恰使他本人陷入到他所反对的“方法论瘟疫”(韦伯语)之中,其结果是我们在不断的反思之后依然见不到关于中国国家与市民社会之互动关系的经验分析范本[7]。

  不过,正是在这不断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他在克服“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上述外部紧张的同时,实际上逐步放弃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中国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并将此转化为一个抽象分析模式的“国家与社会框架”。在“建构”一文中,“中国市民社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在后来的“研究”一文中虽然保留了“良性互动”的说法,但更主要的是批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没能根据“市民社会与国家”范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页133,着重为原文所加),因此要求人们“对那些之于中国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与社会间具体互动关系过程的分析及研究上来”(页135-6,着重为原文所加)。在这里我们发现作者所采用的概念发生了不经意的转化:具有特定内涵的“良性互动”为一般性的“真实(或具体)互动关系”所取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为“国家与社会”所取代。前一种转化实际上暗含了某种政治哲学与社会理论的紧张(这与前面所分析的从“政治纲领”向“理论建构”的转化密切相关),我在下面将要讨论这一问题。就后一种转化而言,尽管这一对概念经常互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良性互动”的关心使得他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市场之私域”与“非官方之共域”(页8),其核心主体是“企业家与知识分子”(页6-7),这样就将广大的“非现代化导向”的乡村社会排除在外(页10)。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显然无法分析乡村社会与国家的状况。由此构成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在紧张”,即既要保持市民社会的“现代化导向”,又要将它作为一个解释中国社会生活的有效模式。而消除这一紧张的一个可能办法就是放弃“中国市民社会”的特有内容,将其转化为抽象的“国家与社会”框架,从而将中国乡村社会纳入到这一解释框架中。在“评论”一文中,“国家与社会”框架所针对的恰恰是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就学科传统而言,这一框架与上述世界范围内的“市民社会思潮”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汉学人类学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是从国家与家族这一研究传统中发展出来的,法律社会学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是从国家法与民间法这一研究传统中发展而来的,[8]相比之下,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所坚持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实际上是从政治学的研究传统中发展而来的。因此,为了将这些不同的学科传统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中,邓正来先生最终放弃掉“市民社会”的具体规定性,而将它改造为一个一般性的“国家与社会”框架。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翻译和研究哈耶克著称的邓正来先生并没有引述哈耶克的理论来论证市民社会分离于国家的正当性,尽管哈耶克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域”和“自生自发之秩序”的捍卫与市民社会理论有种种暗合之处。[9]而更重要的是他对哈耶克的研究将我们通常理解的、作为政治哲学的哈耶克理论建构为一套社会理论,其中,并没有强调哈耶克关于“私域自主”之类的政治哲学的论述。[10]在我看来,这样一种“忽略”与上述作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反思有关。一方面,正是基于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使他放弃了对作为“社会实体”的市民社会的建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发掘,使得他放弃了进一步从政治哲学的方向上建构市民社会理论的努力,而将此改造为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不过,对于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转化,作者并没有给出清晰的阐述或学理上的说明,因此,我的批评依然要指向他似乎已经放弃了的“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使我们对这一理论的不自觉遗忘变为一种自觉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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