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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执行拆迁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2019-09-29 A- A+

       2008年9月12日,殷老先生与当地农田回收贮备管理中心签署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协议书承诺:殷老先生依照《宿松县城东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及有关条文为根据而挑选宅基地联户基本建设住房及购买商铺;对殷老先生房屋及附属物、装修补偿68996元;奖励费3600元;殷老先生应在要求期内腾房等。
       除此之外,本协议书仍未明文规定执行限期及确立的合同违约责任。2009年2月至今,当地陆续由县政府开发建设项目部及管委会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同时,按协议书及宿松县文件要求,殷老先生本应获得安置宅基地4间,但县政府一拖再拖未彻底执行协议书內容,针对殷老先生宅基地安置一拖再拖。
      后殷老先生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最后将县政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县政府依照协议书及文件要求执行其相应的安置责任。


      那麼,什么是拆迁补偿协议呢?
      根据国务院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在房屋拆迁补偿主管机构发布的要求拆迁期内,拆迁人理应与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就补偿、安置等难题签署书面形式协议书。
补偿、安置协议书理应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额度、安置用地总面积和安置地址、拆迁衔接方法和衔接限期、合同违约责任和被告方觉得必须签订的别的条文。
      尽管以上政策法规已不进行适用,但其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定义及內容作出了较为全方位的总结。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到底是“民事协议书”還是“行政部协议书”?
       人们都是怀有疑惑的。“民事协议书”即按照《合同法》第二点之要求为公平行为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法人、别的机构中间开设、变动、停止民事权利责任关联的协议书。
       而这儿必须跟大伙儿表明的是:原最高院有关适用《行政诉讼法》多个难题解释第11条对行政部门协议书作出过要求,即行政单位为保持集体利益或是行政管理学总体目标,在法律规定岗位工作职责内,与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别的机构商议签订的具备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內容的协议书,属《行政诉讼法》第12条首款第十四项要求的行政部门协议书。
       人们来分状况剖析拆迁补偿协议的特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拆迁人事实上为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的施工单位或本人。因而,这里沒有注重另一方行为主体为行政单位或行政机关开设的拆迁单位,其签署行为主体多见拆迁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或是某一承担拆迁事务管理的管理人员。这时行为主体彼此合乎《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基础实践活动中依照民事诉讼协议书进行看待。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了原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房屋征收主管机构承担与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这里的房屋征收单位多见承担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行政单位或组织,如建设局、征收公司办公室、征收局、拆迁指挥系统、拆迁项目部等,其多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开设的专业征收组织。
       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应独立承担责任。即便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拆迁机构,也应由设立其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
       因此,现如今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大多为行政机关或其设立的征收部门,其因为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需要与公民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与民事协议主体双方有本质区别,理应按照行政协议进行对待。

       律师认为,此案中殷老先生尽管于2018年9月12日与当地土地回收贮备管理中心签署补偿协议,但因为协议书內容涉及到的征收事宜,中后期由管委会来进行承担,而管委为县政府设立的组织,其自身 沒有行政职权。
       因而,根据最高院有关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县政府理应做为此案中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被告进行行政诉讼。
       签署拆迁(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彼双方尽管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但并不是征收方一家独大、说一不二。
       在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双方仍然要将协议书承诺的补偿事宜逐一明确,尤其是推行产权置换方法进行安置內容的,有益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认为,协议书要结合《合同法》必需条文进行签署,我们做为被拆迁人同样要在协议书中约定确立:
       一、合同主体信息;
       二、协议书签署背景(什么项目进行征收);
       三、被拆迁(征收)情况(自己房屋现状);
       四、补偿方法及补偿新项目
       一、产权置换及贷币补偿的方法:
       1、产权置换房屋具体位置、性质、户型、面积差等;
       2、贷币补偿计算方法、支付限期、支付方式、账户等信息内容。
       3、补偿项目,如建筑装修,附属物及工程建筑补偿,家俱家用电器补偿等);
       五、是不是包括过渡费、拆迁费、奖励费等;
       六、履行限期;
       七、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方法。

       详细介绍完以上內容,律师这里提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留意的是:
       一、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留意协议书內容,千万不能签署空白页协议书。一张空白页协议书签署,视为书面承诺。后期假如不依照承诺履行义务,被征收人的权利没办法确保;
       二、切勿因受威逼及威胁的情况下签署不科学的协议书。该情况尽管后期能够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起诉,可是针对被征收人而言证明责任较为艰难。提议签订合同时全程录音,录相;
       三、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或者被继承人多方的,建议共同与拆迁方(征收方)签订协议。避免后期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引发诉讼风险;
       四、签订合同后,彼双方应一共同签名盖章并分别进行留存。万不能由被拆迁人(征收人)签名后,拆迁方(征收方)以其他的原因先取走,进而使被拆迁人(征收人)变的被动。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授予了公民提起诉讼行政单位不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权利。
       因而,协议书签署起效后,假如征收行为主体另一方不执行相应的责任或是出現违背协议书內容的,做为协议书对方,完全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执行协议书。
       因此,协议书签署前人们必须慎重,签署后人们更无需恐慌。此案中殷老先生应对不合理的行为,选择坚信法律并举起法律武器保卫自身的权利,最值得大伙儿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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