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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摘帽子”应依法进行

2017-01-22杨建顺 A- A+

  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诸如宗旨观念淡薄、缺乏民本思想和责任意识、作风飘浮、脱离群众、纪律松弛、不作为甚至以权谋私乱作为等现象,石家庄市乃至河北省展开了“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谁阻挡了河北事业发展,谁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过不去,我们就让他过不去,调整他的位置、摘去他的‘帽子’。”于是,上班时间上网下载评书、玩游戏、聊天、赌博、利用办公电脑浏览股票、以及收取“查档费”的“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都受到了严肃处理”。这让“石家庄人都真切地感到了这次整风动真格的了”,感受到了“吏治风暴”的力度(相关报道见04版)。

  然而,从公务员法制的角度来看,这种“吏治风暴”以及这种“吏治风暴”“颇受好评”的现象,却难以令人拍手称快,反而令人生出诸多担忧。

  诚然,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当是人民公仆、人民的勤务员,因而公务员应当承担一些超越一般职业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应当是法定的。我们可以先于公务员的权利而强调公务员的义务,为公务员规定其必须遵守的严格的办事规则和工作纪律,并可以为违反义务和纪律的公务员课处较其他职业更为严格的责任。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和公务员的权利应当是法定的一样,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都应当是法定的。当公务员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和纪律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追究其责任,应当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内在要求,当然也应当是令人拍手称快的事情。

  《公务员法》第6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该法第1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对身份保障原则的确认和落实。因此,公务员的管理,首先应当致力于相关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其次才是针对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法规范,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公务员予以惩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范进行,不仅要有明确的标准,而且要遵循法定程序。

  所以,所谓“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应当将建立健全干部作风规范置于首要位置,在此基础上,致力于相关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并根据既有的规范,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分别不同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惟有如此,“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才能取得理想的成果,公务员法制才能得以不断推进和完善。相反,脱离现行公务员法制而力推所谓“吏治风暴”,短期内也许会取得“雷声大雨点也大”的效应,但从长期来看,往往难免陷入“雷声大雨点小”甚至“雷声大无雨点”的尴尬境地。脱离现有公务员法制,通过所谓“吏治风暴”这种非常规的形式,对存在不同的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公务员一律予以“免职”,这种做法不仅“失之简单和草率”,而且也是违法的。

  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掌控着诸多公共资源,因而其负有诸多法定义务,如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恪守职业道德等;也正是由于公务员职位的这种特殊性,公务员法规范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身份保障权。所以,对公务员“摘帽子”,同样应当依法进行。

  公务员具有职业保障,享有身份保障权,并不意味着公务员可以在工作时间上网下载评书、玩游戏、聊天等。公务员职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应当具有高效率性,要遵循严格的办事程序,要有严谨、勤勉的办事作风等。“吏治风暴”中发现的某些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诸多情形,恰好暴露出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方面的疏漏。

  对公务员“摘帽子”应当依法进行,而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当是其重要的保障。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保障公务员的该项权利,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标准、程序等机制。有关部门应当确立公正程序观念,建构程序机制,做到任何不利处分都要有明确的法规范依据,都要听取被处分人的意见,确保公平、公正、不偏私,并将处分的过程予以公开。只有将着眼点置于此,“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才会体现公务员法制的发展方向,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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