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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你不能不清楚

2019-09-09 A- A+

​      很多用户对违章建筑应该十分熟悉,如果你的房子被判定为违章建筑,必须应当被拆除的时候,拆迁方理应拿出判断根据,依照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程序流程开展,不可以说拆就拆。
      那么,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根据有什么?我们依据法条逐一看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除了以上所法律所要求的以外,行政单位还应依规执行公示程序流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或者提到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单位能够依规申请法院及相关有权部门强制性拆除。
      这条要求,是为了确保被拆迁人相关的权利,其次,需注意一点儿就是说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8条的要求,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对于所下发的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是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也应当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在此过程中,应当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由此我们可知,地方政府在强制性拆除违章建筑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进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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