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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到底还有怎样的想象

2017-01-19舒国滢 A- A+

  多年前,我曾在《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中写道: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最近,当我读到奥地利王室法院律师、州政府顾问阿道夫·巴拉赫(AdolfBachrach)的《法与想像》一文(1912年2月8日在庆祝奥地利维也纳国民教育协会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讲稿),一种飞扬却又抑制的复杂感觉又油然而生。

  巴拉赫说:“想象是轻快的、长着翅膀的婴儿……想象形成法的摇篮。”像其他法美学家一样,他也把想象的视点投向遥远的时代,通过“历史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来探寻悠远世纪的“法律”———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弗里西亚法律(lexFrisionum),雷鸣电闪中宣谕的《摩西十诫》,不同民族的“诗体法”,以及文艺作品和戏剧中“舞台表演的法律”……这些“法律”来自超越世俗的本源:“……它们的肇始必然是晦暗不明的;只是因为它们长期以来栖居在我们人类之中,与人类一道降生,所以我们也切实且清晰地知道我们为何还偏爱它们,依然为之用心投力。”(雅可布·格林:《论法之诗》)

  古老的法律诚若泉水流自隐秘的深层,源于我们的感情,源于我们至深的感觉。所以,德尔恩堡(Dernburg)说:“民族的想象构成一切法的根源。我们断言,它也是法生存和发展的滋养之源。”同样,德国18世纪浪漫诗人乌兰德(Uhland)唱道:

  法,人类共同的善德

  在每一个大地之子的身上栖息,

  它流经我们的体内,

  像心脏滚动的热血。

  职是之故,巴拉赫指出,法的源头也是一切文化的源泉。它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身上栖息着的、源自人性本质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感知。这种对文化和法的追寻在我们幻想和造型的秉性之中、在想象力之中获得支持。法律应当符合我们称之为法意识的东西,故此,那些与法意识相抵牾的法律会在一切法律领域的人们之中产生抵触。

  所有的一切只在生活中再生,惟有想象保留永恒的青春。生活和生命成就了人类的想象,而人类的想象促动和见证了法律的诞生和法律生动的发展。对法而言,想象总是不可或缺的。我们甚至可以说:无想象则无法律。在历史上,正是那些伟大的立法家、司法家、法律著作家以及一批佚名的法律智者依靠他们卓越的想象力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人类留下了大量“智若神明”的立法、“如诗如歌”的判决和“像闪电照亮大地一样”的法律原则,使我们沐浴在“法律的明灯”之光辉里,免于在幽暗的法律世界中漫无目标地孤独徘徊。

  不可否认,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象,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裹着的系统。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哪怕是创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专事研究的法学者亦难以窥览其复杂交织的全貌。

  不可否认,最优秀的法学者都会在这个利维坦面前显得局促和惶惑。我们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无力感。其实,这也是一种挑战,一种像埃德加·莫兰(EdgarMorin)所称“复杂性的挑战”。复杂而混沌的法律问题要求我们的法学者学会“与不确定性一起工作”,在无序的、非常规的社会事件、法律案件以及语义模糊的法律条文所构成的“意义漂移的世界”寻找到一种确定无疑的知识圭臬、商谈的规则和求解的答案。

  然而,谁又能说得清楚:从人类生活的终极意义上讲,这到底是有幸还是悲哀?在当今的法律世界,我们人类到底还有怎样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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