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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

2018-04-28 A- A+

 


 案情介绍:

  李某某系某村村民,2006年李某所在的村委进行拆迁,2006年5月份李某与村委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李某拆除自有房屋,村委给予商品房一套,由村委给办理房产证,费用由李某承担,并约定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房屋交由村委进行拆迁,但村委一直未将建好的商品房交由李某,李某于2012年10月份来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代理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村委交付商品房,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案情分析:

  李某与村委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辩称,李某所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未经全体村民会议和村民议事会通过,违反了村民组织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办理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是集体办理的,现在全体村民均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村委不应承担违约金。庭审中,我方除了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外,还由当时的村书记张某某及村委付书记李某某出庭作证,当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该协议,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判决结果:一被告村委交付原告商品房一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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