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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遇拆迁,买受人能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吗?

2019-11-15 A- A+

 


       在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进行判决:
       一、应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山法院请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融合北京市法院裁判实务来看,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包括两大类:
       一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合同无效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北京市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方位考虑到出售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及买受人因房子现值和原交易价钱的差别导致损失等各方面要素,参照房地产业司法鉴定评估酌定予以判决。
       二是附属价值损失赔偿。买受人对房子进行了再建、扩建、改建或是装修装饰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附属价值进行赔偿。
       损害赔偿实际金额参考房子、室内装修、机器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来确定,不一样的地域采用不一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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