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领域 > 拆迁补偿

与村民小组签署搬迁补偿协议书后房子遭偷拆,你可以依规维权吗?

2019-07-09 A- A+


       【经典案例回顾:村民小组领导带头签协议书?】
        云南省某市某区富牛镇广福村群众陶老先生的房基地被本地区管委列入了征收范畴。可是政府部门从没向征收地区内的群众公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更没和群众有过任何接触。
        陶老先生所属的富牛镇广福村第五村民小组对陶先生 “威逼利诱”,在此之下,陶老先生于2018年4月签署所谓的《岷东新区房屋拆(搬)迁补偿协议书》。可是协议书签署后1年時间村民小组却从没向陶老先生支付任何方式的赔偿,而且于2019年4月在未告知陶老先生的状况下由村民小组小组长领队偷拆了陶老先生的房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实践活动中出現了很多在村民小组的“哄骗”下两者之间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状况,当你也碰到了该类状况,必须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与村民小组签署的安置赔偿协议本质失效】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村民委员会是建立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身服务项目的农村基层集体性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慈善,调处村民之间的纠纷案件,协助治安管理,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而村民小组只是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是由村民委员会依据群众定居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另行设立的。村民小组接纳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到第十一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要求,征收行政机关理应严苛按照法定条件执行集体用地上房子的征收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房屋产权依规受法律法规维护,未经依规征收,一切行政机关均无权处分。征收土地必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执行,村民小组本质不具有签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律主体,依据《民法总则》要求该协议书本质失效。
 




       【村民小组无法自主制订征地补偿费的支配、分配方案】
         虽然村民委员会推行村民自治,群众具有独立参加村务管理的权利,可是这并不等于村民委员会的某几个成员就能够自行决定征地赔偿款的分派计划方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应用、分派计划方案涉及到群众权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才能办理。若是村民委员会没经群众会议讨论就自行决定,群众能够向乡镇政府申请查办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养自个的合法权利。村民小组做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更无法自主制订征地补偿费的支配、分配方案。
       【村民小组在特殊范围之内具备被告方资质】
         最高法院曾在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回应中明确提出:村民小组能够做为民事案件被告方。因而在诉讼中能够以村民小组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两者之间签署的安置赔偿协议失效并规定其赔付因偷拆导致的财产损失。
        北京市农权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们,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明文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遇到不合法、不合理的征收行为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听取意见,慎签各种协议,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