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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的迷失与寻求——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的上下左右

2017-01-19舒国滢 A- A+

  我特别看重世纪之交的时间背景。在学术发展史上,世纪的交会往往也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形成的高峰期,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我国当代法理学的发展。

  由于特殊的历史过程和原因,我们的法理学家们在整个20世纪里并没有贡献出多少在法理学发展史上值得记录的思想和学说,在20世纪的法理(哲)学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几乎是清一色来自欧美的法理(哲)学家,诸如鲁道夫·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罗斯科·庞德、赫伯特·哈特和罗纳德·德沃金等人。而在整个汉语圈中能够被称为具有世界声名的法学家,我看也惟有原东吴法学院院长吴经熊先生(JohnC.H.Wu)一人而已。正是吴经熊先生在20世纪之初曾经提出了一个我们目前可能还会提出的问题:“中国法学家也能够很快有在法学上普遍被承认的贡献,这门学问的中心为什么将来不能在中国呢?”但毕竟,从世界范围看,法学学问中心的形成不是靠我们良好的意愿实现的,也不是说,一两位法学家在特殊时期的过分突出的法学见识足以使一个地方变成一个被普遍承认的学问中心。尽管某个地方可能会由于一些法学家的影响而暂时成为一个世界学问中心(如北欧的乌普萨拉学派、奥地利的维也纳学派),但要保持这个中心的持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仅仅有少数几位法学家的个人贡献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毋宁说,一个世界性的法学学问中心的建立,实际上是一个法学学术传统的建立,是一个由无数不知名的学问人在若干年代甚至数个世纪里默默地将自己的智慧不断奉献于法学研究而自然生成的结果,是一个国家法学整体实力和法学家群体优良资质的映现。在没有足够的实力成为学问的中心之前,放低“狂飙突进”的姿态,致力于法理(哲)学传统的恢复和重建,满足于法理(哲)学事业的一点一滴的进展,最大限度地做我们这一代学人以及每一个个人所应该并且能够做的事情,或许是比较切合实际的,而且也可能离我们期望达到的目标更近。

  尽管我国法理学研究中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似乎关于“法理学范围”的问题则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它不仅要处理一个纯属法理学学科自身定位的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法理学人理论旨趣和方法的选择,法理学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及我们为此所可能作出的贡献。兹事体大,不可不察。而且,法理学以往的发展也表明,法理学风向的转换往往是受某些强势的理论话语所宰制的。一旦某种“理论之风”盛行,则可能形成挤压力,迫使学人们必须作出抉择:要么进入新的理论话语中心,要么在这个中心的边缘孤走自怜。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种局面都不能算得上是法理学发展的一种健康的走势,它很可能造成法理学理论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甚或导致理论自生成力的萎缩。故此,通过此一问题的辩谈,尽管不一定必然达成所谓“视阈的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但至少使我们的法理学家明白自己所从事的理论研究的方位及价值,仅此一点做到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上下左右”的问题。几年以前,吉林大学的张文显教授已经谈到了“上下”问题,他把法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形象地概括为“上不去”、“下不来”,一时引起众议。在我看来,张教授所描述的“悬置状态”,是中国当代法理学在攀升过程中必然面临的现象。经过二十多年的演进,中国的法理学已经完成了所谓“拨乱反正”的任务,该是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的时候了。但“何为‘上’”、“‘上’什么”、“如何‘上’”?这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作结或解决的问题。

  其实,“上”的问题也不是到了今天才被人察觉到的。可以说,我们在恢复法理学研究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渴望能够有“上档次”、“高品位”的法学产出,能够在世界法理(哲)学讲坛听到来自中国法理学家的充满思辩的声音,与世界范围的法理(哲)学家们一道讨论关涉人类整体命运的法理(哲)学前沿问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孕育出体现中国智慧的原创性法学理论和思想,培育出“世界级的法理(哲)学大师”。但这种“上”,仅仅停留在感性欲望的层面,在学问旨趣的追求方面,我们确实很难说是在以“上”为标高。意识形态的风动倾向,急功近利的焦躁心态,立竿见影的“求新”意识,参与决策的治学志向,如此等等,很难让我们的法理学家保持纯静的心态,在本来需要法理学家投力运思之处(如“法和法学的根本原理”问题)嘎然止步,而在与其他法律学人争夺“稻粱”的地方,我们也未见得显出优势。有此等近视和动顿心绪,人不在半空虚悬,还能奋袂前行、有所精进么?

  说到“下”,大抵上有一种代表性的意见,主张法理学应当从“虚空”中走下来,能够对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起指导作用。从法理学学问性质和功能上讲,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采取如何一个“下”法,是不是像有些学人所孜孜以求的那样,把法理(哲)学降低至“法律解释学”或“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的层次?是不是法理学通过“注释(教义学)”的方法为现行法律找到一个可以自圆其说的逻辑(概念)体系和结构,就确立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体现了它“当有”的价值,同时也就算是一门“有用的”学问了?依我看,这样人为地为法理学限定一个所谓“下得来”的范围(像JohnAustin的“分析法学”和HansKelsen的“纯粹法学”那样),则未必是法理学智慧精进之福,反而可能是法理学发展之悲哀了(假如它确实成为法理学人之普遍解释学态度中惟一的“前判断”的话)。所以,让法理学理论本身(尤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而不是法理学家先验的预设来决定其“走下来”的方式和姿态,是非常重要的。没有生命力的法理学,无论怎样调整其“下降”的姿势,也不会平稳地落在坚实的土地之上。只有那些起落自由的理论学说,才会伸展出多样态影响的可能性。

  最后要提及的,是所谓“左右”问题。对学术风向素来敏感的人,往往会从意识形态层面理解法理学研究中的“左”“右”之别。以至于我们看到,法理学人在多年的学问生涯中已经习惯于以左右的空间直观意识来判断相互间思想的政治—社会倾向。“左”“右”的标签,不是被贴,就是贴人。而争抢权威真理的话语霸权,亦不过是为了获取一己的“贴签权”。历史上法理学的争鸣,在冲破非学术的语言魔障重重遮蔽的同时,实际上也造就和强化了学人内心深处的左右惊悸的善感性(sensibility)。但随着“姓社”“姓资”问题辩谈之音渐弱,法理学界在意识形态上的“左右”之论自然也不再属一种暗在的诱因。

  所以,我更愿意(但可能是很不切当地)把当下的法理学之左右问题看作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现象———一种在学问路向选择上的游弋不定状态。“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integration)的知识背景模糊了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边界,这使得我们的法理学家在领略学科边际灿烂风景的同时,也将迷失自我的视线,不能辨认回归学科之内的路径。

  21世纪的智慧之门向我们开启。但愿吴经熊先生的期望在这个新的世纪不至于落空。我也希望法理(哲)学的智慧之光会照耀在这片古老的土地,我们这一代学人负有责任小心地护卫这一点点“法学之光”,不致使其在历史的风尘中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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