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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强拆,产权受损咋赔?最高法有判决了

2018-03-12 A- A+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公布一批涉产权的典型案例。其中,许某某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因涉及政府违法强拆而备受关注。

  生活中的很多拆迁纠纷,政府都是以房屋被“误拆”而回避自身的问题。从本案再审判决看出,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职、未做到依法行政是此类行政纠纷产生的源头。

  依法行政,既是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也能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从这些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对许某某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终审判决具有典型性,是以后同类案件审判的一把标尺。

  63岁的许某某胜诉了,他被违法强拆的房屋将依法获得赔偿。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了再审申请人许某某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并当庭宣判。

  旧城要改造,房屋遭强拆

  二七区块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江北老城区。据了解,二七区块改造是金华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工程。这里曾是金华城市核心区危旧房最为集中、基础设施薄弱、治安和消防隐患最突出的区域,是名副其实的棚户区。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再次落入征收范围。同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许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图。

  据了解,早在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一个月前,许某某的两处房屋就已被强制拆除。

  记者从法院方面了解到,涉案房屋自2014年9月被拆除后,许某某至今未取得任何金额的补偿或者赔偿,原因是多重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应的责任。婺城区政府在此期间也一直愿意对许某某进行补偿,只是因为双方对补偿内容有较大分歧,而未能及时补偿。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强拆虽被判违法,受损财产赔偿难

  许某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他请求法院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2016年12月27日,金华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的判项,并驳回了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许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法院提审,终审判决行政赔偿

  1月25日的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双方代理人围绕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本案拆除是否违法、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以及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四个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答辩。

  该案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维持一、二审关于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撤销浙江高院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与金华中院判决第二项,责令婺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许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在宣布判决时,合议庭同时建议婺城区政府与许某某在闭庭后就案涉损失问题平等协商,并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婺城区政府应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方法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专家认为,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积极依法征收与补偿,最终反而延缓了行政效率;漠视被征收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最终却可能赔偿更多;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能把握相关法定程序的法律价值;因不能正确履行法定程序,导致旧城改造项目低效、拖沓,人为延长项目时间;违背常识,以民事“误拆”为由推卸法律责任,有违诚信政府建设。”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长章剑生认为,本案引出这些教训,各级人民政府都值得深思,并在今后工作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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