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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流产拆迁补偿怎么算?法院:如无新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2018-05-19 A- A+
   胎儿流产,之前按照人头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也应享受?新京报记者今日(5月4日),从通州法院获知一起判例,法院认为协议已经签署,即使流产,双方协议未发生改变,也应享受补偿,判决涉案房地产公司、合作社连带给付协议居民周转补助费34500元。

  当事人周女士2014年和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共同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约定周女士一家享受自住楼安置的人员共8人(含一胎儿),符合拆迁政策规定村民补助条件的共8人(含一胎儿)。但后来周女士不幸流产,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未按照约定发齐8人的周转补助费,而是大部分月份按照7人发放。

  因双方就胎儿死亡后应否发放该人口的周转补助费等意见不一,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合作社连带向其给付周转补助费37500元。

  庭审中,合作社方面说,发现胎儿死亡后,停发了该口人的周转补助费,周转补助费亦实际由房地产公司发放。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周女士申请安置补助时确实怀胎,但之后流产,三个月后再次怀孕,一年后她生子卢某。但这段时间并未持续享受安置补助,而是被按照7人费用发放。

  法院认为,双方已经根据当时被拆迁房屋的人口状况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被安置人口为8人,但二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周女士周转补助费,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周女士怀孕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后,双方并未就此达成新的合意,二被告仍应按《安置协议》履行向周某支付8人周转补助费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女士周转补助费34500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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