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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普法,村委会这些行为“越权”了!

2019-09-10 A- A+


       应对诸如此类的行为,征地拆迁律师有三问!
       首先:村民委员会究竟有没有权利与群众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其次:村民委员会可否替代群众与征收方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最后:“赤手空拳”的群众该怎样投诉?
       一、村民委员会无法征收土地、无法擅自替代征收方或替代做为被征收人的群众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不然归属于越权!
       律师提示大伙儿,村民委员会归属于自治机构,并不具备农村征地、房屋征收、准许征收土地等政府职能。
       征收土地机构执行行为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要求,只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用场景集体利益的必须征收土地。且只能农村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被准许后,市、县人民政府农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才具备机构执行的权利。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署行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通常由市、县人民政府农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是其授权委托单位与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因此,村民委员会是万万不可在未征求被征收人的愿意下私自替代群众与征收人签署征收土地协议书!不然就是说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于不管不顾,是比较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违纪行为。
       对于村民委员会接纳被征收人授权委托可否变成有权利行为主体,律师觉得,“法律无受权即严禁”,村民委员会做为自治机构,而并不是行政单位,理当为群众争得权益,即便其获得有关行政单位的授权委托,也不可以签订合同。
       二、遭受违反规定农村征地拆迁,用以举起法律法规武器装备!
       村民委员会往往替代群众私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只不过是以便加速征收系统进程,征地拆迁律师提示大伙儿:
       1、假如村民委员会拿着协议书、喊着早签名早取得补偿款、早签名补偿越高的旗号,来约你签署补偿协议时,律师提议大伙儿深入分析,慎重看待,以防导致合法权利遭到损害。
       2、假如村民委员会在未获得被征收受权的状况下私自与征收人签署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拆迁律师提示大伙儿,该协议书是无效的或者可撤消的!被征收人可提起诉讼投诉,并立即扣除征收方违反规定征收的直接证据,为此得到提升补偿的主力资金,必需时,提议立即找寻征收土地拆迁维权律师,为您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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