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吴汉东文集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

2017-02-09吴汉东 A- A+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现代法学是一个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诸多分支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与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来,近代大学的兴起源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世界历史上第一所大学——波伦那大学就是从研究法律,主要是研究罗马法开始的。从12世纪开始,欧洲各国的法学家对罗马法竞相钻研,形成众多的学术流派,如意大利学派(亦称注释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伊纳留斯)、法国学派(亦称沿革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古雅士)、荷兰学派(亦称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格老秀斯)、德国学派(亦称历史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萨维尼)。自19世纪以来,罗马法实际上已成为各国学者共同研究之对象,罗马法亦成为现代诸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院校必修之课程。这些不仅在学术上提高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而且推动了法律诸分支学科的发展。

  1.罗·马法与外国法律制度史。罗马法始自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表法》,延至公元6世纪的《国法大全》,历时一千余载,文献浩如烟海,其法制建设的成就在古代社会无与伦比。奴隶制社会是人类文明的开创时期,以埃及、巴比伦为代表的古代东方国家和以希腊、罗马为中心的古典奴隶制国家都创造了自己的法律财富,出现了《摩奴法典》、《摩西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等著名古代法典。但在诸多法系中,唯有罗马法得到众多立法者和法学家的精心培育,逐步摆脱了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道德观念的束缚,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律。它不仅成为古代法制的高峰,而且与近代大陆法系有着源和流的关系。所以,罗马法的内容、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无疑应是外国法律制度史的重要研究范围。

  2.罗马法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罗马法学家编写法学著作,解答法律问题,许多就直接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学说,在《十二表法》颁布后开始形成,以后日趋活跃。从帝政初期的萨比鲁士和普罗库路士的两大学派,到后来的盖尤士、巴比尼安鲁士、乌尔比安鲁士、保路士、莫德斯悌鲁士五大法学家,都在理论上阐述了公法与私法的观点,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关系,特别是对以商品生产为中心的私法关系作了详细的论述.他们的学说和著作集中地反映在《国法大全》之中,对后世法律思想的演变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可见,罗马法学家的思想理论观点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材料.。

  3.罗马法与西方民商法学。西方民商法的产生有三个来源,即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一般认为,罗马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起到了典范作用,无论是体系的编排、原则的制定、基本制度的形成,乃至一些主要术语、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起源于罗马法,其中影响最为显著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则以自己的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吸取罗马法的某些原理而创制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传统。学者大抵认为,普通法系国家在遗嘱继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罗马法的影响。此外出于近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容纳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如侵权赔偿、抵押回赎权、契约关系中错误的效果等。作为西方民商法基本因素的教会法,是以罗马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若干罗马法规则而形成的。由于其调整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的需要,宗教法院在管辖家庭、婚姻、继承以及土地、海事等方面的案件中,不得不采用罗马法的原理和规范,至于中世纪商法源于各地的贸易习惯,由各地商事法院判决积累而成,亦受罗马法影响很大。在中世纪西欧,罗马法虽未被直接采用,但它仍然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之中,作为一种习惯规则而普遍存在,因而成为西欧商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可见,对罗马法的学习,是研究西方民商法的基础。

  4.罗马法与国际法学。在罗马法体系中,万民法是在各族人民扩大交往,发展贸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调整的是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作为一个海上贸易强国的需要,抛弃了市民法的民族狭隘性,承认同罗马发生贸易往来的其他民族的权利,给予异邦人、外国人以罗马国家的法律保护。所以,它具有某种国际法律规范的性质,万民法一词也就成为以后的国际法语源。此外,古典国际法的许多规则也与罗马法相关。例如,罗马法学家关于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特点的概括,直接为国际法上关于国家领土的理论所接受,所谓领土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即绝对性和永续性.)和领土的管辖权(即排他性),即是对罗马法原理的借鉴。而国际法关于领土的取得分为添附、先占的原始取得和时效、征服、割让的转承取得,则导源于罗马法关于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研究国际法学,也不能不涉及到罗马法。

  5.罗马法与民法学。现代民法学是,12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罗马法学的继续和发展。这是因为,各国民法无论是名词术语,还是诸多制度和原则,许多都是起源于罗马法。可以说,没有罗马法,就没有今天的民法。罗马法学家创制的法律术语,概念准确,用语简练,诸如物权法中的物、物权、所有、占有的概念,债权法中要式行为、故意、过失的概念,继承法中遗嘱、遗赠的概念,婚姻法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等,直到今天仍在适用。从民法部门的各项制度来说,都有其自己发展的历史,其中许多也来源于罗马法。如人格制度、住所制度、时效制度、无因管理制度、不当得利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特留份制度等,至今仍是各国民法典中的基本民事制度。此外,罗马法学家遵循社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从理论上概括了民法及相关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物权法中的无主物先占有者所有的原则、后者权利不得大于前者的原则,契约法中的意思自由原则,侵权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继承法中保护胎儿继承权原则、子女继承份额平等原则、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遗产为限的原则,以及亲属法中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婚姻法中片面离婚的过失主义原则等,无千不具有科学的成份和进步的因素,为后世立法所采用.因此,学习罗马法,对研究民法科学和发展民法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参考书目,

  1.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2. 郑玉波;《罗马法要义》,台湾汉林出版社1958年版。

  3。(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 张友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5.(苏)纳雷什金娜;(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6.曲可伸:《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评介》,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7.徐步衡等:《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8.何勤华:《法学新学科手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