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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 勿忘自身安全

2017-02-16杨立新 A- A+

  最近,我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做节目。节目说的是:一辆面包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被一块石头颠翻,驾驶员受到伤害。后面驶来的一辆大面包车上的游客见此情景,急忙叫停。车停在路边,数名游客上前抢救遇险者。就在此时,一辆汽车冲了上来,将正在抢救遇险者的人撞死两人,撞伤三人。

  撞人者同意赔偿,但是认为受害人也有责任,理由是受害人在抢救遇险者的时候,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又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没有在停驶的车辆前后设置警示标志,因此也有过错。

  究竟抢救遇险者的受害人是不是有过错,真的值得研究。严格检讨起来,受害人还真有一定的过错。何以见得?因为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必须在车的后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救险,没有设置这种标志,总还是有一定的不足。当然,在紧急抢救遇险者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有一定的疏忽,难以避免,由于受害人救险行为是高尚的行为,其本身就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因此,法院判决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不承担责任,但见义勇为者注意自己安全的问题,却需要引起重视。

  前几天在青岛开会,有一件事引起了我的思考。一位游人在青岛海滨游玩,突然而至的一个滔天大浪将她卷入海浪之中。青岛的一位居民葛路,脱下鞋子,奋勇跳入巨浪之中抢救遇险者,但是没有成功,自己被巨浪卷走,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后来,我又见到了一则相关报道,也是那天发生的事情。就在游人被巨浪卷走的时候,有一位美国青年(天津某大学的留学生)也参加了抢救遇险者的英勇行为。他见到游人被巨浪卷走的时候,也奋不顾身跳入巨浪之中,但是他在跳入巨浪之前,用一根绳子将自己的脚绑在岸边的石头栏杆上,当他在巨浪之中发现无法救起遇险者、自己的安全也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时候,就抓住绳子,被在场的其他人拉了上来。

  我想,葛路和这位美国青年都同样值得敬佩。他们都是见义勇为者,都是救人的英雄。但是,如果比较起来,这位美国青年的行为似乎更值得借鉴。这就是,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时,如果有条件,还是要注意好自己的安全,避免自己受到意想不到的伤害。如果葛路在救人的时候,也想到自己的安全要有一定的保障,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大概就不会让他的妻子和孩子丧失自己的丈夫和父亲。如果前面说的那个案件中的那些受害人在抢救遇险者的时候,在车后放好一块安全警示牌,一个人站在那里招呼过往的车辆,大概也会避免几个人受到死亡和伤害的严重后果。这不是对英雄的谴责,而是一种忠告和提醒,那就是见义勇为者也应当尽可能地注意自己的安全。

  生命对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每一个人都享有生命权。为了正义的追求,为了救助他人而奉献自己最宝贵的生命,都是最伟大的行为。如果有可能,见义勇为者也应当爱护自己的生命以及健康。对此,那位可敬可爱的美国青年可以说是提供了一个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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