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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利与义务的解读

2017-01-19夏勇 A- A+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夏勇

  记者马蔚

  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既要靠国家和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但最重要的,是公民对知情的需求,对知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知。

  近来,消费知情权、医疗知情权、中小股民知情权、求职知情权等概念一再将中国百姓的权利意识向上提升。知情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知情权对中国公民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意味着什么?记者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夏勇。从80年代初,他便开始了对知情权的研究。

  “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公民对所有的社会生活(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选举等)享有了解、获知信息的权利;狭义上讲,就是公民针对政府工作、针对政府的政务公开的一项权利。”夏勇认为,从目前世界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来分析,知情权作为一项权利,是公民对政府的一项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合理要求,相对地,满足公民的这一要求,既是政府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知情权概念从20世纪80年代就被引入中国社会,然而至今对相当多的公民来说,却仍然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字眼。究其原因,在人权研究领域成绩卓著的夏勇教授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原因来自于社会本身,“长期以来,老百姓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有一种浪漫主义的信任和期待,觉得我们已经当家作主了,政府的事,我们没必要管那么多。”另一方面是普遍存在的重结果不重程序的传统意识,“在政府工作人员看来,我把事情办好就行了。如果事事都要告知,我还能办事吗?同时,老百姓也从心底里不愿意给政府添太多的麻烦,只要结果是公正的,何必管是怎么办的呢?”

  他也注意到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政府的决策和日常工作越来越直接地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与此同时,普通老百姓的那种浪漫主义的信任和期待很容易被某些内幕丑闻和腐败、贿赂之类的消极现象打破,权利意识逐渐地上升了。”他谈到现在城市拆迁问题,“听说政府要将某某地方的房子拆迁,可总没有确切的、负责任的信息。老百姓的房子卖也不是,租也不是,装修也不是。于是老百姓就想,政府应该发个通告,让我们有所准备;由此造成的一些不便和损害,政府应该赔偿。”

  应该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现在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渠道是不少的,比如1999年开始的政府上网工程,还有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务院、法院等机关的政务公报等,但这些毕竟还很有限,而且这种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决定权往往掌握在个别行政机关自己手里。这样容易出现“我不想知道的老跟我讲,想知道的却没人讲”的情况。

  在他看来,要使知情权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取得应有的地位,要解决好两个问题:首先,什么是国家机密?不能是只要不愿意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机密,愿意公开的都不是机密,这样对国家安全也不利。其次,知情权有没有司法保障?如果政府拒绝公开一些情况,或者公布一些信息时发生某些失误、错误或者不准确,公民是不是可以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应该明确,必须在保证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和满足公民知情权方面之间取得一种恰当的平衡。现在,在许多国家,知情权已经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公民可以以知情权这项权利为根据,就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不当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诉讼既不是有效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的办法。”夏勇补充说。

  夏勇建议,虽然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已经包含了知情权的意思,但公民权利义务一章还是应该明确写上“知情权”,同时制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使知情权具体化,“这是当代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我们应该赶上这班车。”其次,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必须使知情权成为司法上可诉的权利。另外,发展中介性、协调性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和政府间的沟通和协调。

  夏勇认为,当前特别需要强调一种观念,那就是,知情不单单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它是一种神圣的义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的公民,你应该对你周围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特别是对影响你日常生活的事情必须了解———只有了解了才能判断,才能发表意见,才能影响决策———这就是民主。”“现代社会的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中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既要靠国家和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但最重要的,是公民对知情的需求,对知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知。”

  背景

  ●知情权“righttoknow”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

  ●1966年、1976年,美国先后制定了两部涉及知情权的重要法律:《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根据这两部法律,除了明确列举的几项例外,政府掌握的所有文件、记录,在申请人要求时,都必须公开;实行委员会制的行政机关举行会议必须事先通告,并允许公众列席和取得会议资料。迄今已有20来个国家制定了类似法律。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出现知情权概念,该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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