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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观念与诚信原则

2017-02-16杨立新 A- A+

  现在,很多人都在提倡诚信,政府也在强调诚信,看来诚信观念很快就会成为国人的普遍观念。这真是一件好事情。

  从一般的情况考察,国人在普遍的诚信观念上面,大概是有一些问题的,那就是诚信观念的普及率不高,远远不如洋人对诚信的尊重。有一天,几个搞民法的人聚在一起,谈起了国人和洋人对诚信观念的理解、尊重的程度,讲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事例:国人相聚,分手时很多人会说:“过几天上我家来吃饭。”听者会说:“好说好说,下次下次。”这种话当然是一说了之,谁也不会当真,原因就是,此乃客气话而已。可是,在国人和洋人相聚时就不同了。分手时,国人说:“过几天上我家来吃饭。”洋人就以为是一个正式的邀请,赶紧问:“那就定下来是哪天吧,我好作准备。”弄得国人很尴尬,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国人解释说:“我就那么一说,别当真呀!”可是洋人不同了:“这不是正式邀请吗,怎么说话不算了呢?”

  看来,这种误会,多半产生于国人和洋人的语言习惯与表达方式的不同,但同时也说明,洋人的诚信观念远比国人更为普及。从这样的事例上观察,国人的诚信观念确实是有那么一点点差距。除此之外,在与国人打交道和与洋人打交道的时候,一般而言,前者多数要提防和戒备很多,后者似乎更为简单和容易一些。

  有人说,这是国人的聪明、精明、有心计、会算计。其实不然。说到底,还是国人的诚信观念有一定的欠缺。君不见,交易中的欺诈,不能说很多,但是也不能说很少。比如,法律明确规定要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给予惩罚性赔偿,以示制裁,但这些商业欺诈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有明显的减少。而有的“消费者”在购买中外合资生产的、用中外合资产品的价格支付的商品时,却硬要商家在发票上写上“某国生产”字样,然后再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追究商家的商品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责任,追求不当利益。在市场交易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商业欺诈行为,还不都是因为缺乏诚信观念、诚信观念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才造成的后果吗?

  诚信观念的基础来源于诚信原则。法律把诚信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就抽象为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又指导着国人的行为,升华诚信观念。如此良性循环,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也推动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发展。

  不过,诚信观念与诚信原则相比,还是有所不同。这就是,诚信观念上升为诚信原则,增加了更为重要的内容。

  本来,诚信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现在很多人解释为诚实守信,不欺诈。一些法律书也是这样说。其实,将诚实信用原则仅仅解释为诚实守信、不欺诈,只是诚信原则的一个最基本的含义,是最基础的要求。它还有更为重要的内容,即诚信原则更是补充法律不足的规则:在法律有漏洞的时候,法官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明确,法官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依照现行法律审理案件出现不协调、不合理的结果,法官依据诚信原则作出衡平的判决,订正法律适用出现的问题。诚信原则的这样两种含义,都是其基本内容。理解诚信原则,就应当按照这样的内容来理解,才是准确的理解。其中后面的内容,是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诚信,而不是一般诚信观念所能够包含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诚实守信和不欺诈是社会一般遵守的准则,补充法律不足则是法官应当掌握的适用法律的规则。

  在当前,更为重要的当然还是前者,是民众诚信观念的普及。要让诚信原则真正成为民众的观念,让诚实守信、不欺诈的观念真正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无疑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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