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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竞争市场的法律规则和环境

2017-02-09吴汉东 A- A+

   在现代化的市场中,竞争已从单个的盲目行为转变为有组织、有谋略的集体规模活动,从直接的生产领域扩展到科学研究领域,发明创造,革新成果、专利技术,专业技术人才都成为企业竞争的重点。有竞争,就必须有相应的竞争规则,以保证进入市场的各经济主体,按照合理的、统一的规则进行竞争。在市场规则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是技术竞争活动保持有序状态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竞争的法律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支配物,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技术市场竞争诸原则,是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特点的鲜明体观,是社会主义经济统——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国家调控社会主义技术市场的指导方针。

  1、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竞争性处于支配地位的市场体系,保护竞争,促进竞争,强化竞争,保证竞争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是我国民事、经济,科技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保护和促进技术竞争,必须限制技术垄断。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在法律上是指一家企业或某个企业集团在市场上没有真正的竞争者。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垄断一般是一种消极力量。为了保持技术市场的竞争性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就必须采取保护竞争、限制垄断的法律措施。奉行这一原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防止专利技术实施的垄断。在国际上,有些掌握某种先进技术的企业,只与一个或几个同样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互相签订专利许可证合同,而不把专利使用权许可给第三人。这种做法即是专利实施的垄断。如果设在某个发展中国家境内的两个发达国家经营的企业采取互相许可,垄断实施的做法,则对该国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显然是不利的。因此,专利实施垄断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鉴于实行对外开放和科学技术尚不发达这一状况,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专利实施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注重非专利技术的推广使用。对于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所有人没有将其公开的义务,因此权利人有可能依靠保密来独占使用其技术,工艺和技巧。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根据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某些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定程序在指定的单位推广使用。这一规定,有助于防范非专利技术的垄断。

  第三,严禁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条歇。所谓限制性条款,即是限制当事人商业行为的条款。在技术许可证贸易中,为谋取对市场的控制和垄断,常常发生一方强加于另一方,或双方恶意通谋规定某些限制性条款的情况。这一做法限制和阻碍了技术贸易和技术竞争的自由,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以阻止垄断组织对技术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如美国《反托拉斯法》,日本的《关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反垄断准则》等。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似有必要在有关法律中对这一规则予以确认。

  2.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它不能容忍任何特权的存在。在市场中,竞争即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善经营为手段的竞争,因而是平等,公平的竞争。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地位平等。这是平等,公平竞争赖以实现的前提。作为技术市场竞争的参加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位一律平等,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行,对等的关系。在统一、开放的市场中,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依仗某种超经济力量进行竞争。前段时期,非经济组织大量参入市场交易活动,特别是一些行政性公司、行政机关,热衷于经商,以行政权力作为“资本”进行竞争,而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中涌现的一大批技术交流中心,技术开发公司、技术投资公司等新型组织,又急需从法律上明确其权利、义务和经营范围,此外,侵犯科研单位合法权益,歧视科研个体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有悖于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的,必须尽快予以改变。

  第二,机会均等。这是保障主体竞争条件平等的法律要求。没有机会均等,所谓公平,平等竞争就无法实现。实行机会均等,即是市场主体能够机会均等地占有归社会所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的技术商品,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所有竞争性活动,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以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换言之,在技术市场中,不允许行政特权的任意干涉,不允许拉关系、“开后门”的干扰。竞争的成败完全取决于竞争者的技术开发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即是依靠对技术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和正确判断,依靠科研工作的效率、技术产品的质量和供求关系的适应去与对手进行竞争。

  第三,交易公平。这是平等、公平原则在利益上的表现。技术市场竞争,有买者与买者之间的竞争(如企业在技术产品的选购过程中所形成的竞争),卖者与卖者之间的竞争(如企业为争取有利的技术产品销售地位所形成的竞争),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竞争(如工商企业为技术产品贱买贵卖、谋取货币利益的竞争)。不管是何种形式的竞争交易,都必须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公平的交易,即是双方互惠、货真价实的买卖。因此,那种利用权力或不当手段的倒买倒卖、强买强卖,以及抬高技术商品价格、出卖不成热技术的行为是违背交易公平规则的。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市场的竞争是一种价值规律扭曲的竞争,不可能是公平的竞争。

  3.正当和文明竞争的原则

  竞争须遵循一定之规,如同车辆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运动员竞技要遵守体育规则一样。换言之,符合规则的竞争,是为正当竞争,不符合规则的竞争,则为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技术竞争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技术市场竞争须是正当的竞争。正当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合法。行为合法是法律对技术市场竞争活动的基本要求。不遵守法律,技术竞争行为将失去共同的准则,技术竞争运行机制将会陷入混乱,商品经济秩序将会失去国家控制。竞争不仅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求遵守国家政策、服从计划指导。凡是违背上述规则的技术竞争行为,都是无效的,非法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此外,竞争还要遵守技术市场的交易规范。交易规范主要是交易公开化,不容许黑市交易,交易货币化,即商品交换须以货币为媒介,防止不等价交换和无偿剥夺,交易活动规范化,包括推销,代销规则,计量,检验规则,中介、代理规则等;在技术市场竞争中,凡故意破坏交易惯例和规则,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

  第二;技术市场竞争须是文明的竞争。经营文明是市场竞争的道德规范法律化的体现。在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竞争都是与“诚实”、“善良”风俗等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茸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技术市场竞争应是符合社会公德的文明竞争。企业在制定技术竞争对策时,要遵循以国家利益为重的竞争方针,要坚持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竞争方向,要发挥集体主义协作的竞争精神。凡采取虚假.欺诈、损人利已的手段进行竞争者,都视为不正当竞争。

  在不正当技术竞争活动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保护。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给予不正当技术竞争行为以民事处罚时,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不正当技术竞争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应拘泥于一般侵权行为中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大要件。其行为的认定应以是否违反诚实经营为限;即无论何种技术竞争行为,只要违反诚实经营原则即可宣布其为不正当技术竞争。第二,对不正当技术竞争的行为人可适用财产性的民事制裁,如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也可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制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民事制裁的对象可以是实施不正当技术竞争行为的企业,也可以是实施这一非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如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人员)。第三,对不正当技术竞争行为给予民事制裁,并不等于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可根据公平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参数,以不正当技术竞争的非法获利为标准综合加以考虑。第四,不正当技术竞争活动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依照公共利益原则,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或无端对他人提起诉讼,由此而使他人陷入诉讼而无法正常生产或销售技术产品的,起诉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要真正地开展技术市场竞争,发挥竞争机制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催化效应”,必须构造一个良好的技术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

  所谓法律环境,是指影响和制约市场竞争的法律条件的总和。它主要是由通过法律形式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原则,制度与规定等多种环境元素构成的。由此可见,构造技术市场竞争法律环境的首要前提,在于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即有一个调整技术竞争关系的法律网络。

  参照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建立这一法律网络的基本思路是:以反技术垄断法和制止不正当技术竞争法为龙头,以相关民事法律,经济法规和科技法规作为配套,分别行使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的功能,从而建立起调整技术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反技术垄断法和制止不正当技术竞争居于中心地位。反技术垄断法旨在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自由。该法禁止某一企业在技术市场份额上独占相当比例,或在其他方面独占有利条件的情况发生,从而限制行业垄断,使企业形成充分的竞争。制止不正当技术竞争法旨在规范竞争行为,依法禁止和取缔不正当竞争。该法规定合法竞争的性质、原则、范围和内容,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其制裁措施。在国外立法中,有的国家采取分别立法,例如日本就分别制定有《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34年)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1947年),有的国家则’合并立法,例如南斯拉夫制定的《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198霄年)。上述竞争法规都含有反技术垄断和防止不正当技术竞争规范的内容。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这类法律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以致于被称之为“经济宪法”。

  在调整技术竞争关系的法律网络中,与反技术垄断和防止不正当技术竞争法配套的有三类法规:(一)民事法规,主要有:1.合同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规范,指导人们的技术贸易活动,为技术商品生产交换中的正当竞争提供法律形式。2.专利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专利权的取得、转让,使用许可及保护等规范,调整专利贸易关系,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犯他人专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产品责任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形式等规范,约束以竞争为目的而生产,销售技术产品的行为,调整有关因技术产品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4.侵权行为法。其功用是,运用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规范,维护技术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制裁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该类法规作为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从民法领域中的不同方位,不同角度规范技术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用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相联结的手段,保护合法技术竞争,制裁不正当技术竞争。

  (二)经济法规,主要有:1.计划法;其功用运用关于计划编制、执行、调整及计划工作的责任等规范,加强对技术商品流通、流向,结构的宏观调控,使技术商品流通符合整个经济的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变化的要求,防止技术市场竞争的盲目性和自发性。2.投资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财政投资和信贷投资的管理,投资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等规范,保证资金在技术产业,技术产品、技术结构中的合理分布;通过利益导向控制、扶持某些暂时缺乏竞争力但对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技术项目,平衡技术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3.价格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价格的体制、制定、执行和管理等规定,对于技术市场的价格实行国家间接调控,兼顾技术市场中买方、卖方、中介方的三方利益,使竞争价格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4.广告管理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广告刊户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管理,广告宣传的责任等规范,约束广告宣传领域中的技术竞争行为,制止以技术竞争为目的的欺骗性广告和诋毁性广告。该类法规作为调整管理关系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从经济法领域中的不同方位、不同角度凋控市场主体的技术竞争行为,用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制裁相联结的手段,维护技术市场竞争的秩序,保证技术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科技法规,主要有:1.技术组织法。其功用是,运用苯于科研机构、科研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规范,明确科研机构,团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其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技术竞争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2.技术评价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技术的选择,评议,审议的规范,对技术产品进行专门评估,为处理技 -术产品纠纷提供技术依据,以此判定技术竞争行为的正当性。3.技术市场管理法.其功用是,运用关于技术市场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规范,促进技术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发挥技术市场在传递信息。监督合同实施、调解纠纷、协调竞争主体关系方面的职能和作用。该类法规作为调节科学技术活动的祛律形式,主要是从科技法领域的不同方位、不同角度来规范和调控技术市场的竞争行为,用技术评价,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相联结的手段,调整技术市场主体的竞争关系,影响和制约技术市场的竞争活动。

  上述三类法规从各自独特的领域出发,以各自独特的手段,配合反技术垄断法和制止不正当技术竞争法共同调整技术市场竞争关系,从而构成一个有效的法律调整网络,这个法律网络具有以下特点:

  1.系统性.有关技术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有序化的整体,它利用若干部门法手段对这一特定经济领域进行综合调整。法律在技术市场中的综合调整,表现为法律要素对各种技术竞争关系的调整中的相互作用。例如在卖方与卖方的竞争中,有关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由民事法规调整,有关技术产品的价格类别,计量标准,广告宣传等,则由经济法规调整,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技术效益评价等,则应由科技法规调整。它们以各自调整的手段,界定了技术竞争行为的性质。

  2.关联性。在法律网络中,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它们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在调整某类竞争关系或某一竞争关系的某些方面时,需适用某个法规,并辅之于其他若干法规.这些法规或是市场调节的法律形式,或是国家调控的法律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相互联系,协调的系统。例如在剿窃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中,主要是凭借民法的合同法规范,侵权行为法规范来进行调整,而经济法,科技法则可以通过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产品质量规范等对该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3.屡次性。法律网络不是一个“大而全”的“纵横统一”的混合体,而应是一个层次分明,主次分明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个立体或系统的层次性表现为,以宪法,民法为指导,以反技术垄断法,制止技术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以其他相关民事经济,科技法规为补充,共同作用于技术市场竞争关系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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